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1-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187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28 16:35
字号: 〖大 小〗

庐府发〔2025〕10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九府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市国资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对权限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节能审查评审和批复,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提供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市财政局应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八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项目实施必须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相关内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为:

(一)项目匡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庐山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庐发改字〔2025〕8号)依法依规办理;

(二)项目匡算总投资4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三)项目匡算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还应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决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必要性、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招标方式等。未履行上述决策程序,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

(二)用地预审和项目选址意见,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水土保持、节能审查、交通安全等相关评估和审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

(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

(六)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人防等审查;

(七)财政预算评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以上审批审查环节,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在充分论证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予以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未经批准,项目不得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决策记录;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三)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九江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附项目决策记录、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四)对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化工程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四章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建立三年滚动计划,统筹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并及时入库。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省、九江市工作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领域牵头单位每季度梳理形成所属领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清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每季度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会商并形成意见报市政府同意,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未确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九江市投资政策调整,或市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库。

第二十九条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统筹安排。未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库内项目进行集中筛选与评估,重点遴选建设需求迫切、前期工作完备、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讨论,最终将研究讨论通过的项目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暂列投资年度计划,待开工条件成熟后可正式转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市财政预算相衔接。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或调整投资额度达到400万元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重新按原渠道报送预算评审: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入统,未入统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十条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概算调整程序。调增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市发改委予以受理进行核定。核定后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进行调整。

(四)非因第(二)项规定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十一条实行现场工程增量签证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对确需工程增量签证的项目,事前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地勘单位签署意见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分级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办理。单个项目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工程增量在3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责任市领导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二)工程增量在3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常务副市长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三)工程增量在8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常务副市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长、市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增量在150万元(含)以上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常务副市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工。

项目最终工程增量以实际结(决)算为准,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工程增量在办理结(决)算时,不予认可。

对突发事件所产生的工程增量,项目建设单位应第一时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集体认定,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应急事件从其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市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市财政。

第四十四条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审计监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市审计局,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

对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除涉密项目外,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九条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十条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五十一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家、省、九江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庐府字〔2024〕21号文件及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自行废止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印发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