关于修订《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全面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对原《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起草背景
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上级文件有要求。九江市出台了最新《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里也下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批文管理工作的通知》,且市政府近期印发了《庐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修订)》,需做好衔接。二是项目整改有需求。巡视、审计均指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相关问题,同时在今年的集中整治中也暴露出我市项目在决策、执行等方面也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过程中,按照《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逐条逐项对我市原《管理办法》进行讨论研究,形成我市落实条款,并借鉴瑞昌等地经验做法,形成了《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43家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处)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5条,经认真分析及与提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完成了《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6条。主要内容为:说明《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政府投资概念、政府投资方式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本章共3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根据项目总投资范围采用对应决策程序。
第三章 政府投资审批。本章共16条。主要内容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申报要求,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要点及部门责任,并按规定对特定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条件。
第四章 政府投资计划。本章共8条。主要内容为:重点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申报程序和要求,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遵循的原则以及计划编制、调整相关程序和绩效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本章共11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重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开工条件、审批调整、资金支付、概算调整、工期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本章共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项目单位相关责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本章共2条。主要内容为:强调对中介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第八章 附则。本章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操作细则以及《办法》施行日期。
四、相较原《管理办法》对比情况
相较原《管理办法》,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总体改动不大。由原来“七章55条”修订为“八章56条”,其中,新增5条、删除4条、修改23条,部分修改或删除为表述优化,主要变化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投资决策。①项目资金方面。由原来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修改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②项目决策方面。明确了我市政府投资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决策程序为:(一)项目匡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庐山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庐发改字〔2025〕8号)依法依规办理。(二)项目匡算总投资4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三)项目匡算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的,在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还应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二)关于项目审批。①对可研、初设报批所需材料进行细化,如可研报批所需材料增加了项目决策记录,初设报批所需材料明确为“(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②优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主要是与《庐山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如明确了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附项目决策记录、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化工程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关于PPP模式项目。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新规定执行,结合PPP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难度大等原因,参照《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关于PPP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定。
(四)关于项目变更。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或调整投资额度达到400万元以上的;(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四种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将“经市政府同意”明确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上述四种情况之外需要变更的,明确需“经分管市领导同意”。
(五)关于项目管理。①项目入统方面。明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入统,财政部门不予结算,倒逼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入统。②概算调整方面。参照《九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我们对概算调整内容作出重点细化完善,明确了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般不予调整,若需调整投资概算,按照不同情形履行手续,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调整。针对合规的项目调概,明确了“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等为可调概情形及调整程序,同时明确了非可调概情形调概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③增加工程量方面。鉴于当前我市项目工程增量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参考瑞昌等地做法,我们在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实行现场工程增量签证制”,明确项目需增加工程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分级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办理:(一)工程增量在3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责任市领导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二)工程增量在3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常务副市长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三)工程增量在8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常务副市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长、市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施工;(四)工程增量在150万元(含)以上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常务副市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工。
五、解读机关
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792-26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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