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庐府办发〔2026〕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3-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250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3-1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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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26〕4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关于加强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安全

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规范游览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庐山市范围内各类旅游景区内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理活动,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水源地、行洪河道、在建水利工程区域、国有林场林区防火区等未开展游览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部门、景区主体及游客的责任义务,构建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二章 宣传引导与游客管理

第四条 文旅、公安、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等各相关部门应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景区公告等多种渠道,广泛告知游客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控规定及安全风险,引导游客树立 “自身是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 的意识。

第五条 游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庐山市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览观光。因擅自进入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身伤亡或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纠纷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景区主体责任

第六条 旅游景区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划划定游览区域,科学设置景区入口及隔离设施,明确区分开发、开放区域与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边界。

第七条 景区需通过图文展板、电子屏幕、门票提示等多种媒介,清晰告知游客游览线路范围,引导游客沿铺设的游览步道等正常线路游览,不得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第八条 景区应在票房、入口处及周边显要位置设立警示宣传牌,详细列明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安全风险,包括走失迷路、体力不支、攀爬跌落、野生动物侵害等,全面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九条 景区需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度,加密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周边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进入人员。同时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准入管理与违规处置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览或开展其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须向景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目的、线路、时间、人员等信息,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入景区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禁在室外非定点区域吸烟、野炊、露营;

(二)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

(三)严禁损毁自然景物、文化景观、树木植被,严禁采挖药材、苗木及捕捞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未经检验检疫的木材、竹木制品、盆景、苗木、花卉、种子和动物进入景区。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人员,景区管理部门应及时劝阻教育;对不听劝阻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组织者和参与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携带火种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违规野外用火或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本规定导致人身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部门(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庐山市(局)文旅委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警示告知。通过官方媒体、社交平台、景区入口等渠道,发布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禁入公告,明确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实现警示信息全覆盖。

(二)宣传引导。通过官方平台、景区点位、旅行社渠道等,系统开展旅游安全及文明旅游宣传,重点普及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安全风险与法律禁令,强化游客责任意识。

(三)行业监管。加强旅行社监管,明确要求其仅能选择具备安全开放资质的景区组团,将严禁组织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纳入旅行社服务规范,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人员指导。常态化开展导游安全培训,要求导游在带团全流程中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对游客违规进入风险区域的行为及时劝阻,纳入导游服务质量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庐山市(局)文旅综合执法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违规查处。建立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执法机制,对旅行社、导游及讲解员擅自变更路线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形成执法震慑。

(二)资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野导”身份组织引导游客进入禁入区域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案件督办。建立违规案件台账管理与督办机制,确保调查处理流程规范、时限明确,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庐山市(局)林业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擅自进入庐山风景名胜区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的行为,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加强对国家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督促旅游景区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七条 天然林保护中心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督促景区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在高火险期加大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巡查力度,完善防火警示标识与应急设施,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第十八条     庐山市公安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现场处置。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接到的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警情,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林业、景管等主管单位对进入人员进行劝离。

(二)违法惩处。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执法。与文旅、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九条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应急救援。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与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在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落实区域封控、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二)费用追缴。依法建立救援费用追偿制度,明确追偿范围、标准与流程,对因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产生的救援费用,协助属地向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缴,杜绝“免费救援”助长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庐山市生态环境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污染防治。对非法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林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可电话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同时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提升旅游从业者与游客的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规划管控。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管控。做好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查清土地利用现状,为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开发监管。严格限制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庐山市水利局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域管控。聚焦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内的水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等涉水区域,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内的水库、堤防坝址区域内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二)预警发布。依托水文监测系统,精准监测雨情、水情,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通过多渠道向公众推送涉水区域风险预警,提醒远离危险区域。

(三)应急联动。配合应急部门制定涉水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与应急、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汛期及极端天气时,配合落实封控管理与人员转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处)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乡(镇、处)— 村(社区)— 网格”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各区域管理责任人,实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全覆盖管理。

(二)设施建设。督促景区管理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边界设置物理隔离设施、高清摄像头、智能预警喇叭等,在关键入口布设醒目警示标识,明确禁入范围与管理主体信息。对乡(镇、处)辖区内不属于任何景区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如村级集体山林等),由各乡(镇、处)联合村(社区)在未开放区域关键入口、险要地段设置基础警示标识与隔离设施。

(三)巡查劝阻。组建专职巡查队伍,实行常态化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进入行为及时劝阻教育;对不听劝阻者,立即对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做好现场处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文旅企业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禁止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纳入企业运营核心制度,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宣传管控。严禁发布涉及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虚假宣传信息及 “野生路线” 攻略,加强线上线下产品审核,坚决杜绝推广私设 “景点” 和危险 “网红打卡点”。

(三)服务规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团队或诱导游客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不得提供相关向导、交通、装备租赁等配套服务,对游客的违规咨询需求予以明确拒绝并进行安全引导。

(四)教育普及。通过企业官方平台、产品预订页面、行程告知书等渠道,全方位普及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安全风险与法律责任,提升游客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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