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4〕31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2.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3.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实施意见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培育和发展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赣农办函〔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筹备建设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助力乡村振兴和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主要目标
构建市、乡(镇)、村三级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市域覆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转有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和规范运行。同时建成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和市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采集、共享和集中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交易信息,形成农村产权交易竞价机制;监测分析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监测预警系统,防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为农村产权交易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坚持公益性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完善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建成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3.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农交中心遵循市场规律,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下开展服务。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形成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交易实体
1.机构设立。市国控集团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交中心平台搭建、运营等相关工作。农交中心平台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内运营,经市场反馈、运营成熟后再单独搭建平台运营。
2.服务范围。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三农”培训服务、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3.管理方式。在全市推行“八统一”管理,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4.交易场所。拟定市农业农村局一楼,包括交易大厅、洽谈室、办公室等,农业农村局出资进行场地装修、基础硬件及农村产权交易系统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系统产生的数据归农业农村局所有。农交中心运维费用由国控集团承担。
(二)确定交易品种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等,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是指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流转,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其他涉农产权交易。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三)规范交易机制
1.交易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交易实施方案》等制度。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要遵循有其规则从其规则,没有规则使用通用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中心运行、服务内容、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全市各级流转交易市场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中心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
2.交易形式。农村的资源资产的流转均需在履行乡(镇)、村相关手续后,到农交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农交中心统一发布信息,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
3.交易程序。信息收集—-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交易公示-—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
4.交易收费。农交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包括村级管理费和交易鉴证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收费标准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交易服务费实行单向收费,不向转让方收取交易费用。村级管理费由市国控集团(鑫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按交易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村集体,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进度安排
(一)搭建期。至2024年7月底,完成农交中心注册及场所选址装修,完成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平台建设,完成组织架构搭建及工作人员招聘,完成相关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规则的制订工作,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实施期。至2024年12月底,全面建成覆盖市、乡(镇)、村三级全程联动的数字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落实全市所有乡镇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入场规范化交易。一是在市级设立综合平台。市级中心负责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交易鉴证等工作。二是在乡镇设立服务窗口。在乡镇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业务培训、信息传送、交易申请、资料初审等前期工作。三是村级设立信息服务室。村级设立信息服务室,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流转信息收集、统计上报以及产权标的现场勘测等工作,对全村资源资产进行统一整理发包。四是建立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依托线上渠道发布政策,解答疑惑,让群众“触网”共享信息,解决疑难困惑。此阶段,农交中心重点深入农村基层推广农村产权交易进场工作,对涉及村级和乡镇级的工作人员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涉农知识培训,结合庐山全国知名旅游地优势,重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等品种交易,依托土流集团全国性农业农村产业招商平台,助力农旅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以“农业+旅游”为特色的农村产权改革。
(三)拓展期。2025年后,农交中心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为基础,逐步探索农村金融、农业社会化等服务功能,打造服务三农全产业链的综合性农业服务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成立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控集团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及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加强对交易平台的指导、监管。
(二)强化监管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和各类农村产权主管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农交中心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村产权交易的运作进行协调、统筹,做好各类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前置服务和审批工作,加强对交易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制定配套政策。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与制度。由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市政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交中心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农交中心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以便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科学利用交易平台的功能,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营造良好氛围。
(六)完善考评机制。把促进本地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工作作为乡镇基本任务和“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成立联合督导组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下发工作简报,促进工作落实。
附件2
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筹资筹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权及农房使用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各乡(镇、处)人民政府应开展资产清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负责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庐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是我市依法设立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具体职能为收集汇总和发布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办理交易鉴证书等手续;提供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咨询。农交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和报名;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农交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农交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依法依规自行确定,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原受让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收集与辅导。农交中心应当针对所涉资产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收集交易信息,初步核实资产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应编制处置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交易原则;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资产交割;
(七)违约责任等。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后,向农交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交易申请;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证明材料或有关集体资产情况说明材料;
(四)内部决策(含处置方案)和有关审批情况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交易服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农交中心应对农村集体提供的交易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信息应包含标的物基本情况、挂牌价格、保证金相关事项、报名起止时间、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交易申请。
交易公告期限最短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农交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农交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农交中心应当制订具体的交易规则并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农交中心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交易结果公示约定期限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根据资产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资产交割、权属转移登记等事宜。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乡(镇、处)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村委员会(居、社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可以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庐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及农交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庐山市农业农村局、国控集团负责解释。
附件3
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进场
交易实施方案
为推动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借助信息化手段,构建全市“一网覆盖、信息互联、资源共享”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各类资源要素自由流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村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是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三个转变的关键举措,也是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组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推手。
二、交易范围
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推动我市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运行。
(一)进场前期工作
1.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的,交易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先审批后进场交易的规定程序,包括村级“四议两公开”和乡镇审批。
2.对拟挂牌交易的农村资产产权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权,并出示权属凭证。
3.农村集体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乡镇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全部进场交易
凡属于镇、村两级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都必须全部进入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主要范围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机动地或者耕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使用权、林权。
3.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含已承包到户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使用权)。
4.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5.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田间作物、蔬菜、中药材、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上述产权交易项目无论金额多少、面积大小,都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6.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投入的农村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对于以上进场交易品种,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以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法性的先置条件,在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必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三)农户和市场主体资产资源鼓励进场交易
农户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林权、大型农机具等个人资产资源,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转让、入股等合法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资产资源经营权和通过投资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使用权,鼓励进场交易。
对于以上进场交易品种,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户和其他涉农主体享受各类涉农财政补贴、技术帮扶、产权抵(质)押融资等涉农政策的关键重要条件;在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必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四、交易时间
自2024年8月1日以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农户和市场主体资产资源鼓励进场交易。
五、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取招租、公开拍卖、招标、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农户和其他市场主体资产资源鼓励进场交易,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具体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公示的交易流程为准。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制。各乡(镇、处)要把促进本地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工作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序快速发展。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提出明确要求,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村级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二)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给予交易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对无法提供交易鉴证书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在各类涉农项目的申报和扶持上,不予优先考虑。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是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所涉及乡镇年终绩效考评扣减相应得分;二是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的行为;三是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行为;四是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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