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5-1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失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44262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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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字〔2022〕21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旅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中央省级九江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直国有集团公司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达50%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用实际控股权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项目选址和设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建设工程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应急、人防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以上职能部门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市财政、市发改和市审计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报批并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有关真实详尽资料,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建设期的组织实施、建成后竣工验收申报和办理移交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按照程序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结算。

列入庐山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根据所属地域和行业特点,可委托庐山市峰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庐房投资有限公司、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庐山市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庐山工发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五家市国资局下属企业进行代建,由业主方与代建方签订代建协议;项目资金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给代建方,资金由业主方、市财政局、代建方三方共同监管;代建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5‰,具体费用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确定。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

(二)项目选址(或规划条件),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依法必须完成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交通安全和节能审查等相关评估和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两个工作日内出证;

(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六)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等审查;

(七)财政评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第八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赋码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审批表,以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等报发改委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办理。未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报市(局)领导批准。

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二)市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使用功能、方案标准、后期管养等进行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必要时启动重大项目社会公示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复或转报上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复。其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或转报。项目单位将可研、初设报市发改委,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补齐;材料符合条件后,市发改委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挂网;挂网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项目单位按照专家意见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经评审专家签字、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手续;

(三)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批准的立项或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办理项目选址、组织土地报批、供应等相关手续。

(四)对于完成项目调研和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可批量申请项目前期论证,并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对方案复杂或总投资达到规定额度的项目,市发改委可按国家规定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属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配合完善前期手续。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条项目设计。

(一)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规划方案建筑面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规模之间允许一定的合理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则需对规划方案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计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万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计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谋划调研,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市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后,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正式转入年度计划执行。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在上年第三季度末启动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其中,市城区城建项目(含民生实事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教体、文化、卫生、交通、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南康镇政府提出市城区城建项目计划清单;工业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工业项目计划清单;交通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交通道路项目计划清单;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局提出水利项目计划清单;牯岭地区建设项目由市(局)旅发委牵头提出牯岭地区建设项目计划清单;各乡镇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乡镇建设项目计划清单。项目提出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的衔接工作。EPC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市财政局建立EPC项目计划清单,相关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挂网招标。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统筹编制。项目计划清单提交市发改委统筹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群众急需的民生项目、有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政策规划明确实施的项目、生态环境整治的重大项目和制约城市发展的短板工程。

第十四条“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先经市(局)领导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经市委常委会或市四套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所列投资为估算投资,实际投资以批准的概算和财政评审为准。政府采购类的重点项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指导项目单位,重新申报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通过后的“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按照相关职能配合做好编制工作。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部门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农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为建设单位,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局为建设单位,交通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单位,房屋和市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建设单位,其他专业项目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评审,再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未经市发改委批复概算和市财政局评审预算(EPC项目除外),未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预算控制投资规模,在开工前依法及时完善人防、消防、安全、环评、水保、节能、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不含EPC模式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市财政局委托的评审单位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负责,两者核对后调整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需记录存档。市财政局审定的评审价不得超过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费。

第十九条  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财政评审后的招标控制建议价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依据进行招标(EPC模式建设项目除外)

(一)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条件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中标单位,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选定,或应急备选库比选确定中介单位。设计有特殊要求,需要直接指定专业团队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四)省、九江市和庐山市调度的重点项目,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视为政府督办的紧急需求项目且中介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发改、住建等行业部门出具直选证明后,在中介超市采取直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对于省中介超市平台尚未涵盖的中介服务,可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五)项目单位将招投标材料报市住建局,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补齐;材料符合条件后,市住建局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挂网。

严禁规避公开招标行为,不得将项目拆分立项建设。

第二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间不得超过中标时间后30天。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合同要强化质量约束条款,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预留费用30%作为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单位确认无失职行为后结清。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发改委调整审批。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部门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安排和用款计划。项目动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首次资金拨付,首次办理资金拨付时,除需填报拨款单外,还需提交招标文件、财政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监理合同等资料。工程款原则上按进度拨付,项目开工后可拨付首次工程款不得超过正式中标合同价款的10%;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进度按实物工程量的70%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正式中标合同价款70%;项目审计后拨付审计额95%;审计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拨付。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其他规定,以及此文件发布后市政府研究的单个项目其他支付方式,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将经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和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在收到经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对己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建设结算管理。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中约定,对相关单位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同时项目建设单位与编制工程预(结)算的机构、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过10%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复核(鉴定)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过10%时,按超出部分的10%比例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同时由市住建局对编制预(结)算的人员及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作不良记录。对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选择其承担设计、审查任务。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决算委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工程决算时要采取回避制度,前期参与过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初审的,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住建、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督职能,加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失信企业和个人查处力度,及时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平台,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加强社会中介备选库的分类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误差超5%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九)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时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及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庐府发〔2020〕9号文件及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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