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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府发〔2011〕9号]星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星府发〔2011〕9号
星子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及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1】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调节、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三、流转主体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流入方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农户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四、流转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以粮食为约定衡量物品,实行“实物衡量,货币结算”,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以粮食计价的,一般以本县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收购价格为基准价。
(一)出租。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租赁给其他的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转包。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互换。因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等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户之间,自愿将土地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应互换。互换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报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互换期在一年之内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四)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业主,由该业主同发包方确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并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转让后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灭失。
(五)入股。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入股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应报请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合作社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我县可在城郊乡村试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五、流转步骤
(一)收集流转信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小组或行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行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上报。
(二)发布流转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各行政村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要对所辖行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将收集到的流转信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每周按期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
(三)双方对接洽谈。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指导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自主协商洽谈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依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中规定的流转程序,签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村、乡(镇)各一份。
(五)鉴证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鉴证。
(六)办理流转登记。县、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以转包、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报发包方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六、流转管理
(一)县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提供由县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在合同鉴证、备案和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农业局。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及时处理农户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县、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发改、财政、监察、司法、林业、国土、信访等部门为成员的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其负责日常工作和履行相关职责。各乡(镇、场、处)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建立流转平台。通过县农业部门操作、职能部门联动,分步在县、乡、行政村三级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明确各自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人员。县指导中心设在县农业局,配置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套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等;乡(镇)服务中心设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以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操作手,配置1至2名工作人员;行政村服务站设在村委会,明确村会计(报帐员)兼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流转咨询、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
(三)构建信息网络。各行政村设1名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员,负责收集本村有流转意愿农户承包地情况,包括流转面积、时间、意向价格、地块情况等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登记造表,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1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对行政村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存储、上传和发布;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设1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资源,并做好经常性的发布工作,使供求双方形成有效对接。
(四)设立流转窗口。每个乡镇要在过往人流密集、辐射范围宽广、展示效果良好的交通要道或其他重要场所,树立一个电子显示屏,并以此为窗口,滚动宣传本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讯。行政村要在人口集中且十分醒目的地段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定期发布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政策和供求信息。
(五)安排专项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5万元。各乡镇也要安排一定专项工作资金,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1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规模经营成效显著的大户或企业(合作社)实施“以奖代补”,对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00元。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时,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户、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优先考虑。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要与实际耕种挂钩,做到“多种多补”、“谁种补谁”,抛荒农户不得享受相关补贴。
(六)加大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墙报等各种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政策宣传深入到村、到户、动员农业企业、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依法依规查处抛荒。在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土地抛荒的执法查处力度,对长期抛荒耕地行为不听劝阻、教育无果和不以各种方式流转的,可以试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经营者以收取抛荒费的形式给予处罚,收取的标准:属于常年抛荒的,按抛荒耕地每亩500-600元缴纳;属于季节性抛荒的,按抛荒耕地每亩200-300元缴纳。收取的抛荒费列入乡(镇)财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管理,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县农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收取的抛荒费全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督查考核。县、乡两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组成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督查组,加强对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要把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农村农业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先进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整体滞后,要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中央和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农业 农村土地 流转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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