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 办理出让手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4〕37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
办理出让手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
手续工作方案
为妥善化解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庐山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回应群众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目标,持续推进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维护安置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牢固树立依法登记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登记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开展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落实“群众无过错即可办证”有关文件精神,化解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二)便民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便民、利民、惠民、护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服务意识、担当意识,聚焦突出问题,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途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统筹推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深入排查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三、适用范围
在庐山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房屋,含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开发建设的各类安置用房以及以购代建的商品住宅。
四、办理方式和标准
依据2012年7月11日《峰德新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2019年1月30日《市一届人民政府第 33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庐山市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置调度会议纪要》(庐府专纪要〔2021〕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让利于民、便于操作的原则,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安置房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由业主单位申请,先行完成项目宗地整体划拨转出让手续,统一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安置户资格的认定具体由住建部门负责。
(三)项目宗地整体完成划拨转出让手续后,安置户可申请办理国有出让性质或者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登记。
1.安置户申请与原被拆迁房相同性质的不动产登记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差价。
2.原被拆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可换发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但在不动产权证书的记事栏中记载“该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房,如转移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差价”字样。
3.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或国有划拨性质申请办理国有出让性质不动产登记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差价。
(四)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差价的,参照峰德新区的补交标准,以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450元/㎡为基数,根据安置房项目所在宗地评估单价与峰德新区安置房所在宗地评估单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调整幅度,不超过2倍的按实际计算,超过2倍的按2倍计算。评估工作由业主单位在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开展。
(五)已办理划拨性质不动产权证后,再次申请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登记的,补差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六)在安置房项目宗地整体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后,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所有转移登记。超出三年未办理的,考虑到地价调整等因素,补交差价标准按基准地价同步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差价仍由原业主单位收取。
(七)为方便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单位根据安置户拆迁安置协议出具办证通知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另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八)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安置户原被拆迁房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或国有划拨性质申请办理国有出让性质不动产登记的,补交标准参照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职,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担当。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指导安置房项目业主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手续,明确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岗位人员,扎实开展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及时宣传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有关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争取安置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推进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出让手续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长效制度。为解决不动产登记难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存量,预防增量,避免历史遗留问题边解决边产生,今后所有的拆迁安置地原则上都通过出让方式供应。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全体拆迁户均不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登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由乡镇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为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对安置房小区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