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0〕67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4 -
1.1编制目的- 4 -
1.2编制依据- 4 -
1.3适用范围- 6 -
1.4预案衔接- 8 -
1.5工作原则- 8 -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0 -
2.1应急事件指挥体系构成- 10 -
2.2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1 -
3应急响应- 13 -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14 -
3.2预警- 15 -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18 -
3.4事态研判- 21 -
3.5应急监测- 21 -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5 -
3.7应急处置- 27 -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6 -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7 -
3.10应急终止- 37 -
4后期处置- 40 -
4.1后期防控- 40 -
4.2调查和评估- 40 -
4.3善后处置- 41 -
4.4恢复重建- 42 -
4.5奖励与责任追究- 42 -
5应急保障- 44 -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44 -
5.2应急队伍保障- 44 -
5.3应急资源保障- 44 -
5.4经费保障- 46 -
5.5其它保障- 46 -
6附则- 48 -
6.1名词术语- 48 -
6.2预案解释权属- 49 -
6.3修订预案及协作- 49 -
6.4预案实施日期- 50 -
6.5预案演练、培训与宣传- 50 -
6.6附件清单- 5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称本预案),主要为应对突发性的水源地公共安全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城镇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公共安全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3 地方性文件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九府发〔2005〕36号);
《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庐府发〔2018〕7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庐山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境外涉及或影响到庐山市境内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3.1 本预案适用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有两处,分别为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和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如下表。
表1.3-1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一览表
|
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
湖库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取水口位置 |
保护区面积(km2) | ||
|
经度 |
纬度 |
一级 |
二级 | |||
|
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 |
鄱阳湖 |
湖库型 |
116°01′29″E |
29°22′29″N |
0.862 |
12.446 |
|
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姜家垄水库 |
湖库型 |
116°0′46.5″E |
29°31′0.2″N |
0.144 |
1.007 |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分布情况见附图1。
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调查范围见附图2、3。
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调查范围见附图4。
型砂厂取水口水源供应2座自来水厂,取水量33000t/d,供水量为30000t/d,供水人口90000余人。其中蓼花水厂供水范围为南康镇域全部,白鹿镇和温泉镇的部分区域;蓼南水厂供水范围为蓼南乡、蛟塘镇、横塘镇、华林镇、星子镇等。
姜家垄水库位于白鹿镇玉京村,坐落于鄱阳湖水系流泗港支流上,水系发源于庐山山脉,穿白鹿镇流入鄱阳湖,为庐山市白鹿镇玉京自来水厂水源地。目前,取水量200t/d,供水量为200t/d,供水人口8000余人。
1.3.2 本预案适用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涉及到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
(1)由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药品、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3)由于恐怖事件等人为因素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者因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遭受破坏使得供水困难。
(4)由于水源地富营养化引起的供水困难事件。
(5)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1.4 预案衔接
由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当本预案与1.2.3节中的预案、涉事企业预案、有关单位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在与政府和部门预案衔接方面,应重点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应重点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群策群防机制的建立,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公共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分级建立水源地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属地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5)属地为主,就近应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贯彻突发公共事件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事件指挥体系构成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应急响应小组构成。庐山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挥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2.1-1 庐山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挥体系图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在庐山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突发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在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自动成立。
指挥长(1位)由庐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4位)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庐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简称应急协调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1位)由庐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3位)由庐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事发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政法委、市应急管理局、庐山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分局、市卫健委、市人武部军事科、市救援消防大队、市住建局、市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9个应急响应小组,分别为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应急处置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宣传组。
2.2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为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在任何时刻下的完整性与可用性,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和各应急响应小组组长应实行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如指挥长应有多个替补责任人。
2.2.1 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协调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2.2.2 应急响应小组设置与职责
各应急响应小组由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构成,各小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应急响应小组构成、职责、组长联系方式见附件2。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同时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预报、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的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3。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 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水源地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图3.0-1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庐山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市水利局: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通过庐山市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庐山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应急协调办公室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庐山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九江市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见附件4。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本方案将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预警划分为两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按下表确定。
表3.2-1 庐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预警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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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预警(红色) |
II级预警(橙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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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2.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且应急专家组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
1.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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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级采取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确定; 两个条件中只要有一条满足某一级别,应定为该级别。 | |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预警分级启动应采取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确定。
(1)橙色(II级)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启动橙色(II级)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0km范围(或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m的陆域或水域;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迁移至水源保护区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2)红色(Ⅰ级)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启动红色(Ⅰ级)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5km范围内(封闭型水库不超出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下同)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m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0km范围内(封闭型水库不超出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下同)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m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具体包括:
