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突出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应急策略;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规范各类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多部门间协作,有序履行各部门职责;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较快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主要内容
《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附则、附录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则。为突出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应急策略,制定本预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本案的编制分级标准,并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分级,表明适用范围,突出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主要分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专家组与职责、专家组与职责以及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包括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和发布等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包括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形式、报告时限和程序、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等内容。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分为先期处置、应急响应的原则、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终止、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五)善后处理。包括后期评估、奖励、责任、灾害补偿、抚恤和补助、恢复生产、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善后处理。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培训和演习、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等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七)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缩语的定义与说明、预案管理与制定、解释部门和预案实施时间。
(九)附录。包括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乡(镇、处)发生或者3个以上乡(镇、处)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处)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者新的非洲猪瘟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的乡(镇、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乡(镇、处),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时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庐山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报庐山市人民政府和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本条新增“非洲猪瘟在19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本条新增“非洲猪瘟在19日内,有3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者新的非洲猪瘟亚星出现并发生疫情。”同时将“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中的“非洲猪瘟”删除。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本条新增“非洲猪瘟在19日内,在全市有2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5个以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发生”这点内新增“非洲猪瘟”这个病种。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市农业局更名为市农业农村局。
2.市卫计委更名为卫健委。
3.因商管办已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其相关职责也相应合并。
六、后续工作考虑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补偿标准和我市实际制定。
(五)抚恤和补助
市、乡(镇、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事发乡(镇、处)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各种扎实有效的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恢复生产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各乡(镇、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医疗救治、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七、关键词诠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人工饲养非野生的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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