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庐山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9月14日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庐山市(庐山管理局)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组建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文物保护管理的现实需要,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各职能单位的相应职责,特出台《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43条,从管理主体、分类管理、报批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保障文物安全。
1、基本条款: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考古挖掘的文物保护管理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
2、不可移动文物: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划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变更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的报批要求、转租承包的管理要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抵押要求等。
3、馆藏文物: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收藏文物和发挥馆藏文物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禁止行为;规定了有关执法单位依法没收文物的管理要求。
4、考古挖掘: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时应尽的责任以及文物的国有属性。
5、法律责任: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庐山市(庐山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可能会发生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处罚。
庐山市政策解读专员及咨询渠道
文旅委 王翔 0792-2663010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