a.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b.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0km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c.在二级保护区上游5km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上游10km范围内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上游10km范围内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预警发布与预警调整
(1)预警发布
Ⅱ级(橙色)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Ⅰ级(红色)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措施的同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预警信息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庐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市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县。
(2)预警调整
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4 预警措施
庐山市人民政府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应立即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宣传预警公告。
(2)应急处置组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
(3)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小组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预警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组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应急处置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确定是否关开闭泵闸、开通或封堵管道,启用泵站调水。
(6)当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时,启动《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后勤保障组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应急保障工作。
(8)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应当立即拨打庐山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792-2660131;亦可立即拨打110报警或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庐山生态环境局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立即向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告应急协调办公室;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与预警级别相对应,下同)发生或发现后30分钟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与预警级别相对应,下同)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将事件的情况书面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应急协调办公室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应急响应小组,应急响应小组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到现场开展工作。应急调查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指挥部,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庐山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庐山市人民政府报告,庐山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庐山生态环境部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庐山市人民政府报告;庐山市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向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和江西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庐山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庐山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庐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形成联动机制。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6。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应急响应小组成员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水源保护区及上游连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饮用水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市环境监测站与实力较强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对水源地的污染特征进行调查、分析,明确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的质量、污染范围、污染物在水体实时运动的方向,并提供处置建议。
3.5.1 监测范围
确定的原则应尽量涵盖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5.2 监测布点
以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合理布点,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测。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应设置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必须考虑采样点可行性和方便性。
对湖库型水源地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为湖库型)
对河流型水源地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
3.5.3 现场采样
市环境监测站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根据该预案初步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包括布点原则、监测频次、采样方法、监测项目、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器材、安全防护设备、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等,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采样计划。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各类环境检测标准,例如:HJ/T191(UV法水质监测)、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和HJ/T166(土壤环境监测)等。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3)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4)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5)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6)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7)尽可能收集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8)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3.5.4 分析方法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1)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2)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3)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3.5.5 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数据处理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3.5.6 监测过程质量保障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并实行三级审核。
3.5.7 监测结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5.8 污染跟踪
应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污染物排查重点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庐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典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见下表。
表3.6-1 典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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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污染物类别 |
排查重点和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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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机类 |
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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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养盐类 |
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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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细菌类 |
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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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类 |
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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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油类 |
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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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3.6.2 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和组织环境应急力量,调配环境应急物资投入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过应急监测系统及其他信息获取手段了解并评估决策实施效果,适时调整并完善应急决策,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7.1 先期处置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响应小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应急预案启动令见附件7。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与应急处置组组织的应急人员一起,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8。
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固定源责任单位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人为因素、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或泄漏行为的,发现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质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蔓延扩散至厂外。流动源责任单位应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有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质的详细情况;违法倾倒的责任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并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庐山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迅速采取打捞、拦截、收集事故排水、调水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
3.7.2 现场污染处置
以下是几类典型的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方法:
(1)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
当发生水源保护区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进行处置:
①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人员迅速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和浓度,提出控制措施,确定事故中心区域。并对可能影响到的水源地进行取样监测,确保水源的安全使用。专家组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
