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4-1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3530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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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字〔2023〕14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30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实行“谁实际实施、谁负责承办”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从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统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七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治市考核指标体系。应诉考核应当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梳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败诉率。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认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章 应诉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各自负责组织开展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应诉工作的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具体工作;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单位为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由牵头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临时机构的办公机构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具体工作;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市司法局负责承办应诉具体工作;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承办应诉具体工作,其中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市司法局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具体应诉工作的承办单位。

除市政府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该机关负责应诉,具体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四章  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庭应诉,原则上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特殊情况需要非分管领导出庭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因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市政府共同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七条 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迟到;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法律文书一般由市司法局接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该机关接收行政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2日内向市司法局报备。

第十九条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对属于市司法局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市司法局应当在2日内将相关应诉法律文书转送该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应诉代理人,具体负责个案的应诉工作。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代理人由应诉承办单位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应诉个案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应诉承办单位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代理人由被诉行政机关自行确定并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应诉要求,及时完成应诉准备:

(一)市司法局自行准备应诉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应诉准备,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司法局加盖“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二)其他行政机关准备应诉材料的,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应诉准备,将应诉材料送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该承办单位应当将答辩状(答复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应诉文书送市司法局加盖“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材料送市司法局备案。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答复书)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授权委托书;

(四)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 

第二十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及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日之前,将确定的拟出庭负责人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诉承办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应诉案件,围绕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效力、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承办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自我纠正程序,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应诉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被诉行政机关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可以通过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答辩意见。

第六章 裁判履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裁判履行负有督促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被诉行政机关审定。

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三十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被诉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制作《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并报被诉行政机关及市司法局备案。

《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诉讼主体;

(二)简要案情;

(三)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四)裁判结果;

(五)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工作。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30日内,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原件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按年度排列序号,一案一号,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每年1月15日前,行政败诉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对上一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全面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报送市司法局。

每年1月20日前,市司法局应当对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制作统计分析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应诉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

(二)行政应诉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情况;

(四)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或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市司法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的“日”,五日以下(包括五日)的是指工作日,五日以上的是指自然日。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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