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庐府办发〔2025〕3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1-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7171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2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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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25〕30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绿色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集体殡葬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不得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不得变相从事营利性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益属性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禁止以捐赠、赞助等名义收取与安葬服务无关的费用;

(二)绿色生态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推广节地安葬方式;

(三)规范有序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四)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鼓励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形式支持建设和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方式参与。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不断提升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服务能力,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加强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墓(骨灰堂)干净整洁、管理有序。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每5年由民政部门结合上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牵头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布局调整方案,联动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联合评估,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按以下流程实施:

1.村(居)委会提交建设申请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林业、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出具用地、林地审核意见;

4.民政部门综合审核后,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

5.审核通过的,出具批复文件,明确公墓用地范围、建设标准、安葬规模等核心事项,后续依法办理用地等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第三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骨灰堂)相关规划的落实工作,确保公墓(骨灰堂)建设符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定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

2.组织开展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工作,保障公墓(骨灰堂)基础设施完好,满足安葬需求。

3.建立健全骨灰落葬人员信息核对机制,每月对辖区内死亡人口台账与殡仪馆火化台账、公墓(骨灰堂)骨灰落葬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骨灰流向一致,安葬人员信息准确无误,防止错葬、漏葬等情况发生。

4.加强对公墓(骨灰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管理服务不到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督促进行整改。

5.负责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广播、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重要意义,提高村民对殡葬改革政策的知晓率和支持度,引导村民树立文明、节俭、环保的殡葬观念。

6.协调处理公墓(骨灰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墓(骨灰堂)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7.制定并推广丧事简办的具体规范和指引,如倡导缩短治丧时间、减少送葬车辆和人员、简化祭奠仪式等,鼓励村民自觉遵守。

8.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公墓(骨灰堂),监督建立健全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

9.加强对公墓(骨灰堂)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参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保障其公益属性,并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违规收费行为。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将骨灰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出现散埋乱葬现象。

第四章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骨灰安葬手续,对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不得办理安葬手续。

2.负责对骨灰落葬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录入电子档案。

3.负责公墓(骨灰堂)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墓穴、墓碑、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4.在清明等重点祭祀时期,要适当增加管护频次,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群众祭奠活动的引导工作,倡导文明祭祀方式。

5.维护公墓(骨灰堂)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杂草等,保持公墓(骨灰堂)整洁、肃穆。

6.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文明服务、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村民的咨询,向丧属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政策和好处。

7.妥善保管公墓(骨灰堂)档案资料,包括骨灰安葬协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信息等,防止档案资料遗失或损坏,不得随意泄露档案资料。

8.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公墓(骨灰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9.对逝者安葬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确保安葬过程符合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和相关礼仪规范,保障安葬工作有序进行。

10.严格遵守公墓(骨灰堂)规定的开放和关闭时间,不得擅自更改作息时间,为丧属和祭奠群众提供稳定的服务时间保障。

11.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出售丧葬用品,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丧葬用品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收取额外费用。

12.加强公墓(骨灰堂)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公墓(骨灰堂)办理制度

第十条骨灰安葬办理流程:

1.丧属向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提出骨灰安葬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丧者及丧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2.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对丧属提交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1)确认丧者为本辖区户籍居民并开具《庐山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申请审批表》。(2)沙湖山管理处户籍逝者可回祖籍地所在乡镇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并依照原祖籍地政策进行安葬,各相关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予以接收,祖籍地非庐山市可选择安葬于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

3.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对符合安葬条件的,开具骨灰接收证明,签订骨灰安放(安葬)协议、《遵守殡葬改革政策承诺(告知)书》等,协议和承诺书中应明确包含遵守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相关规定的内容

4.丧属持骨灰接收证明、骨灰安放(安葬)协议等材料到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办理安葬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5.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按照公墓(骨灰堂)规划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进行安葬,并对安葬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墓穴续用办理:

1.墓穴使用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通知丧属办理续用手续。

2.丧属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向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提出续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对丧属的续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续用条件的,办理续用手续,收取管理维护费。

4.对逾期未办理续用手续的,管理人员应再次通知丧属;经通知后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1.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墓(骨灰堂)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应包括:(1)骨灰安放(安葬)协议;(2)死亡证明复印件;(3)火化证明复印件;(4)《庐山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申请审批表》(五项减免对象);(5)丧者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6)丧属身份证复印件;(7)骨灰接收证明;(8)骨灰安放(安葬)图片;(9)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费收费凭据(特困户及低保户凭特困证及低保证);(10)《遵守殡葬改革政策承诺(告知)书》。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严格档案查阅制度,仅限因殡葬管理职责工作需要或相关部门依法协查时,方可查阅档案;查阅须经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注明用途。

第六章 人员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聘用:

1.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由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择优录用。

2.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公墓(骨灰堂)管理工作,同时要熟悉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相关政策和宣传要点。

3.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培训:

1.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殡葬政策法规、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业务知识、服务规范以及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宣传技巧和相关知识等。

2.管理人员应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考核:

1.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建立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服务质量、遵守纪律、移风易俗宣传成效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六条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及违规收费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公墓(骨灰堂)管理监督职责,导致公墓(骨灰堂)管理混乱的。

2.对骨灰落葬人员信息、殡仪馆火化台账和辖区死亡人口台账核对不认真,造成错葬、漏葬、散埋乱葬等严重后果的。

3.在公墓(骨灰堂)建设、维护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4.对公墓(骨灰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5.未有效开展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宣传工作,导致辖区内殡葬陋习盛行的。

6.对管理服务不到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未督促整改的。

7.未对公墓(骨灰堂)价格收费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收费或违法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严格执行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办理安葬手续的。

2.对骨灰落葬人员信息登记核实不认真,导致信息错误的

3.未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职责,造成公墓(骨灰堂)设施损坏的;在重点时期未按要求加强管护和引导,导致出现秩序混乱或安全问题的。

4.工作态度恶劣,与丧属发生争吵或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5.擅自泄露丧属个人信息和公墓(骨灰堂)档案资料的。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索要、收受丧属财物的。

7.未按要求向丧属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政策,或在宣传中存在误导行为的。

8.未对逝者安葬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导致安葬过程不符合规定引发问题的。

9.违反公墓(骨灰堂)时间要求,擅自更改作息时间的;违规出售丧葬用品或参与丧葬用品经营活动的。

10.从事或变相从事公墓(骨灰堂)经营活动,倒买倒卖和提前预定穴位(格位),出售“活人墓”的。

第十八条 丧属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1.隐瞒真实信息,骗取骨灰安葬资格的。

2.擅自转让、买卖或出租墓穴的。

3.违反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在公墓(骨灰堂)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4.不遵守公墓(骨灰堂)环境卫生规定,乱倒垃圾、破坏绿化的。

5.大操大办丧事,铺张浪费,搞封建迷信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将骨灰安葬在公墓(骨灰堂)外,出现阴阳骨灰盒等变相逃避监管散埋乱葬现象的。

7.擅自改扩建墓穴(格位),随意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以及额外增加玻璃罩、固化摆放香炉等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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