②治安警戒组组织人员对事故救援无关人员及可能威胁到附近居民进行紧急疏散和撤离,划定警戒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当人员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医疗救护组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伤害,送医院就医。
③应急处置组组织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针对不同类别的事故采取堵漏、灭火、隔离、稀释、中和、覆盖、卸压等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进行现场抢险作业,有效控制事故扩散。
④当事故被控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将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或环境污染。
⑤对事故区域的设置的水质监控断面继续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水源地恢复正常使用。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质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见附件9。
(2)生活和工业污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
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非正常排放,进入饮用水水源地或水源补给区时,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进行处置:
①应急调查组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排放或区域进行走访调查,确定事故排放原因、排放源,关停排放口以控制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②应急监测组组织人员对所排废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监控断面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专家咨询组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建议。
③应急处置组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对被污染的水体进行降污和恢复处理。可投加相应的中和、降解、消毒等药品或补充外来水源对其进行稀释处理。也可利用拦截坝、节制闸、分流沟等工程设施拦截上游受污染的水体,再进行收集处置。
④事故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加强废水事故排放单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⑤事故结束后,继续对饮用水水源地监控断面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水源恢复正常使用。
(3)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淋溶液渗漏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
当发现水源保护区出现固体废物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时,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进行处置:
①应急处置组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对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周围进行设围处理,必要时在表面加盖一层塑料薄膜,防止风力作用造成扬尘或雨水淋溶作用产生有毒有害渗滤液加重环境污染。
②应急调查组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所排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成分、数量等,并判定固废堆放场所在地及周围环境敏感点。
③应急监测组立即组织人员对固体废物堆放场地附近河流的水质监控点采集水样进行监测。对已被污染的水体,专家组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
④应急处置组组织人员通过沉淀、降解或消毒,或引入外来水源等方式对污染水体进行稀释处理。事发地政府限期将所排固废运走,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对地表径流、饮用水水源地水体的影响。
⑤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后,定期对堆放场地周边其下游水源地取水口和监控断面进行水样采集分析,随时掌握污染区域的恢复情况,确保环境的安全性。
(4)水体富营养化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
水源保护区爆发水体富营养化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进行处置:
①应急监测组立即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专家组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
②应急指挥部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及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发布暂停取水命令。应急保障组及时调用备用水源妥善解决饮用水问题。
③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应急处置组立即组织人员对藻类采取打捞、投加灭藻剂和消毒剂、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生态补水,降低水温,增加水体扰动,防止藻类继续蔓延,从而控制水华灾害。
④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后,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定期对事故发生地下游水源地取水口和监控断面进行水样采集分析,随时掌握污染区域的恢复情况,确保环境的安全性。
(5)特殊气象条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
当发生特殊气象时,应密切关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汛期应加强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排查、雨雪冰冻期应密切关注融雪剂的使用对水源地的影响。发生水源地污染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①汛期应急措施
a.应急处置组组织人员立即查找污染源点,并通过转移、封存、销毁等手段清除主要污染源,并根据现场地形地貌搭建开挖治污截污设施,隔离污染源点。
b.应急监测组组织人员加大监测频率,对水源地水质监控点,附近地下水及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进行取样监测。专家咨询组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建议。
c.应急处置组组织人员通过沉淀、降解或消毒,或引入外来水源等方式对受污染水进行稀释处理。汛期过后,对重点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及岸边堆积物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污染隐患。
②雨雪冰冻时期应急措施
a.当发生雨雪冰冻导致道路结冰时,后勤保障组制定科学的除雪除冰计划,尽量避开水源保护区、汇水区、连接水体等区域。
b.应急监测组组织人员加强风险源排放口、取水口附近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的监测,对在线监测设备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c.对已被污染的水体,专家咨询组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建议,施加相应的药品进行沉淀、降解或消毒,或创造条件引入外来水源进行稀释处理。
(6)不明污染源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
不明污染源头的,应立即组织排查,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控制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3.7.3 人员防护
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应急人员与受威胁群众进行防护,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控制事态扩大。
(1)受威胁群众的救治与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救治与防护由庐山市政府统一负责。医疗救护组对受害人员采取紧急救治,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受威胁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治安警戒组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3)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做好救治受污染影响的民众工作,对受污染区域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体检。
3.7.4 现场隔离
各应急响应小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挥下参与现场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7.5 现场调查
(1)应急调查组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环境监测站对生活饮用水源水、取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卫健部门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毒理性能、污染物的生物、菌类的识别进行识别。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5)应急响应小组需协同市公安局、庐山生态环境局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7.6 污染控制
(1)如果是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公安交警部门首先要迅速处置事件车辆,并对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公安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漏,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此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调集应急物资,派专业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救援队伍赴现场处置残留污染物。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火灾的,公安消防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2)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庐山生态环境局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其次对水质安全进行应急治理,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可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或人工治理的方法减少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时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4)一旦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样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参考。如果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6)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次生饮用水突发事件。
3.7.7 供水应急响应
(1)事件所在乡镇政府、市水利局、市住建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节约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对高耗水工矿企业、洗车、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务行业实施限量供水,并号召城区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自备水源,并加强供水协调调度。
(4)水源调度
当水源保护区遭遇I、II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庐山市中心城区与白鹿镇、蓼南乡、蛟塘镇、横塘镇、华林镇供水将会受影响。应与庐山市其他可用供水单位协同调度,共同应对突发情况。利用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集中分片送水,停止供应庐山市区洗浴、洗车等行业用水;限制供应高耗水行业用水。
①当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关闭蓼花水厂、蓼南水厂,积极从玉京自来水厂协调水资源。
②当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关闭玉京自来水厂,积极从蓼花水厂、蓼南水厂协调水资源。
③当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同周边县、市水厂取得联系,积极协调水资源。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后勤保障组应明确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需求,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现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10。
待补充应急物资储备清单见附件11。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3)庐山市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庐山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同时,市委宣传部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3.10 应急终止
3.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协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预案终止令见附件12。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应急终止的必要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的应急处置组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应急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10.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实施。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后期处置
