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山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巡查值守及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庐府发〔2026〕4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山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巡查值守及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巡查值守及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巡查值守及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庐山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下简称“景区管控区域”)安全管理,压实属地乡镇、林权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巡查值守和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责任,防范遏制“野爬”“野游”“岩降”“溯溪”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野游)发生,维护良好旅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景区管控区域巡查值守、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的属地乡镇、林权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参与检查点值守的市直防火包挂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景区管控区域属地乡镇、林权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均需建立巡查值守、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台账,详实记录巡查值守时间、路线、人员、发现问题、违规劝阻及后续处置情况,做到全程可追溯;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四条 景区管控区域属地乡镇、林权单位责任包括:
(一)摸清已知及潜在违规野游路线、关键管控点位,建设必要的物理隔离设施、基础警示标识和检查点;
(二)组织巡查值守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确保巡查值守人员熟练掌握检查工作法、劝阻话术、应急处置流程;
(三)严格执行检查点值班制度,做好值守工作记录,落实常态化巡查工作,按照管控要求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规野游行为。对拒不配合的违规野游人员,协调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四)对物理隔离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重点检查隔离网完好程度、高度达标情况、底部空隙及关键路口管控情况,发现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等问题,迅速组织修缮、加固和补充,及时消除管控漏洞;
(五)督促属地文旅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在景区管控区域边界设置物理隔离设施、高清摄像头、智能预警喇叭等,在关键入口布设醒目警示标识,明确禁入范围与管理主体信息;
(六)利用自有装备常态化开展无人机自主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及时摸排并报送违规野游相关线索,参与景区管控区域违规野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景区管控区域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责任包括:
(一)配合划定景区已开放与未开发区域边界,做好相关区域标识标注,杜绝游客从已开放区域进入景区管控区域,按照标准规范,在景区管控区域边界设置物理隔离设施、高清摄像头、智能预警喇叭等,在关键入口布设醒目警示标识,明确禁入范围与管理主体信息;
(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确保巡查值守人员熟练掌握检查工作法、劝阻话术、应急处置流程;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检查点值守,做好值守工作记录,落实常态化巡查工作,按照管控要求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景区周边违规野游行为,对拒不配合的违规野游人员,协调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四)对物理隔离设施、高清摄像头、智能预警喇叭等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重点检查隔离网完好程度、高度达标情况、底部空隙及关键路口管控情况,发现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等问题,迅速组织修缮、加固和补充,及时消除管控漏洞;
(五)参与景区管控区域应急处置,提供景区内相关场地、设备等支持,共享监控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野游人员劝返、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应当追究责任:
(一)多次巡查不到位、值守脱岗,致使违规野游人员进入景区管控区域的;
(二)物理隔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不到位,出现设施应设置未设置、严重损坏、管控有漏洞的情况,且未及时整改,存在隐患的;
(三)发现违规野游行为未及时有效进行劝阻、上报,导致违规野游人员进入景区管控区域的;
(四)对排查发现、群众反映的违规野游风险线索、动向迟报、漏报,影响前期预警管控工作开展。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违规野游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为失职渎职,应当追究责任:
(一)拒不履行巡查、值守工作职责,检查点长期无人值守、山林长期未巡查,导致大量人员违规进入景区管控区域的;
(二)物理隔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失职,出现设施应设置未设置、严重损坏、倒塌等情况,经督促整改仍拒不落实,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发现违规野游人员进入景区管控区域后,未及时上报、未配合开展劝返和救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瞒报、谎报违规野游事件、安全隐患,导致错失处置、救援时机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违规野游坠亡、失联等恶性事故,或引发负面舆情持续发酵、严重损害庐山风景名胜区整体形象的。
第八条 承担巡查值守、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的属地乡镇、各林权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有本规定所列追责情形的,应当依规予以追责,追责形式有:
(一)全市通报批评;
(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挂牌督办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承担巡查值守、物理隔离设施管护工作的相关公职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追责情形的,应当依规予以追责,追责形式有:
(一)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同步追责;多名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的,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分别依规追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所在主管单位,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二条 除属地乡镇、林权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行政任命人员外,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前述违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精神,由所在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因违规野游事件导致森林火灾,依据《庐山市(局)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另行追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庐山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边界》为准,属地乡镇、各林权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文旅企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落实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后30日开始施行。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印发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