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08-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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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府发〔2008〕2号]星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星子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8-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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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星子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星子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00八年四月七日

 

星子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使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10年的努力,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使最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能够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2008年县城商品房开发建设计划总量控制在10万平方米。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2008年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为2万平方米(面积以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核定)。严格控制集资建房,特殊情况经批准建设的,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其集资人必须是经审核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选择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便民、利民的原则。2008年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选址在秀峰东大道以东,用地面积18亩,并以划拨方式供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一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五)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按市场运作方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限容积率、限户型、限价格、公开招标确定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必须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竣工后,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销售对象的准入和公开摇号确定购买对象,对象确定后,由开发商负责办理售房手续和产权证书,其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负责。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和供应对象

(六)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县城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10年的努力能够买得起7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要求来确定。

2008年度县城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900元。实际价格以物价局会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原则下测算,并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七)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统计局上年度公布的县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0.8的系数确定。经测算,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38元,乘以0.8的系数,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为5390元。

(八)县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南康镇非农户籍满2周年;

2、符合当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代同堂、子女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分户后符合申购条件的,允许分户申购;没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同在一户口簿上,分户后符合申购条件的,允许分户申购;单身居民只要参加工作(包括自主择业)3年以上,符合晚婚年龄(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购条件的,允许申购。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九)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从外地调入,在调出当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制度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采用“四道程序、三道把关、三榜公布”的方式运作。

四道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推荐、南康镇政府复审、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检查监督。

三道把关:社区把好初审评议推荐关、南康镇政府把好复审关、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和检查监督关。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并携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的由社区负责出具),向所居住社区提出申请,同时领取《星子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社区组织评议和调查后,将申购资格无异议的申请人向南康镇政府推荐。南康镇政府复审无异议后填写《星子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最后报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   社区接受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社区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和有异议不成立的推荐到南康镇政府进入复审程序。

2、第二榜公示   南康镇政府复审完毕后,在镇政府、社区或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镇政府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和有异议不成立的报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审定程序。

3、第三榜公示   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并在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中,根据房源情况和特殊对象进行先后秩序的编号,同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公开摇号确定房号后,由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和有异议不成立的与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

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十一)2008年我县将继续采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十二)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市场住房每平方米平均租金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住房保障面积9平方米确定。

(十三)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初审、南康镇政府复审、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程序运作。

(十四)由县房管局在指定银行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资金来源实行县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

(十五)县民政局、南康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要配合县房管局建立好廉租住房家庭动态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十六)摇号中签的申请人选房后,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所有申请人姓名和地址;2、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3、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5、装饰、设备标准承诺;6、供水、供电、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7、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8、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9、办理产权的有关事宜;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违约责任;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期交付给购买人。

(十八)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县房管局应当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条章和房屋总价,以及当时同类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单价,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购表格中所有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县国土局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字样条章。

(十九)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房人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居住,凡私自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私自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款应高于非法所得。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值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清偿。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分,由县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

(二十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收购:1、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5、购房人自愿出售的。

(二十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二十四)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收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工作。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二十五)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六)政府收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房源。

(二十七)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购、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书和土地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八)对利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补贴并取得住房和住房补贴者,经查实,立即取消住房和补贴资格,追回已购住房和补贴资金,且2年内不得再一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补贴。

(二十九)对审核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责任

(三十)县政府成立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十一)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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