4.1 后期防控
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急处置组组织人员完成以下事情:针对可能存在泄漏的污染物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如有),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调查和评估
4.2.1 事件处理
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配合九江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江西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果分级见4.2.2节。
4.2.2 损害评估
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5天和10天内完成。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果分级见附件13。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2.3 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应急协调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3 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协调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协调办公室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庐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局、供水公司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健、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4.4 恢复重建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5 奖励与责任追究
4.5.1 奖励
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有功,使饮用水水源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4.5.2 责任追究
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
(2)拒绝承担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设备和物质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涉及饮用水源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如: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5.2 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5.3 应急资源保障
5.3.1 装备和物资保障
庐山生态环境局要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由庐山市政府信息办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协助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
5.3.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提供应急所需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3.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应急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3.4 技术保障
庐山生态环境局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4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健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初步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专事专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庐山市实际,由庐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救助办法。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事故处理责任单位依据有关政策和补偿救助办法客观提出补偿救助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或救助。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5.5 其它保障
5.5.1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2 治安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下列专用术语适用于本水源地应急预案。
6.1.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简称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6.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6.1.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6.1.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1.5 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1.6 AB角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人员应建立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庐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修订预案及协作
6.3.1 修订预案
本预案由庐山生态环境局制定。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庐山生态环境局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市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3.2 加强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应急机构及其它区政府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5 预案演练、培训与宣传
6.5.1 演练
应急协调办公室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演练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应急演练记录表见附件14。
6.5.2 培训
应急协调办公室应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的主要内容:本应急预案的内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控制与清除的一般知识;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
应急演练培训记录表见附件15。
6.5.3 宣传
庐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6.6 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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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件名称 |
页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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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协调办公室构成、联系方式及职责 |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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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应急响应小组职责构成、联系方式及职责 |
54 | ||
|
|
附件3 |
|
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
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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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九江市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 |
5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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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
应急部门及联系电话 |
61 | ||
|
|
附件6 |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
62 | ||
|
|
附件7 |
|
应急预案启动令 |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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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
|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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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9 |
|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
65 | ||
|
|
附件10 |
|
现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一览表 |
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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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
|
待补充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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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
|
应急预案终止令 |
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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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
|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果分级(用于事件损害评估) |
7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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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
|
应急演练记录表 |
75 | ||
|
|
附件15 |
|
应急演练培训记录表 |
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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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 |
|
庐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 |
77 | ||
|
|
附图2 |
|
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 |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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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3 |
|
型砂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 |
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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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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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查范围 |
80 | ||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
成员单位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应急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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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 |
指挥长 |
庐山市政府 |
副市长 0792-2670672(A角) 副市长 0792-2675030(B角1) 副市长 0792-2675036(B角2)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0792-2660131(B角3) |
(1)负责事件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 (2)发生事件时作好应急行动的协调工作,召集小组成员参加应急行动,并布置任务;尽快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的范围;安排应急行动期间伤员的救护。 |
|
副指挥长 |
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庐山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
