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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部门信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6-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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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安防救委办: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6-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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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严厉打击、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全力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庐山市安防救委办对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1:庐山市某气体充装站点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7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庐山市某气体充装站点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工业气瓶未做前后检查。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6年1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气瓶安全追溯的基础,记录缺失意味着安全责任悬空,可能导致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本案的查处,警示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记录制度,确保气瓶充装全过程可追溯,切实维护群众用气安全。

案例2:庐山市蛟塘镇庐山工业园某工地未及时排查外脚手架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0日,庐山市住建局对蛟塘镇庐山工业园某工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外脚手架存在连墙件配置数量不足、局部外架与墙体间隙过大、部分安全网破损等多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处理结果】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2026年4月10日,庐山市住建局对该项目进行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5条第三十三款【裁量基准】第1项规定,决定对涉案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专职安全员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庐山市海会镇某烟花爆竹营业部涉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9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濂溪区公安局移送的庐山市海会镇某烟花爆竹营业部涉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线索,当晚19时左右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抵达该营业部,发现其店内储存烟花爆竹远超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标明的核定储量,超量存储比例达893.68%,当场对该营业部存储的烟花爆竹采取了扣押的处置措施。

【处理结果】

  该店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2026年3月,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项,认为该店超量储存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以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对该烟花爆竹营业部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共计1888件);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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