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8-2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412417 责任部门:  庐山市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8-24 10:16 来源: 庐山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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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1、应急事件指挥体系构成





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称应急指挥部是在庐山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突发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在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自动成立。

指挥长1由庐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4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庐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简称应急协调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1由庐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3由庐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事发地当地乡人民政府、市政法

委、市应急管理局、庐山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分局、市卫健委、市人武部军事科、市救援消防大队、市住建局、市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9个应急响应小组,分别为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应急处置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宣传组。

2、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预警分级


I级预警(红色)

II级预警(橙色)

1.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2.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

,且应急专家组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1.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 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注:分级采取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确定;

两个条件中只要有一条满足某一级别,应定为该级别。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本方案将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预警划分为两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

  1. 橙色(II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启动橙色(II级)预警: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0km范围(或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m的陆域或水域;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迁移至水源保护区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1. 红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启动红色(级)预警: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5km范围内

封闭型水库不超出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下同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m的陆域或水域。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0km范围内

封闭型水库不超出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下同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m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具体包括:

  1.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2.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0km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3.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5km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上游10km范围内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上游10km范围内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4、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








5、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果分级(用于事件损害评估)


事件级别

事件后果







特别重大

(Ⅰ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事件级别

事件后果







重大

(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较大

(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一般

(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较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



关于印发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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