市政府办副主任 0792-2670509(A角) 庐山生态环境局局长 0792-2670801(A角)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0792-2660131(A角) 市水利局局长 0792-2557398(A角) 庐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0792-2670801(B角1)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0792-2660131(B角2) | ||
|
应急协调办公室 |
主任 |
庐山生态环境局 |
局 长0792-2670801(A角) 副局长0792-2670801(B角) |
(1)建立和完善庐山市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3)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的储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了解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污染物泄漏或污染事故,立即查明原因,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6)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事件等级。 (7)负责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相关数据;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件相关工作并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和应急物资的配置。 (8)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影响评估,并提出事后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
|
副主任 |
庐山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
庐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0792-2670801(A角) 市水利局副局长 0792-2557398(A角)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0792-2660131(A角)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0792-2670801(B角) | ||
|
成员 |
市人武部(军事科) |
副部长 0792-2667980(A角) 军事科科长0792-2667980(B角) | ||
|
成员 |
市农业农村局 |
局 长0792-2666124(A角) 副局长0792-2666124(B角) | ||
|
成员 |
市公安局 |
局 长0792-2662778(A角) 副局长0792-2662778(B角) | ||
|
成员 |
市救援消防大队 |
大队长0792-2666603(A角) 参 谋0792-2666603(B角) | ||
|
成员 |
市应急管理局 |
局 长0792-2660131(A角) 副局长0792-2660131(B角) | ||
|
成员 |
市港口航运分局 |
局 长0792-2666779(A角) 副局长0792-2666779(B角) | ||
|
成员 |
信访局 |
局 长0792-2557201(A角) 副局长0792-2661268(B角) | ||
|
成员 |
市政法委 |
副主任 0792-2666817(A角) 原维稳办副主任0792-2666817(B角) | ||
|
成员 |
市交通运输局 |
局 长0792-2666344(A角) 副局长0792-2666344(B角) | ||
|
成员 |
市水利局 |
局 长0792-2557398(A角) 副局长0792-2557398(B角) | ||
|
成员 |
市监察委员会 |
主 任0792-2664261(A角) 副主任0792-2664261(B角) | ||
|
成员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 任0792-2666201(A角) 副主任0792-2666201(B角) | ||
|
成员 |
市疾控中心 |
主 任0792-2672279(A角) 副主任0792-2672279(B角) | ||
|
成员 |
市委宣传部 |
部 长0792-2677797(A角) 副部长0792-2677797(B角) | ||
|
成员 |
市气象局 |
局 长0792-2666863(A角) 副局长0792-2666863(B角) | ||
|
成员 |
庐山生态环境局局环境监测站 |
站 长0792-2670801(A角) 副站长0792-2670801(B角) | ||
|
成员 |
市财政局 |
局 长0792-2666805(A角) 副局长0792-2666805(B角) | ||
|
成员 |
市旅发委(鄱湖办) |
主 任0792-2666612(A角) 副主任0792-2678573(B角) | ||
|
成员 |
市住建局 |
主 任0792-7752703(A角) 副主任0792-7752703(B角) | ||
|
成员 |
南康镇 |
镇 长0792-2669970(A角) 副镇长0792-2669970(B角) | ||
|
成员 |
牯岭镇 |
镇 长0792-8285888(A角) 副镇长0792-8285888(B角) | ||
|
成员 |
海会镇 |
镇 长0792-8792222(A角) 副镇长0792-8792222(B角) | ||
|
成员 |
白鹿镇 |
镇 长0792-2651999(A角) 副镇长0792-2651999(B角) | ||
|
成员 |
温泉镇 |
镇 长0792-2601666(A角) 副镇长0792-2601666(B角) | ||
|
成员 |
星子镇 |
镇 长0792-2621387(A角) 副镇长0792-2621387(B角) | ||
|
成员 |
华林镇 |
镇 长0792-2641020(A角) 副镇长0792-2641020(B角) | ||
|
成员 |
蛟塘镇 |
镇 长0792-2635491(A角) 副镇长0792-2635491(B角) | ||
|
成员 |
横塘镇 |
镇 长0792-2595080(A角) 副镇长0792-2595080(B角) | ||
|
成员 |
蓼南乡 |
乡 长0792-2581188(A角) 副乡长0792-2581188(B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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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东牯山林场 |
厂 长0792-2557760(A角) 副厂长0792-2557760(B角) | ||
|
成员 |
沙湖山管理处 |
主 任0792-3088188(A角) 副主任0792-3088188(B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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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小组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应急职责 |
|
应急处置组 |
市应急管理局 |
庐山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救援消防大队、市人武部军事科等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A角)0792-2660131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B角)0792-2660131 |
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应急处置组接到通知后,组织人员正确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迅速奔赴现场,迅速查明泄漏物种类,针对泄漏物可能引发爆炸燃烧、人员中毒、水体污染的影响范围,并报告指挥部,确定警戒区域。 (2)应急处置组组织人员第一时间采取封、围、堵等必要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泄漏事故扩大。 (3)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组织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清洗、中和、稀释、消毒、监测,消除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4)组织人员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设备及设施及时进行抢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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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联络组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委宣传部、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 |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A角)0792-2660131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B角)0792-2660903 |
(1)通讯联络组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现场集结待命,确保事故处理现场通讯畅通。 (2)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并与外界保持联络。 (3)通讯联络组可临时指定一个手机作为调度应急通讯,并将手机号码通知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各小组,保持通讯畅通。 (4)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并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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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等 |
市卫健委主任 (A角)0792-2666201 市卫健委副主任 (B角)0792-2666201 |
医疗救护工作主要由市卫健委负责,其下属单位市疾控中心、市人民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协调进行支援,其职责体现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熟悉酸、碱腐蚀性危险品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 (3)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护,护送伤员至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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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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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事故现场对排险人员提供安全及医疗急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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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组 |
市应急管理局 |
乡(镇)属地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分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部门等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A角)0792-2660131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B角)0792-2660131 |
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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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调查组 |
市监察委员会 |
庐山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等 |
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A角)0792-2664261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B角)0792-2663053 |
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置,以及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等,并按规定时限报告。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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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组 |
庐山生态环境局 |
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境监测站等 |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A角)0792-2670801 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B角)0792-2670801 |
以庐山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为主体,组成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主要表现为: (1)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防护措施培训,建立庐山市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数据库,组织全市特殊污染因子应急监测测定方法的研究等。必要时提出建议上级监测部门提供技术援助。 |
|
专家咨询组 |
庐山生态环境局 |
有关专家(九江市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见附件4) |
庐山生态环境局局长 (A角)0792-2670801 庐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B角)0792-2670801 |
主要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安全监督、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评估、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其职责主要表现为: (1)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3)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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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戒组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运输局、属地政府、市政法委、市港口航运分局、市旅发委等 |
