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5〕21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避免无序开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开挖审批前的备案管理。凡未经备案和审批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
第四条 建立调度机制,由城市管理部门不定期调度道路开挖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市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章 开挖计划申报与许可
第五条 对城区所有道路开挖实行计划统筹管理。燃气、供水、供电、广电、移动、联通、电信、住建、公安、交通、市政等频繁涉及道路开挖作业的单位每年年初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年度开挖计划,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本季度开挖计划(明确施工路段、开挖面积、计划工期等信息),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城区主干道通行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调度挖掘时序,避免重复施工。
第六条 鼓励采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技术施工,凡可同管沟敷设的一律同管沟敷设,减少对道路的开挖破坏及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条 因地下管网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开挖单位可先行开挖抢修,同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行政审批部门补办手续。进行地下管网紧急抢修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工后及时按原材料原标准修复路面,保障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第八条 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手续并依法缴纳临时占道费用批准后,方可施工(收费依据及标准参照星价字[2003]24号《关于县城道路占道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其中明确基建或其他占道方式按每平方米0.3元/日收取)。
第九条 申请开挖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挖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窗口领取);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
(五)开挖地点示意图;
(六)破挖承诺书。
第三章 城市道路开挖管理与修复
第十条 经许可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期限实施开挖;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说明原因,并由业主单位盖章确认。
(二)通过新闻媒体和现场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开挖信息。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准化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施工告示及路障警示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临近地下管线设施安全。横跨主、次干道开挖且不具备顶管条件的,须在车流量少的时段施工;夜间施工须设置警示灯,严禁扰民;当日未完工的,须对管槽回填并采用防滑钢板覆盖、增设减速条,确保道路交通恢复畅通。
(四)制定施工抑尘降噪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清扫,配备洒水、冲洗设备。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按要求填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施工过程中持续洒水降尘,渣土随挖随清,运输车辆须冲洗干净并覆盖;施工材料、裸露土层用毛毡或防尘网覆盖;完工后及时清理渣土废料,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活和环境的影响;开挖余土污染路面的,须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理。
(五)基坑、沟槽开挖后必须全部按规范回填。
(六)埋入地下的材料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国标材料。
(七)施工期间保持现场整洁,完工后第一时间完成清场。
(八)开挖施工中深度超过一定标准的工程,危险性较大或可能影响地下管线的,应当进行监测和防护。
第十一条 道路开挖单位负责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及工地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开挖修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修复的道路质量要与原道路标准保持一致,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
(一)开挖修复:开挖的基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各加宽50cm;路面面层修复不应小于原有面层厚度,修复路面与相邻原路面接缝应平顺、紧密,相邻高差应控制在5mm内,面层修复宽度每侧宽度应大于基层20cm以上。
(二)沥青路面:开挖宽度不足一个行车道的,除按标准修复管槽外,应对整条车行道进行罩面,超过一个行车道不足两个行车道的,按两个行车道面积罩面恢复。当顺向开挖宽度达到原路面1/3时,开挖修复按道路宽度半幅施工;开挖宽度达到原路面1/2以上时,应进行专项开挖修复设计,面层应为全幅修复。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当水泥混凝土路面开挖宽度超过1/3板宽时,应按整板修复;当不足1/3板宽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四)人行道:砌块类面层的开挖修复,应将开挖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破损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五)绿化带:绿化带的开挖修复,必须按原状修复到位,种植的苗木及草皮必须保证成活(养护期一年),同时小苗木必须按原密实度恢复到位。
第十三条 修复后的路面设置12个月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修复。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开挖后的修复情况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交通繁忙路段及周边道路的开挖工程,应当实施分段开挖、分段恢复、分段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挖、修复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准备、沟槽开挖、回填验收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开挖、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开挖机械作业时,造成路面出现划痕、碎裂等损害城市道路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设施、公示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开挖道路,或者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回填和及时清理现场的,未采取抑尘降噪措施的;
(七)未按照标准要求恢复原状原质的;
(八)损坏路灯、线缆、树木、绿化等市政设施不按要求予以修复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开挖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共广场、公共绿地需进行占道开挖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开挖、修复施工涉及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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