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5〕25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我市原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原则
严格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经济发展,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及养殖户长远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性法规,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技术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科学开展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吴淞高程22.52米以下;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具体为:县级鄱阳湖型砂厂饮用水源地,乡镇级海会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白鹿镇姜家垄水库饮用水源地以及牯岭镇芦林湖水库、汉口峡水库、莲花谷水库、仰天坪水库、莲花台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库管理范围线以内,水库管理范围线至保护范围线之间建设养殖场的养殖废水废物要做到外运等防护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污染水库水质。
(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具体为:庐山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具体涉及庐山自然保护区、星湖湾湿地公园、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西鄱阳湖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庐山市鄱阳湖型砂厂取水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外延500米范围内。
(五)高速公路、过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动物防疫安全要求范围内。
(六)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
三、术语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江西省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江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其他未列明品种由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换算。
(三)禁养区。禁养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域为非禁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与养殖规模相匹配。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对禁养区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对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应安排场地,支持其异地重建。
(二)各部门、各乡镇在办理畜禽养殖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许可、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案、资金补助等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九江市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0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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