市公安局局长 (A角)0792-2662778 市公安局副局长 (B角)0792-2662778 |
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做好封控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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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组 |
市委宣传部 |
庐山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
市委宣传部部长 (A角)0792-2677797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B角)0792-2677797 |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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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成员单位 |
单位职责 |
|
1 |
市应急管理局 |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协调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
|
2 |
庐山生态环境局 |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查处、采样、监测,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
|
3 |
市环境监测站 |
对事故地区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实施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相应情况;明确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物在水体实时运动的方向等,为应急处置提供建议;负责应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防护措施培训;建立庐山市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数据库,组织全市特殊污染因子应急监测测定方法的研究等。 |
|
4 |
市委宣传部 |
协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庐山生态环境局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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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水利局 |
负责饮用水源监控,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推广节水器具,加强城区耗水大户,如洗车、洗浴业、建筑施工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主要职责: (1)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下风)提出污染警告。 (2)与庐山生态环境局共同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 (3)协助庐山生态环境局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4)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水源调度方案。 |
|
6 |
市监察委员会 |
协同庐山生态环境局调查、分析事件原因;组织人员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 |
|
7 |
市公安局 |
负责事故现场隔离应急救援的治安、交通管制等工作,并设置警戒线,负责现场警戒。 |
|
8 |
市救援消防大队 |
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消防水的正常供给。 |
|
9 |
市人武部军事科 |
组织市民兵预备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
11 |
市气象局 |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
|
12 |
事发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
担负属地管理职责,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
|
13 |
市财政局 |
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
|
14 |
市旅发委(鄱湖办) |
在旅游景区景点或周边区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体和个人,禁止旅游团体和个人进入。 |
|
15 |
市交通运输局 |
协助市公安局进行道路障碍清除及标识,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畅通;负责将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负责通知并组织周围居民,撤离危险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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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港口航运分局 |
负责航道管理与船舶检验,确保事故期间应急船只的顺利通航;当水源地污染物已扩散至航道水域时,应适时封闭航道,确保人员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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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通信公司 |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
|
18 |
市卫健委 |
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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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疾控中心 |
负责水龙头水质指标监测,协助市卫健委、市人民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工作,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
|
20 |
市信访局 |
负责处理受影响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
|
21 |
市政法委 |
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 |
|
22 |
市住建局 |
负责指导供水企业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企业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
|
23 |
供电公司 |
负责事故中所需的临时电源安装工作,确保抢修电源的正常供给。 |
|
24 |
供水企业 |
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实施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
|
注: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 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专业类别 |
联系电话 |
|
沈艳军 |
九江市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办 |
- |
应急管理 |
13803568549 |
|
卢其华 |
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局 |
工程师 |
应急管理 |
13803567752 |
|
冯 飞 |
九江学院 |
高级工程师 |
应急管理信息化 |
18079238001 |
|
唐振华 |
九江市环境监测站 |
教授级高工 |
环境测评 |
13907027256 |
|
罗 敏 |
九江市辐射环境监测站 |
教授级高工 |
环境测评 |
13970209550 |
|
张 方 |
九江市辐射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测评和放射类评估 |
13755288706 |
|
孙国泉 |
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 |
中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和仪器分析 |
13870216402 |
|
肖慧英 |
中石化九江分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应急监测 |
13807029821 |
|
尹瑞涛 |
九江市濂溪生态环境局监测站 |
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3870229874 |
|
黄治华 |
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3755285079 |
|
陶 剑 |
庐山市环境监测站 |
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3970221081 |
|
叶智平 |
修水县环保监测站 |
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3879211866 |
|
熊 兵 |
九江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科研 |
13870239694 |
|
李 浩 |
九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13807924663 |
|
王 伟 |
江西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12780626884 |
|
余宇翔 |
九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13767228049 |
|
柳 楚 |
九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13907024776 |
|
易 康 |
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 |
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13767228027 |
|
朱会苏 |
九江市都昌生态环境局 |
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15979974540 |
|
冷春龙 |
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 |
工程师 |
工程师 |
15807927949 |
|
卢星星 |
九江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工程师 |
环境保护 |
15879255971 |
|
王坤龙 |
九江市濂溪生态环境局 |
工程师 |
环境管理 |
13707925838 |
|
刘鹏飞 |
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中级职称 |
环境管理 |
13970267102 |
|
黄 亮 |
九江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副教授 |
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 |
18170280057 |
|
杨 涛 |
九江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副教授 |
环境化工 |
13576207102 |
|
胡华南 |
九江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副教授 |
环境、化工、制药 |
18379242905 |
|
付居标 |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药物化学 |
13755231100 |
|
吕雪皓 |
江西扬帆新材料工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化学工程 |
15279218588 |
|
练海滨 |
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和安全管理 |
13905888786 |
|
周雍玉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工艺 |
13755229816 |
|
彭德新 |
九江富达实业公司 |
工程师 |
应用化学 |
13767203284 |
|
黄伯良 |
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有机化工 |
13970259717 |
|
朱正亚 |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化学品安全管理 |
13479277811 |
|
刘 斌 |
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安全环保 |
13755291798 |
|
曹殿春 |
九江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污水处理 |
15161667447 |
|
李眠云 |
九江市气象局 |
高级工程师 |
天气预报 |
13507066582 |
|
李 超 |
九江市气象局 |
工程师 |
天气预报 |
15387751314 |
|
肖 云 |
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医师 |
公共卫生 |
13879219871 |
|
吴金灿 |
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 |
公共卫生 |
13979219315 |
|
袁仁亭 |
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治医师 |
临床医疗 |
13707920103 |
|
序号 |
部门 |
联系电话 |
|
1 |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
0792-2660131 |
|
2 |
庐山市疾控中心 |
0792-2663969 |
|
3 |
九江市疾控中心 |
0792-8581998 |
|
4 |
火警电话 |
119 |
|
5 |
庐山市公安局 |
0792-2662778 |
|
6 |
江西省九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0792-8221487 |
|
7 |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 |
0792-8584349 |
|
8 |
江西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0791-86866764 |
|
报告单位 |
|
报告人 |
|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Ⅰ、Ⅱ级) 事件时间: 事件地点: 初步原因: 主要污染物质: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相关区域受害面积及程度: 现场指挥部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预计事态发展情况: | ||||
