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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在线访谈解读:《庐山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庐山市殡仪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5〕28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绿色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国有土地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人员,是指庐山市南康镇、牯岭镇、祖籍地非庐山市的沙湖山管理处户籍人员。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变相从事营利性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益属性原则,保障城市居民基本安葬需求;
2.绿色生态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推广节地安葬方式;
3.规范有序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4.分级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标准制定与监督考核;公墓管理单位负责公墓日常运营管理、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政府统筹确定建设主体,负责规划与建设工作;市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市殡葬事务中心作为公墓管理主体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形式支持建设和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方式参与。
第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公墓管理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等,加强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工作开展监督指导,确保公墓管理有序。
第二章 民政部门及公墓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市民政局作为城市公益性公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纳入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公墓建设、改造工作。
2.协同建设单位完成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备案、墓穴规划、建设标准审核等工作。
3.负责审核公墓管理单位制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开展公墓维护管理费定价申报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监督公墓管理单位严格遵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批复文件,保障收费合规及公墓公益属性。
5.对公墓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依据骨灰落葬人员信息核对准确率、安全事故发生率等标准,通过定期检查、书面记录、异议复核等程序开展考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考核结果可追溯、可质证。
6.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推广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政策。
7.负责公墓管理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管理主体:
1.负责公墓建设前期协调、用地保障等具体实施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的规划与标准指导。
2.负责骨灰落葬人员信息核对,每月对南康镇、牯岭镇、沙湖山管理处死亡人口台账与城市公益性公墓落葬信息进行比对,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备核对结果。
3.制定《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需经信息安全培训,电子档案需加密存储并定期备份,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表》并注明用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档案管理情况接受市民政局监督检查。
4.负责维护公墓日常秩序,在清明等重点祭祀时期加强现场管护和安全保障,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
5.负责公墓收费的日常管理,确保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参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保障其公益属性,并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与市民政局监管,杜绝违规收费行为。
6.开展殡葬政策宣传,引导城市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骨灰入公墓安葬,做好移风易俗宣传活动组织工作。
7.负责处理公墓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负责公墓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接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公墓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公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骨灰安葬手续,对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不得办理安葬手续。
2.负责对骨灰落葬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录入电子档案。
3.负责公墓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墓穴、墓碑、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4.在清明等重点祭祀时期,适当增加管护频次,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群众祭奠活动的引导工作,倡导文明祭祀方式。
5.维护公墓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杂草等,保持公墓整洁、肃穆。
6.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文明服务、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居民的咨询,向丧属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政策和好处。
7.妥善保管公墓档案资料,包括骨灰安葬协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信息等,防止档案资料遗失或损坏,不得随意泄露档案资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需承担赔偿责任。
8.及时向市民政局和公墓管理单位报告公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9.对逝者安葬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确保安葬过程符合公墓管理规定和相关礼仪规范,保障安葬工作有序进行。
10严格遵守公墓规定的开放和关闭时间,不得擅自更改作息时间,为丧属和祭奠群众提供稳定的服务时间保障。
11.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出售丧葬用品,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丧葬用品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收取额外费用。
12.加强公墓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公墓办理制度
第十条 骨灰安葬办理流程:
1.丧属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骨灰安葬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丧者及丧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2.公墓管理单位对丧属提交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确定为庐山市南康镇、牯岭镇、祖籍地非庐山市的沙湖山管理处户籍人员。
3.公墓管理单位对符合安葬条件的,开具骨灰接收证明,签订骨灰安放(安葬)协议、《遵守殡葬改革政策承诺(告知)书》等,协议和承诺书中应明确包含遵守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相关规定的内容。
4.丧属持骨灰接收证明、骨灰安放(安葬)协议等材料办理安葬手续,按政府定价缴纳维护管理费。
5.管理人员按照公墓规划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进行安葬,并对安葬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墓穴续用办理:
1.墓穴使用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公墓管理单位应通知丧属办理续用手续。
2.丧属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续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对丧属的续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续用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办理续用手续,收取管理维护费。
4.对逾期未办理续用手续的,管理人员应再次通知丧属;经通知后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1.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墓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由公墓管理单位统一保管,市民政局负责监管。
2.档案内容应包括:(1)骨灰安放(安葬)协议;(2)死亡证明复印件;(3)火化证明复印件;(4)《庐山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申请审批表》(五项减免对象);(5)丧者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6)丧属身份证复印件;(7)骨灰接收证明;(8)骨灰安放(安葬)图片;(9)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凭据(特困户及低保户凭特困证及低保证);(10)《遵守殡葬改革政策承诺(告知)书》。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严格档案查阅制度,仅限因殡葬管理职责工作需要或相关部门依法协查时,方可查阅档案;查阅须经公墓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注明用途。
第五章 人员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聘用:
1.公墓管理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与保障,公墓管理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2.公墓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择优录用,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3.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公墓管理工作,同时要熟悉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相关政策和宣传要点。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培训:
1.公墓管理单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殡葬政策法规、公墓管理制度、业务知识、服务规范以及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宣传技巧和相关知识等。
2.管理人员应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考核:
1.公墓管理单位需建立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服务质量、遵守纪律、移风易俗宣传成效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行业主管与监管职责(含对公墓建设的指导责任、对公墓管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导致公墓管理混乱的。
2.在公墓审批、建设指导、监管考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3.未对公墓价格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出现违规收费行为且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第十七条 公墓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导致公墓秩序混乱、设施维护不到位、违规收费等问题的。
2.对骨灰落葬人员信息核对不认真,造成错葬、漏葬、违规安葬的。
3.对祭祀期间现场秩序维护不力,引发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4.未按要求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工作,导致政策推广不到位的。
第十八条 公墓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严格执行公墓管理制度,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办理安葬手续的。
2.对骨灰落葬人员信息登记核实不认真,导致信息错误的。
3.未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职责,造成公墓设施损坏的;在重点时期未按要求加强管护和引导,导致出现秩序混乱或安全问题的。
4.工作态度恶劣,与丧属发生争吵或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5.擅自泄露丧属个人信息和公墓档案资料的。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索要、收受丧属财物的。
7.未按要求向丧属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政策,或在宣传中存在误导行为的。
8.未对逝者安葬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导致安葬过程不符合规定引发问题的。
9.违反公墓时间要求,擅自更改作息时间的;违规出售丧葬用品或参与丧葬用品经营活动的。
10.从事或变相从事公墓经营活动,倒买倒卖和提前预定穴位,出售“活人墓”的。
第十九条 丧属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墓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1.隐瞒真实信息,骗取骨灰安葬资格的。
2.擅自转让、买卖或出租墓穴的。
3.违反公墓管理规定,在公墓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4.不遵守公墓环境卫生规定,乱倒垃圾、破坏绿化的。
5.大操大办丧事,铺张浪费,搞封建迷信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将骨灰安葬在公墓外,出现阴阳骨灰盒等变相逃避监管散埋乱葬现象的。
7.擅自改扩建墓穴,随意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以及额外增加玻璃罩、固化摆放香炉等的。
8.若改扩建导致墓穴占用耕地、林地等禁建区域,需限期迁移或深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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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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