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庐山市沙湖山“鄱湖安澜、百姓安居” 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满足发展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庐山市沙湖山“鄱湖安澜、百姓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向大家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意义
为积极响应《鄱湖安澜百姓安居工程总体方案》,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新局面,本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标,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庐山市大力实施居民迁建,推进鄱湖安澜百姓安居工程。有利于滨湖沿江地区防洪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滨湖地区群众安居乐业。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沙湖山圩内马颈站、长湖站
(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公寓楼安置。安置地点:沙湖山生态安置房、峰德新区、神灵湖安置区、上桥李安置区、工业园安置区、城东一、二期部分房源。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使用面积剔除正房所占面积后剩余面积按征地方案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房结构:砖混、框架。
4.安置房户型:以各安置小区安置房建成户型为准。
5.楼层差
多层安置房:选择第一层差价为零,第二、第三层需缴纳50元/㎡差价款,第四层需缴纳40元/㎡差价款,第五层可获得40元/㎡差价款,第六层(顶层)的可获得100元/㎡差价款。(选择多层的顶楼另补300元/㎡)
高层安置房(电梯房):为体现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合理,实现楼栋内的楼层差内部平衡。依照安置房的楼层设计,原则上采用“三个三分之一”(顶层除外)的方式,依照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楼层差价:下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上至下,每降低一层获得楼层差20元/㎡;中间三分之一楼层和顶层不补差价;上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下至上,每增加一层支付楼层差20元/㎡;对不能三等分的楼层数(顶层除外),下面三分之一和上面三分之一楼层数相同,中间三分之一多一层或少一层。(选择高层的顶楼另补200元/㎡)
6.房屋结构找差
框架—砖混100元/㎡
砖混—砖木120元/㎡
砖木—土木200元/㎡
7.对被征收房屋实行1:1还房(即征1㎡还1㎡安置房),找结构差、楼层差、区位差和地段差,不找成新差。
8.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选择沙湖山生态安置点、峰德新区、神灵湖安置区、上桥李安置区和工业园安置房的,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1150元/㎡购买,10㎡以上20㎡以内(含20㎡)按市场优惠价1800元/㎡购买,20㎡以上的按市场价2800元/㎡购买;选择城东一、二期的,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1500元/㎡购买,10㎡以上20㎡以内(含20㎡)按市场优惠价2000元/㎡购买,20㎡以上的按市场价2800元/㎡购买。
9.地域差价:选择峰德新区、神灵湖安置区、上桥李安置区和工业园安置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缴纳地域差价;选择城东一、二期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地域差价。
10.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了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仍按照原房屋登记性质给予补偿。
以该房屋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具有税务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征收公告时实际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且现在仍在经营,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认定,对实际经营部分在原房屋登记性质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补助,经营补助范围不超过该部分面积,补偿标准为原房屋登记性质、用途评估价格的50%。并对认定结果补助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11.征收单位办公用房和仓库、生产用房、宗族祖堂、构筑物、附属物等非住宅一律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
12.对选择沙湖山生态安置房的,下肢残疾、盲人由个人申请,经组、村、处政府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
腾空房屋的,可优先选择底层剩余安置。
13.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拆除。
14. 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支付其半年的过渡费基础上,按正房征收面积200元/㎡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给予6000元/栋奖励;空心房给予3000元/栋奖励。
15.常住户被征收房屋以栋为计算单位,正屋按面积给予6.5元/月/㎡补偿,正屋面积不足100㎡的按650元/月计算,临时户按400元/月/栋进行补偿,均按六个月计算。裸墙空心房不补。
16.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房屋正屋面积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按栋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均按2次计算。空心房不补。
17.其他事项
(1)在确定征收范围后,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认定。
(2)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3)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要进行拍照或摄像留存,实行痕迹管理。
(4)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谎报、瞒报有关证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安置房面积的,由实施单位收回征收补偿款、收回安置房面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