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办理结果与总体情况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0-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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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庐山市第一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10-1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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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庐山市第一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46号提案的答复

金翔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市公安局已组织南康镇派出所、特巡警大队在日常巡逻中加大对广大广场舞爱好者进行文明健身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如发现广场舞扰民事件,我局将根据环保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依法进行处罚。目前,正在同协办单位市城管局、南康镇商讨对策,开展噪声宣传,确保有效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截至目前,今年共办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6起,警告6人,但社会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表现为:

     一、执法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到首先使用警告,其次是小额罚款,处罚力度偏低。

二、执法主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很明显环保部门是噪声治理的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标准也是由环保部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有不少困惑,如民警如何界定噪声;该使用什么仪器对噪声分贝进行检测;民警使用仪器做出的检测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提起诉讼能否作为法律证据等等。

综合上述原因,作为职能管理部门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抓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文明创建,教育引导广场舞爱好者自觉遵守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生活噪声的产生。

二、加强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广场舞噪声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对制造噪声者的查处力度。对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不定期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制止噪声污染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倡导和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综合治理,整合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力量,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通过宣传、教育、预防、查处并举的方式,综合整治城区噪声污染源,并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广场舞爱好者的管理,使噪声污染得到持续改善,切实有效地提升我市人居环境水平。

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庐山市公安局

                                     20201015

签发领导:李成洋                             

联系人电话:徐习文  13979212161

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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