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庐府办发〔2025〕2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1-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7173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殡仪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2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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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25〕29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殡仪服务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殡仪服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殡仪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庐山市殡葬服务管理,提升殡仪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庐山市殡仪馆提供的各项殡仪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处理、火化、骨灰寄存及相关延伸服务等。

第三条 殡仪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优先,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二)秉持公平公正,公开服务项目、流程及收费标准;

(三)注重人文关怀,尊重逝者与丧属,提供文明、规范服务

(四)倡导绿色殡葬,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助力移风易俗。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基本殡仪服务

(一)遗体接运:

本区域内遗体从停放点到火化前转运各环节:含正常遗体收殓、运输工具、人力搬运、消毒以及提供遗体垫盖布或裹尸袋等内容。本区域内提供 24小时遗体接运服务,配备符合标准的接运车辆,接运过程中需核对逝者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二)遗体存放:含冰棺冷藏服务与格位冷冻,冰棺冷藏可提供馆外出租服务,馆外出租含冰棺运费,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 3天,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丧属申请及殡仪馆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火化服务:提供普通炉火化服务,区分正常遗体火化和标本(枯骨、残肢、单个引产胎儿),火化严格按照火化操作规程进行,保障火化过程安全、环保。

(四)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为丧属提供一定期限的骨灰寄存服务,寄存期不超过20年。

(五)免费骨灰盒: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逝者可领取标准200元/个的免费骨灰盒。

第五条 延伸殡仪服务

(一)遗体处理

1.普通遗体处理:包括遗体清洗、穿衣、化妆等服务,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操作。

2.特殊遗体处理:包括传染病、腐烂遗体消毒处理服务,由专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卫生安全。因处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责任。

(二)其他服务:根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延伸殡仪服务制定。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六条 业务受理

家属可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等方式联系殡仪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服务人员热情接待,详细询问逝者相关信息,提供殡仪服务项目介绍和价格清单,根据家属需求推荐合适服务套餐。家属确定服务项目后,填写业务办理登记表,提交死亡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服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收取费用,开具正规发票,办理业务受理手续。

第七条 遗体接运

业务部门根据家属提供的遗体停放地点,安排专用车辆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前往接运。接运人员到达现场后,与相关人员仔细核对逝者身份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将遗体妥善安置在车辆上,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遗体受到二次污染。接运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遗体运至殡仪馆后,办理交接手续,将遗体存放在冷藏库。

第八条 冷藏保管

1.冰棺出租服务:工作人员需在出租前检查冰棺设备性能,向使用方明确冰棺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维护要求,留存出租记录;回收后需对冰棺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及性能检测,确保设备下次使用时符合安全标准。

2.遗体存放(含冷藏防腐)服务:遗体进入冷藏库前,工作人员需核对遗体信息并做好登记;遗体入库后,按照操作规程完成冷藏防腐处理,将遗体放置于指定存放位置。定期检查冷藏库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库内温度稳定,避免温度波动影响遗体保存质量。

第九条 遗体处理

家属提出遗体处理需求后,安排专业遗体处理师为逝者服务。遗体处理师根据逝者面部特征和家属意愿,进行清洁、整理面容、化妆、发型设计等工作,注重保护逝者隐私,尊重家属情感需求,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工具。

第十条 遗体火化

火化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安排的火化时间,提前做好火化设备的预热和调试工作。火化前再次核对逝者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将遗体从冷藏库取出,运往火化车间。按照操作规程将遗体送入火化炉,设定合适火化参数,启动火化程序。火化过程中密切观察火化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化顺利进行。火化结束后,待骨灰冷却,将骨灰取出装入骨灰盒,并做好骨灰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骨灰安置或安葬

骨灰火化完成后,家属可选择骨灰寄存或安葬指导服务。选择骨灰寄存的,骨灰寄存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骨灰寄存手续,将骨灰盒妥善存放在寄存架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着装整洁、统一,佩戴工作牌,举止得体,使用文明用语,对待丧属耐心、热心、贴心,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丧属不适的言辞。

(二)服务场所保持整洁、庄重、安静,设置清晰的指示标识,为丧属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各项服务安全、有序进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尊重丧属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丧属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分类及标准

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严禁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十四条 收费公示

在殡仪馆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清晰、易懂,便于丧属查询。

第十五条 收费要求

(一)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向丧属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实际收费情况一致。

(三)尊重丧属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延伸服务,杜绝捆绑消费。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

(一)殡仪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收费情况、操作规范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二)设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由丧属对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外部监督

(一)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定期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价格公示、服务流程合规性及投诉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

(一)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及责任要求:

1.庐山市民政局:作为殡葬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殡仪馆的日常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牵头组织殡葬服务专项检查,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殡仪馆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2.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殡仪馆的收费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乱收费、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殡葬用品的质量及明码标价情况,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丧葬用品的行为;处理与收费和商品质量相关的投诉举报。

3.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殡仪馆的遗体处理卫生防疫工作,检查遗体清洁、消毒、防腐等环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指导殡仪馆做好传染性遗体的处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4.庐山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殡仪馆的治安秩序,打击在殡仪馆内发生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接运遗体的车辆进行交通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驶行为。

5.庐山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殡仪馆的火化设备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检查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火化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6.庐山市财政局:监督殡仪馆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如用于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二)畅通投诉渠道,在服务大厅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平台,方便丧属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

(一)对丧属的投诉,殡仪馆应及时登记、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诉处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找出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绩效扣分、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殡仪馆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的处罚;给丧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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