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力保障企业安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5〕16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全力保障企业安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 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全力保障企业安静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全力保障
企业安静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规范涉企公务活动,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及九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1.强化涉企检查主体和人员管理。2025年5月底前,市司法局要完成行政检查主体(不含中央、省、九江市垂直管理部门)资格确认公告,并实施动态管理。入企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梳理公布现行行政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检查事项,编制事项目录,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后,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目录内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的要精简整合。〔责任单位: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编制报备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3月底前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需纳入计划管理。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要重新备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依法部署专项检查。根据监管的客观需要,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可以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部署的,拟订专项检查计划,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报市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在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之外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检查方案报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25日期间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准入企开展行政检查。安静期内确需入企检查的,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拟开展入企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庐山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流程》审批后开展入企检查,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入企检查执法。〔责任单位:市依法治市办、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6.严格遵循入企检查程序。入企检查程序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执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必须进行归档。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行政检查必须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责任单位: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7.加强统筹减少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省级以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应当合理。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8.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能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作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列出本年度本领域诚信企业“无事不扰”正面清单,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清单内企业只做触发式检查,实现“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9.全面落实柔性执法。柔性执法举措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执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2025年6月底前对本领域范围内的“初次违法”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开展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纳税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涉企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在2025年6月底之前,制定合规指引等文件,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类案再发。推行全过程合规指导,在办理企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推行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时同步送达《合规建设提示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责任单位:市(局)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规范涉企非检查性活动
11.统筹入企帮扶活动。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对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局)直及驻市各单位,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12.精简优化涉企会议。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对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园区、市(局)直及驻市各单位,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13.严控涉企考察调研。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对照执行。〔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市(局)直及驻市各单位,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14.严控涉企统计调查。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对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三、强化涉企监督管理力度
1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制。参照九江市《若干措施》对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实行入企一码管理。凡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等各类公务活动,必须扫码登记。市发改委负责制作并张贴在本辖区各企业进出口醒目处,实现全市入企一码管理。入企扫码登记平台由市发改委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分类管理,建立月度数据分析研判制度,从执法人员身份核验、企业“安静生产期”审批落实、企业检查频次三个维度,对扫码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数据信息实时共享至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17.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以“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为抓手,建立“双随机+伴随式”监督模式,由司法局联合发改委,随机介入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联合检查任务,全程跟踪执法过程。建立涉企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制度,通过与市财政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调取全市非税收入数据信息,每半年开展一次涉企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执法现象当场指出,并要求相关执法部门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8.实施满意度调查回访。市发改委要建立常态化的营商环境电话满意度调查机制,每季度选取100家张贴“九江市入企码”的企业作为回访对象,开展全面深入的电话调查。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分类整理,建立回访工作台账,并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全程跟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企业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定期向企业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增强企业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19.加强宣传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领导干部、企业和群众对本措施的知晓度。对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各项措施不力的,由市发改委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及其他市(局)直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处)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发改委、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之前有关文件要求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1.庐山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表
2.庐山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流程
3.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附件1
庐山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检查事项 |  | |
| 检查时间 |  | |
| 检查依据 |  |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 
| 地址 |  | |
| 市分管领导审批 | 
 
 
 
 签名:年月日 | |
| 市主要领导审批 | 
 
 
 
 签名:年月日 | |
备注:审批表原件由市发改委存档,复印或扫描转申报单位。
附件2
庐山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流程
一、需要市政府领导审批的情况
(一)执法事项
1.庐山市级层面部署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2.其他需要审批的情形。
(二)审批流程
执法主体提交入企行政检查书面申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执法主体平台申请(上传审批材料)→市营商专班备案登记→执法主体入企检查。
二、需要市营商专班登记备案的情况
(一)执法事项
1.九江市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
2.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3.信访投诉需要及时入企检查、核实线索的。
(二)登记备案流程
执法主体提交入企行政检查申请(上传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市营商专班登记备案→执法主体入企检查。
如遇紧急情况,执法主体可先扫码入企开展工作事后2个工作日内平台补充相关材料。
附件3
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市(局)文旅综合执法局、市(局)林业局、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大队、庐山公安局、庐山交管大队、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监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档案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康镇、白鹿镇、牯岭镇、海会镇、温泉镇、星子镇、华林镇、蛟塘镇、蓼南乡、横塘镇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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