|
需要支援项目: | ||||
|
接收信息部门 |
|
接收时间 |
| |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
签发人 |
|
签发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传令人 |
|
传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命令内容(包括事件来源、事件现状、宣布事件): | |||
|
受令单位: 受令人: 时间: | |||
|
备注: | |||
|
序号 |
污染物类别 |
代表物质 |
应急处置 |
|
1 |
重金属类 |
代表物质有汞及汞盐、铅盐、锡盐、铬盐等。汞为液体金属,其余均为结晶盐类,铬盐和铅盐往往有鲜亮的颜色。该类物质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故。 |
筑坝围隔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转移到安全地方水泥固化后填埋。汞泄漏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漏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磺粉覆盖处理。 |
|
2 |
氰化物 |
代表物质有氰化钾、氰化钠和氰化氢的水溶液。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潮解,易溶于水,用于冶金和电镀行业,常以水溶液罐车运输。氰化氢常温下为液体,易挥发,有苦杏仁味。该类物质呈现剧毒,能抑制呼吸酶,对底栖动物、鱼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等均呈高毒。 |
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佩带全身防护用具,尽可能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加过量漂白粉处置,一般24小时可氧化完全。 |
|
3 |
氟化物 |
代表物质有氟化钠、氢氟酸等。氟化钠为白色粉末,无味。氢氟酸为无色有刺激臭味的液体。该类物质易溶于水,高毒,并且容易在酸性环境中挥发氟化氢气体毒害呼吸系统。在自然环境中容易和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而降低毒性。 |
筑坝围隔污染区,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在污染水体中加入过量生石灰沉淀氟离子,并投加明矾加快沉淀速度。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排放,铲除底质,并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置。 |
|
4 |
金属酸矸 |
代表物质有砒霜(三氧化二砷)和铬酸矸(三氧化铬)。砒霜为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微溶于水。铬酸矸为紫红色斜方晶体,易潮解。两种物质均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呈现高毒性,可毒害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并在动物体内可以富集,造成二次中毒。 |
筑坝围隔污染区,投放石灰和明矾沉淀,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转移到安全地方,用草酸钠还原后排放。清除底泥中的的沉淀物,用水泥固化后深埋。 |
|
5 |
苯类化合物 |
代表物质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稀、硝基苯等。油状液体,有特殊芳香味,易挥发,除取代苯外,密度一般小于水。该类物质是神经和循环系统毒剂,对人体有致癌作用,不溶或微溶于水,扩散速度快。 |
应急处置人员应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注意防火。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污染水体最终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
|
6 |
卤代烃 |
代表物质有氯乙烯、四氯代碳、三氯甲烷、氯苯,均为油状液体,易挥发,不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该类物质遇水稳定对眼睛、皮肤、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多元取代物密度往往大于水,沉于水底造成持久危害。 |
应急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置。用活性炭、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彻底清除后送到安全地方处置。 |
|
7 |
酚类 |
代表物质有苯酚、间甲酚、对硝基苯酚、氯苯酚、三氯酚、五氯酚等。多为白色结晶或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不溶或微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该类物质一般具有较高的毒性,能刺激皮肤和消化道,在水中除解速度慢,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后,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残留泄漏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理。污染水体投加生石灰、漂白粉沉淀和促进除解,最后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 |
|
8 |
农药类 |
有机氯农药在我国已经禁用,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醋农药、拟除虫菊醋类农药等。 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硫磷、倍硫磷等,多用作杀虫剂。 多数品种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密度大于水,具有类似大蒜样特殊臭味,一般制成乳油使用。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对人及鱼类高毒。 氨基甲酸醋农药有吠喃丹、抗蚜威、速灭威、灭多威、丙硫威等,多用于杀虫剂和抗菌剂。多为结晶粉末状,微溶于水,无气味或气味弱。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 拟除虫菊醋类农药有溴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多用作杀虫剂。一般为微黄油状粘稠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常用有机溶剂。是高效低残留杀虫剂,对鱼类高毒,对人类中等毒性,能损害神经、肝、肾等器官。 |
应急人员应配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破坏农药的致毒基团,达到解毒的目的。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
|
9 |
矿物 油类 |
代表物质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煤焦油、原油等。一般为油状液体,不溶或微溶于水。煤焦油呈膏状,有特殊臭味,密度大于水。该类物质易燃烧,扩散速度快,易在水面形成污染带,隔绝水气界面,造成水体缺氧。煤焦油沉在水底极慢溶解,对水体造成长久危害,并具有腐蚀性。 |
应急处置时可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煤焦油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酚类物质,其处置过程可参考酚类物质。 |
|
10 |
腐蚀性物质(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强氧化性物质) |
酸性物质有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浓盐酸和硝酸有酸性烟雾挥发出来,浓硫酸密度大于水,溶于水时产生大量热量。该类物质表现为强酸性和强腐蚀性,进人水体后将引起水体酸度急剧上升,严重腐蚀水工建筑物,破坏水生态系统,但在基质中碳酸钙的作用下,其酸性和腐蚀能力会逐渐降低。 |
应急人员戴防护手套,处置挥发性酸时戴防毒面具,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 |
|
碱性物质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电石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为白色颗粒,易潮解,易溶于水,多以溶液状态罐车运输。 |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处理。 | ||
|
强氧化性物质有次氯酸钠、硝酸钾、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等。高锰酸钾为紫色晶体,重铬酸钾为鲜红色晶体,其余为白色晶体。该类物质一般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腐蚀水工建筑物中的金属构件,重铬酸钾还能引起环境中铬类污染物的富集。 |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干态污染物应避免和有机物、金属粉末、易燃物等接触,以免发生爆炸。进入水体后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 ||
|
11 |
除上述常见的十类化学品外,各类病毒、细菌造成的水体污染可投加漂白粉、生石灰等消毒处置。 | ||
|
注:本附件中应急处置所需要的部分应急物资清单见附件10、附件11; 表中需的漂白粉、生石灰、明矾可在事故地就近的水厂获取; 表中所需的硫磺粉、草酸钠、稀盐酸、稀硫酸可在事故地就近的化工厂获取。 | |||
|
类型 |
物品名称 |
用途 |
储备量 |
物资库位置 |
储备单位 |
|
堵漏类 |
编织袋 |
装填堵漏 |
7.2万条 |
庐山市水利局仓库 |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查大林 13807922778 |
|
麻袋 |
装填堵漏 |
1万条 | |||
|
吸附类 |
彩条布 |
吸附污染物 |
9.8万m2 | ||
|
土工布 |
吸附污染物 |
800m2 | |||
|
工具类 |
潜水泵1KW |
收集污染物 |
40台 | ||
|
潜水泵7.5KW |
收集污染物 |
1台 | |||
|
潜水泵15KW |
收集污染物 |
2台 | |||
|
吸附类 |
聚丙烯酰胺 |
吸附污染物 |
100kg |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 |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 联系人: |
|
聚合氯化铝 |
吸附污染物 |
200kg | |||
|
工具类 |
潜水泵 |
收集污染物 |
2台 | ||
|
耐酸碱手套 |
安全防护 |
10双 | |||
|
防尘口罩 |
安全防护 |
100只 | |||
|
防冲击护目镜 |
安全防护 |
2副 | |||
|
绝缘手套 |
安全防护 |
2双 | |||
|
安全帽 |
安全防护 |
2顶 | |||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安全防护 |
2个 | |||
|
雨裤 |
安全防护 |
4条 | |||
|
雨鞋 |
安全防护 |
4双 | |||
|
救生绳 |
安全防护 |
100m | |||
|
工具类 |
防爆牌 |
安全防护 |
1个 |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联系人:殷绍娥 18720166825 |
|
防爆帽 |
安全防护 |
1顶 | |||
|
安全帽 |
安全防护 |
4顶 | |||
|
灭火器 |
安全防护 |
35支 | |||
|
绝缘手套 |
安全防护 |
2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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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套鞋 |
安全防护 |
2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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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面具 |
安全防护 |
2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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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 |
安全防护 |
2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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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刺服 |
安全防护 |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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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目镜 |
安全防护 |
2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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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物品名称 |
用途 |
处理污染类型 |
储备量 |
维护信息 |
储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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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类 |
隔油栏 |
隔绝油类污染在水体中的蔓延,起到控制隔离的作用 |
石油类、有机污染物类 |
100m |
维护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维护人(电话): (A角) (B角) 巡检间隔:15天 巡检要求:如有损坏、失效、缺量,应及时补充应急物资。 |
庐山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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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油棉 |
适用于吸收石油氢类、碳氢化合物等不吸收水的化学物 |
石油类、有机污染物类 |
4卷 (每卷不少于80cm*5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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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 |
对气体、溶液中的无机或有机物质及胶体颗粒等都有良好的吸附能力,能有效地去除色度、臭味,可去除二级出水中大多数有机污染物和某些无机物,包含某些有毒的重金属 |
石油类、高氯酸盐类、碳氢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类、有机污染物类、铁锰等重金属类 |
2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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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藻土 |
