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公布实施庐山市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有关要求,要求各市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2013年6月5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印发星子县土地征收和使用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星府字〔2013〕23号),对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随着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等工作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必要重新修订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相关说明及定期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三部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标准中确定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果树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针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构筑物、名贵树木、保护树木等,应单独进行评估并进行补偿。
2.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
3.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定期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行情变化、物价指数等变化情况,及时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三、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
4.《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九自然资字〔2022〕56号)
三、新旧政策差异
1.相对于原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水平有所提升,由600提升为1200元/亩,涨幅100%;;其他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经济作物按照实际征收过程进行评估定价补偿;新增水面养殖的补偿标准,分精养鱼塘和一般鱼塘。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余飞
联系电话:266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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