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庐山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庐山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庐山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2024年9月30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年10月29日印发。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任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市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庐山市(局)林业局负责办理。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三、具体时间节点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试行2年,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登记范围。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受托经营管理林权的;合作经营管理林权的。
(二)登记程序。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1.申请。林业经营主体向经营地块所在地乡(镇、处)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并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市(局)林业局。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3.审核。市(局)林业局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林业经营管理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处)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一同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审批。
4.发证。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局)林业局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并将发证结果同步抄送市自然资源局留档。
5.建档。市(局)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并集中管理。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的,需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3.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股份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的,还需提供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
(三)质押登记。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市(局)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收益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登记管理。市(局)林业局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五、保障措施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庐山市(局)林业局。
联系人:陈朝阳,电话:0792-266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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