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4-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44082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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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发〔20227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局)旅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驻市)相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424


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1.7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气象保障

4.11  公共设施

4.12   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庐山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3庐山市应急预案体系图

7.4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风险。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范体系,使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提高政府保障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唱响“庐山天下悠”品牌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3.1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1.4.1 响应分级

全市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其组织指挥

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并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导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其中,三级响应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1.4.2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处置,必要时,按程序提请九江市政府协助或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处置;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涉及跨庐山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九江市政府、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于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区域性,应急工作必须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职能,规范防范措施,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立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的应急防范体系。

6)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能力。应用信息技术开发预警、预测信息管理系统,科学辅助决策,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7)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应对突发事件要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武部、武警部队、公安队伍和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引导和发挥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在先期处置、辅助救援、外围协助中的作用,逐步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1.7.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1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或组委会所在单位牵头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社区)应急预案。

1.7.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省属及九江市属驻庐山市企业集团、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体系。

1)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及其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2)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1.7.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本市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2)组织力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自行制订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5)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6)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市有关领导、常务副市长、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局)旅发委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3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相应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减。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应的专项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局)旅发委党委书记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指挥长,人武部部长、市(局)旅发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局)旅发委公共服务科科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处)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局)旅发委副主任、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5)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武部副部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6)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7)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管大队。

8)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公安局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港口航运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港口航运分局。

9)市处置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

10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发改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供电公司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12)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信局局长和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工信局。

1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卫健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

14)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卫健委负责人、事发地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16)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外事办)。

17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和人武部、武警中队、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8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人武部、武警中队、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9)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粮食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1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卫健委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重要物资储备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2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工信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4)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驻庐山市各银行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金融办)。

25)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融媒体中心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26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旅发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城投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市各应急指挥部的具体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

市各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一般与有关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在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经济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乡(镇、处)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乡(镇、处)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各乡(镇、处)、行政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风险防控

1)市、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及其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行政区域内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对战略物资储备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干线、民用机场、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省及九江市驻庐山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要依据国家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预警发布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驻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传播预警信息。市、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应用北斗卫星、5G、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增加观测频率,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并加强对宣传报道的管控。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市、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方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相关防范性措施。

  1. 解除预警措施。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庐山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乡镇和部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应急委员会要按照《庐山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九江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九江市应急委员会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原则,市、乡(镇)、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市卫健委,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方、部门和企业。

3)强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信息。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及其有关部门可先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再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没有跨省的,由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本级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跨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向相关省(市、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地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本地社会安全事件,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要根据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运用应急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由省协调驻外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协助省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境外开展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市、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运行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级层面。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同时开展卫生防疫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

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

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开展环境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宣布疫区范围,隔离治疗现症病人,调查传染病的传染来源,确定暴露人群。

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乡(镇、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的传播。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应根据其他地方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方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讯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启动预案

一旦发生过境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 边河流、村庄受害等情况),启动预案,并迅速通知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场救援处置

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统一调集市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组成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迅速展开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发生。

接到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

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并应当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消除隐患、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

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力医治事故伤员,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受案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天然气管道泄露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发现人通过喊话的方式通知危险区人员撤离危险区按照“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先切断电源,第一时间救人。

警戒疏散和引导

在事故区域天然气泄漏点30米以外的上风口外并设置警戒区,维护好现场秩序和警戒工作,如有高压电线落地面时,不能让其他人员靠近。事故发现人应通过喊话的方式通知危险区人员进行疏散撤离到安全地点,到安全地点后清点人数,稳定人心。

当发生火情现场安全监护人和施工人员要尽快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开展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当预计到现场人力和消防器材不足以扑灭火情时,要及时撤离并拔打报警电话119110,报警时要讲清楚项目所在位置、失火的部位、火势大小等内容。

火灾、爆炸时:疏散楼内人员后断开电源;切断可燃物来源;用现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势。

断开电源将触电人员脱离现场;按触电现场抢救措施开展现场抢救,对轻度触电后神志清醒者,要有专人照顾、观察;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心脏跳动微弱,应进行人工呼吸或胸外按压法进行抢救。

对外伤出血、骨折等伤害的人员转至安全地方后进行现场抢救。

当发生窒息、中毒时,要先进行有效隔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或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后才能进入施救,佩戴有效的通讯器材工具、身系安全绳。

当发生烫伤、灼伤事故时,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方后,按烫伤现场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当发生爆炸或可能发生二次事故的,要待爆炸结束后才能组织施救。

7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信息发布由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方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请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市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应当组织应急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的救济物资供应站(点),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健委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8)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省、九江市、国际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9)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3.4.2 恢复重建

按照省委省政府、九江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属地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方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方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方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方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需要九江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家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九江市、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市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水上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县级应急救援基地。

4.1.3依托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和消防救援,不断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处)和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7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4.1.8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要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队伍建设发展,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2  财力保障

4.2.1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2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商务局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3.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民政、气象、商务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3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4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5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4.3.6  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3.7  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地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地区调入所需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2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方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4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路发展中心、港口航运分局等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交管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6.2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和市各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6.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4  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等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武警中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4.8.1  市和乡(镇、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我市将建成5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如紫阳广场、东篱公园、名都广场、渊明广场和法治广场。

4.8.2 各地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

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数字经济发展中心、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融媒体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优先配置资源,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2  已建或者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9.3 市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4.9.4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5  应急救援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深化与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通讯运营公司的合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气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4.11  公共设施

