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安全法》?
(一)制定《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隐蔽战线的斗争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情况和复杂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东欧和苏联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得手以后,开始调整其对外情报战略,大肆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等活动。他们通常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游览等旗号,从事情报窃密等各种破坏活动。在我们内部,也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
(二)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具体贯彻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义务的需要。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和中外交往的不断增多,一些单位的干部和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了,警惕性有所松懈,个别人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是非不分。片面认为党和国家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没有什么阶级斗争了,外国人和境外人员来中国都是做生意、搞投资的。“来的都是客,全凭招待好”。看到的是鲜花和笑脸,听到的是圆舞曲和祝酒声,在对外交往和经贸活动中,只讲友好,只谈生意,不想国家安全,内外不分,敌友不分,甚至把国家机密泄露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还有极个别的人,公开阻挠、妨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三)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加强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协助和配合,形成强大的反奸防谍人民防线。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公民和组织是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国家安全工作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单位、有些干部、群众对国家安全工作不理解、怕沾边、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国家安全工作受到阻碍,贻误战机,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急需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以保证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国家安全工作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对指导国家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将来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期,单纯地依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特别是依靠适应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法律,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依法行政,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特别是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遗漏。
(五)制定《国家安全法》是落实宪法有关维护国家安全规定的需要,是宪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和公民的基本义务。也就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对如何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什么行为是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等等,宪法不可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就需要在《国家安全法》这样的专门法中予以明确。
《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国家安全法》第一条中作了明确表述:“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是说,制定《国家安全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即为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在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和其他破坏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国内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隐蔽战线的斗争更加尖锐、复杂。这些必然会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而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因此,通过制定《国家安全法》,有效地防范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最终是为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地进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据有两方面:一是我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即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是国家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和法律基础,任何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国家安全法》当然也不能例外,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首要依据就是宪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党中央长期以来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是建立在对国际和国内政治、外交、经济形势和在隐蔽战线上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科学分析与经验总结基础上的,反映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需要,因此,也是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基本依据。
《国家安全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以宪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将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将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化、法律化,对刑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为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认真总结我国长期积累的隐蔽战线的斗争经验及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做法,健全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为了使《国家安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更集中,便于统一管理,《国家安全法》以防范、制止、惩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
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又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高度概括性地总结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经验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这就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它清楚地表明,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专门机关的责任,也是全体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把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
这一原则是我国长期以来隐蔽战线斗争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一个主要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的间谍破坏活动从未停止过,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间谍与反间谍的斗争,危害国家安全与维护国家安全的斗争依然是紧张、激烈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涉及的方面更广泛,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难度也相应加大了。由于间谍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间谍分子在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情报等活动时都竭力避开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但又必须在人际交往中进行,不可能完全避开人民群众的视野,因此,国家安全工作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的。在隐蔽斗争尖锐、复杂的新形势下,就更需要在加强专门机关工作的同时,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建立起群众性的国家安全防线,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做到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才能形成铜墙铁壁,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哪些职权?
第一,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执法方面具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具有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力。
第二,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验证、调查权。即查验能够证明本人身份、职业等状况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等。
2.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可依法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根据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和侦办案件的需要,可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以进行鉴别、检验,掌握必要的线索和证据材料。
3.优先通行权。这一权力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优先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并应尽量满足其班次的需要及其他如上下地点、乘坐位置等的特殊要求。其二是指执行任务遇有交通阻碍时,可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按交通规则行驶,不受交通标志的限制,不受关卡检查,不缴纳过路和过桥费等。
4.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场地、建筑物。
5.查验电子通信设备权。国家的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是国务院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任务,《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机关对这一方面工作的管理权法律化,为国家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6.提请免检权。即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什么叫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制约、影响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的根本因素。一般来说,凡是满足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便是国家利益。
对于国家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从对国家重要性的角度,可以将国家利益分为根本利益和次要利益;从时间跨度上,可以将其分为长远利益和暂时利益;从空间上看,又可以将其分为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国内利益和国外利益等等。不管如何划分,国家利益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安全利益。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首要的、根本的利益。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建筑在国家的安全即国家能够生存下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安全利益包括维护本国主权的独立、领土的完整、人民的生存、不受外来势力的控制侵略等方面。一个国家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不把本国的安全利益放在首位。
二是国家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活动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其国家经济利益的制约和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利益表现为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繁荣等方面。国家对利益的追求,最基本的便是经济利益,因为唯有经济利益作基础,国家才能发展、进步。
三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国家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从维护自身地位的角度出发,总是要把本阶级的利益作为国家利益来加以维护。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什么?
《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专指两类行为:一类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另一类是指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七项具体义务:教育防范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及时报告的义务;提供情况、证据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在本法中的具体化,是使维护国家安全的人们懂得如何去履行宪法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因此,有利于宪法基本义务的贯彻和落实。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利就是公民和组织应负的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就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特殊权力的落实,离不开公民和组织的配合和支持。如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应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入提供方便;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部门应当尽可能为国家安全机关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方便;交通管理部门应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优先通行;当国家安全机关需要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时,该单位或个人应当尽力予以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检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时,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有关人员的资料、器材应当免检等等。又如,《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这样,国家安全机关就可以及时开展侦察,以便查清事实,证实和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是为了贯彻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对构成群众性的反奸防谍人民防线、提高全体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民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应受何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处罚。第二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什么叫包庇罪和妨碍公务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包庇罪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的包庇罪,表现为积极作为方式,而《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包庇罪具有不作为性质,即除了犯罪分子作假证掩盖罪行,或帮其消灭罪迹、隐蔽毁灭罪证外,知情不举也能构成包庇罪。妨害公务罪是指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此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必须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才能成立,而依照《国家安全法》,即使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构成妨害公务罪,情节较轻的,则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即是说,《国家安全法》将刑法中的包庇罪和妨害公务罪扩大了适用范围。
什么是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公务时的特别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有关部门应协助放行,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给予回避。这是因为: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工作时效性极强,车辆不允许任何时间上和时机上的延误,也不宜接受检查和道路收费。
私人能否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装置?
按照国家规定,任何个人都不能安装“地卫”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私自购置和安装了地面接收装置的,目前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立即改变接收方向,转向接收“东方红”卫星上的国内节目;二是按《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即使是接收“亚洲一号”卫星上的云南、贵州节目,也要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如果违反规定私自接收外国卫星传递的其他节目,一经发现,将给以警告处分,或没收全套设备,给以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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