物化法污水处理,可中和可湿性粉剂、旱地除草剂、水田除草剂以及各种生物农药 |
石油类、碳氢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类 |
2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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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纤维(无纺布) |
适用于吸收石油氢类、碳氢化合物等不吸收水的化学物 |
石油类、碳氢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等)、多环芳烃 |
4卷 (每卷不少于80cm*5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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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石 |
沸石表面粗糙、比表面积大,吸附性能较强,在具体的pH值条件下,沸石能够对低浓度的含酚水有良好的吸附效果 |
有机污染物类、二氯乙醛、苯酚类 |
3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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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物品名称 |
用途 |
处理污染类型 |
储备量 |
维护信息 |
储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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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子 |
装填堵漏 |
各类泄漏污染事故 |
5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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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锹 |
装填堵漏 |
各类泄漏污染事故 |
5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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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类 |
救生衣 |
安全防护 |
各类污染事故 |
20件 |
维护单位: 各乡镇政府 维护人(电话): (A角) (B角) 巡检间隔:15天 巡检要求:如有损坏、失效、缺量,应及时补充相应物资。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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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光手电 |
照明 |
各类污染事故 |
20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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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 |
调查取证 |
各类污染事故 |
5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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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 |
现场通讯 |
各类污染事故 |
10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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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话器 |
现场通讯 |
各类污染事故 |
5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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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车辆 |
交通运输 |
各类污染事故 |
2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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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背心 |
现场应急人员辨识 |
各类污染事故 |
20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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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类 |
签字笔 |
现场记录 |
各类污染事故 |
20支 |
同上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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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
现场记录 |
各类污染事故 |
20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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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电池 |
为强光手电、喊话器提供电源 |
各类污染事故 |
若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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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测仪器 |
便携式pH计 |
环境监测 |
各类污染事故 |
2台 |
维护单位:庐山生态环境局 维护人: (A角) (B角) 巡检间隔:15天 巡检要求:如有损坏、失效、缺量,应及时补充相应物资。 |
庐山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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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导率仪 |
环境监测 |
各类污染事故 |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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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氧仪 |
环境监测 |
各类污染事故 |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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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湿度计 |
环境监测 |
各类污染事故 |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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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速仪 |
环境监测 |
各类污染事故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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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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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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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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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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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内容(宣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现场指挥部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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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令单位: 受令人: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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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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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级别 |
事件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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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Ⅰ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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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Ⅱ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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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Ⅲ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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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Ⅳ级) |
除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较大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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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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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时间: |
演练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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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参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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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单位 |
参加人员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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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观摩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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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指挥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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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过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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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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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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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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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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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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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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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人员 |
单位 |
参加培训人员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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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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