4.11.1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2  科技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要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乡(镇、处)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修;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相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地方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意见,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省及九江市驻庐山市企业总部应急预案报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市属企业总部参照执行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县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乡(镇、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培育应急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学生、幼儿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者主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市(局)旅发委,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市政府印发的《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庐府发〔20187同时废止。

    7.附件

7.1庐山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庐山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一般水旱灾情:

1)本市4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鄱阳湖星子站水位达到19.00—20.5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3)当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或重点千亩堤防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险情。

4)当中型水库即将出现或可能出现较大险情,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水库大坝突发事件严重性一般。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对我市有影响,我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6)当全市2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城乡供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较大水旱灾情:

1)本市4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180毫米;2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802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鄱阳湖星子站水位达到20.50—21.50米(吴淞高程),且呈上涨趋势。

3)当万亩堤防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险情; 当中型水库即将出现或可能出现较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坝,水库大坝突发事件严重性较大。

4)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市影响较大,我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并可能持续。2个以上乡(镇、处)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

5)当全市3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4个以上乡(镇、处)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乡(镇、处)发生严重干旱,城乡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3.重大水旱灾情:

1)本市6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180毫米;3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80200毫米;1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鄱阳湖星子站水位达到21.5—22.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当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或重点千亩堤防(单退圩堤超进水位除外)出现重大险情。

4当中型水库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坝,水库大坝突发事件严重性重大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市影响重大,我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并可能持续。5个以上乡(镇、处)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2个以上乡(镇、处)达到较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

6)当全市50%以上农作物受旱,或5个以上乡(镇、处)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乡(镇、处)发生特大干旱,城乡供水受到严重影响。

4.特别重大水旱灾情:

1)本市7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180毫米;4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80200毫米;1个以上乡(镇、处)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鄱阳湖星子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以上,且呈上涨趋势。

3)当保护农田5万亩以上堤防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决口

4)当观音塘水库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坝,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严重性特别重大。

5)气象部门发布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市影响严重,我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并可能持续。6个以上乡(镇、处)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5个以上乡(镇、处)达到较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2个以上乡(镇、处)达到重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

6)当全市70%以上农作物受旱,或4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特大干旱,城乡供水受到极大影响。

(二)气象灾害

1.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处)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6℃以下。

5)高温:预计未来72小时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处)连续三天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霜冻天气。

8)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3及以上乡(镇、处)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霾天气。

10)冰雹: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2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冰雹,并可能产生较严重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已经出现低温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低温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1-430日)。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2.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处)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并且暴雨天气可能持续。

3)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2个及以上乡(镇、处)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4)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6mm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处)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3℃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6)高温:过去48小时内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处)连续两天出现38℃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干旱:全市有4个及以上乡(镇、处)达到气象干旱等级重度干旱以上,并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10)过去72小时内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连续三天出现低温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低温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1-430日)。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处)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处)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4)冰冻: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处)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6mm,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或电线积冰持续。

5)干旱: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处)达到气象干旱等级重度干旱以上,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6)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乡(镇、处)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特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处)出现暴雨天气,并已造成特别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4个及以上乡(镇、处)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冰冻: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5个以上乡(镇、处)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10mm,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或电线积冰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九江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三)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市内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

2.较大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市内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3.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市内5.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四)地质灾害

1.一般地质灾害: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较大地质灾害: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险情。

(五)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安全事故:

1)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庐山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庐山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4.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同一集体单位或学校,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脑、出血热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感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一周内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行政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疫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

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19日内,在全市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处)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19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疫情;或者新的非洲猪瘟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的乡(镇、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乡(镇、处),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乡(镇、处)发生或者3个以上乡(镇、处)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19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内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或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国道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8)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9)其他视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7.2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事件地报警、接警

(事发单位、110等联动部门)





先期处置

(事发经过,当地政府)






事件上报

(事发单位、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





等级确认

(市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

(Ⅰ级)


一般

(Ⅳ级)

重大

(Ⅱ级)

较大

(Ⅲ级)

事态升级









报九江市

应急指挥中心ⅠⅡ级请求启动省级以上应急预案



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

(市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自行处置




事态升级

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

相关部门

各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项应急指挥部

2








时内


跟踪事态发展



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市应急委)




应急处置结束

应急指挥、协调




相关乡镇





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处置结果,市应急委批准



善后处理(事件经过、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信息发布和通报(市应急委和宣传部门)





7.3庐山市应急预案体系图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专项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7.4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事件)预警公告

        字〔  〕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时,我市

        乡(镇、处)将有可能发生             。(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时,我市     乡(镇、处),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庐山市                     应急预案》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      

                    

                        时,在我市     乡(镇、处),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现将                     时,在我市    乡(镇、处),发生的         (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止             时,       (突发事件)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得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

       字〔  〕      

                  

                        时,我市   乡(镇、处),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贵市(县、区)      乡(镇)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突发事件)

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时,我市     乡(镇、处),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庐山市     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事件)

的新闻发布稿(一)

      字〔  〕    

           

                        时,我市     乡(镇、处),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盖章)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事件刚发生)


格式文本(八)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事件)

的新闻发布稿(二)

      字〔  〕    

           

                        时,我市     乡(镇、处),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事件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已基本消除),           (应急委员会)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盖章)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格式文本(九)

故应急信息登记表

信息接受

事故名称


发生时间


事故单位


事故类别


发生地点


报警人


事故简况


接警人


事故信息报送方式


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已采取的

救援措施


是否有人员伤亡


伤亡情况


信息处理和上报

信息报

送领导


报告时间


报告方式


报告内容


领导批示


事故处理

是否启

动预案


预案响

应级别


是否对

外求援


参与救

援部门


动用应急救援物资


主要应

急措施


应急结果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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