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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7-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357 责任部门:  庐山市

关于《庐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力保障企业安静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7-0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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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自2024年12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今年4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庐山市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涉企监管规范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了全面推行设立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实行“扫码”入企检查工作机制等八项重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庐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全力保障企业安静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分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规范涉企非检查性活动、强化涉企监督管理力度三大部分,共17项措施。具体重点内容如下: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1.强化涉企检查主体和人员管理。2025年5底前,完成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及动态管理,入企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需持有效证件。

2.梳理公布现行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行政检查事项,编制目录,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备案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动态管理。

3.编制报备检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每年3月底前编制检查计划,除特定情形外均纳入计划管理,印发30日内要报有关部门备案,计划有调整需重新备案。

4.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经审核、讨论、批准后公布,在计划外开展专项检查需将检查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5.严格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 - 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特殊情形除外,确需入企检查的,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通过市发改委呈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其落实情况纳入依法治市督察。

6.严格遵循入企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前后需履行制定方案、审批、出具通知书、告知结果、归档等程序,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7.加强统筹减少检查频次。市市监局负责优化抽查方式,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行政检查频次纳入执法统计年报。

8.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推广非现场监管,2025年6底前列出诚信企业“无事不扰”清单,并动态调整。

9.全面落实柔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减免责”四张清单,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在2025年6底前确定“初次违法”合理期限并备案,7月底前与商协会建立沟通机制。

10.开展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重点领域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制定合规指引,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二)规范涉企非检查性活动

11.统筹入企帮扶活动。遵循“无事不扰、有呼必应”原则,“安静生产期”限制无实质内容走访,常规活动应在“安静生产期”外,于每月19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入企活动计划。

12.精简优化涉企会议。能用微信、电话部署的不召集企业人员开会,确需开会的,要精准确定参会企业,除重要会议外,原则不要求企业负责人参会。

13.严控涉企考察调研。园区要固定人员对接考察调研活动,除上级组织外,同一企业一个月内考察调研不超过一次,不得开展无实质内容考察调研,不要求主要负责人陪同。

14.严控涉企统计调查。按制度抽取样本并定期轮换,不得擅自增加样本数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将各类报表整合成“一份(套)表”。

(三)强化涉企监督管理力度

1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制。符合《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备案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需在作出十五日内送我局和上一级执法部门备案审查。

16.实行入企一码管理。入企开展各类公务活动必须扫码登记,市发改委负责制作张贴、运营维护、分类管理平台,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17.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双随机+伴随式”监督模式,由司法局联合发改委,全程跟踪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联合检查执法过程。

18.实施满意度调查回访。市发改委建立常态化的营商环境电话满意度调查机制,每季度张贴“九江市入企码”的企业作为回访对象,开展全面深入的电话调查。

19.加强宣传监督。宣传部门要提高措施知晓度,市发改委向有关部门移送落实不力问题线索,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确保措施落地落实。

三、注意事项

1.行政检查的定义及类型?

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2.如何理解“涉企”?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上述规定严格规范。

3.在“企业安静生产期”内,是否一律不得开展入企检查?

答:在“企业安静生产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准入企开展行政检查,但因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确需在“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的,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4.部署专项检查的原则?专项检查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答: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5.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

答:需要。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6.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
    答:需要。这有利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所有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7.开展入企检查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实施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实施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行政检查必须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四、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九江市庐山市司法局

解读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蔡安奇

政策咨询电话:0792-266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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