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房屋征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0-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5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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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峰德新区三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0-2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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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峰德新区项目建设,根据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需征收峰德新区三期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程序完成,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峰德新区三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将项目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分为两个地块)

新屋陈、白家:东至长虹港,西至峰德新区新屋陈西侧规划道路,南至环山公路,北至峰德新区新屋陈北侧规划道路。

腰子畈:东至荣信达大厦、中科花园,西至峰德新区外国语学校东侧规划道路,北至环山公路,南至峰德新区外国语学校北侧规划道路。

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庐山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庐山市南康镇人民政府、庐山市白鹿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期限: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止完成全部房屋征收任务。  

六、 征收补偿:按《庐山市峰德新区三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七、 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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