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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谢学奎“非法营运”案
以案说法—谢学奎“非法营运”案
(交通、高速交警联合执法“黑车”)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5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高速交警大队电话,表示在庐山市隘口高速路段发现一辆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现场民警准备将违规车辆带至温泉高速收费站,请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隘口高速收费站进行案件交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接到电话,迅速组人员到温泉收费站,对案件进行交接,并现场开展调查取证。
(二)案情介绍: 谢学奎是贵州省纳雍县张家湾镇义中村谢家组人。谢学奎驾驶贵A5K7B6号小客车,载8名乘客前往贵州毕节,行至高速温泉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温泉高速收费站出口,将案件移交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理。经过调查得知,八人其中有一人为驾驶员表妹那两人为同学的孩子,其余五人均不认识,现场说好带乘客到贵州毕节然后再收取一定费用,总计运费壹仟伍佰元,到达目的地收取。
二、处理结果
2025年4月28日,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了谢学奎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谢学奎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并自愿放弃申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过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并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庐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谢学奎罚款伍仟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4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谢学奎于4月28日通过江西非税缴款系统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1.背景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价格的下降,灵活便捷的私家小汽车变成群众出行的常规选择,这让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看到了市场,使用私家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而群众和违规经营者忽视了道路运输安全问题,如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非法运输车辆存在轮胎被磨平露出钢丝等车辆技术问题,运输过程中存在超载问题,驾驶员驾驶技术不合格易发生事故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利益及索赔得不到保障造成社会问题。
2.个案分析:非法营运的“黑车”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一是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执法单位获取线索困难;二是违法经营者运输过程中,线路无法准确确定,设点检查时违规经营者可以提前改变线路逃避执法,且违规车辆处于运动中,黑车驾驶员往往通过冲卡等方式逃避执法,查处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此案中,驾驶员与乘客通过电话联系,运输时间和起止地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无法提前预知,查处难度大。庐山市交通运输局与高速交警、高速路政部门建立日常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加强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了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
(二)法律适用
1.行为适用法律分析:谢学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叁万元,当事人使用9座以下车辆从事该违法行为,且同年度违法行为尚属首次,依据《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谢学奎的违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情节轻微且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对谢学奎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至伍仟元。
2.争议焦点分析:当事人谢学奎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合乘车辆(顺风车)。依据《九江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一次合乘运输过程中能源消耗费用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由合乘提供者与乘客分摊,但合乘提供者分摊率不得少于直接费用总和的50%。次案中运费为壹仟伍佰元,显然驾驶员谢学奎存在获得了较大利润,且经调查,驾驶员谢学奎与部分乘客互不认识,不是为亲戚、朋友服务。
(三)执法程序方面的示范点
1.执法程序方面的示范点。接到高速交管部门的电话后,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迅速到达隘口高速收费站,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及乘客、驾驶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固定了证据。
2.法律适用方面的示范点或易错点。违法事实的确定。现场取证时,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运输的细节过程,确定了违法驾驶员为社会大众服务,且此趟运输费用具有牟利性质,非法运输行为已经发生。易错点:确定驾驶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一是运输费用是否有符合规定,是否有利润;二是驾驶员是否为亲戚、朋友等特定对象服务。
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示范点。一是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可以有效遏制非法营运的蔓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非法营运车辆通常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营运可以确保乘客乘坐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减少交通事故的风险。三是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可以促使合法运营的车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四是非法营运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会加剧社会矛盾。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可以减少因服务质量、收费等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五是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有利于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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