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08-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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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绕城高速暨都九一期高速公路星子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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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江绕城高速暨都九一期高速公路星子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鹿镇、温泉镇、华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九江绕城高速暨都九一期高速公路星子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日

九江绕城高速暨都九一期高速公路星子段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九江绕城高速、都九一期高速公路星子段项目建设,确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杆线迁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对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该项目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依据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星子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公路用地范围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以公路用地规划批准红线图为准

四、实施时间:

九江绕城高速: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

都九高速一期:按省政府规定时间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还地自建

1、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征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还地自建。

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及装饰和宅基地等状况确定补偿金额;还地自建按九江绕城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并安排宅基地异地重建。

2、县城规划区以内的房屋征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按县城房屋所在区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征收

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三项费用)一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九江绕城高速公路建设统一标准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

六、面积认定

被征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省项目建设单位测量数据为准

被征收的房屋补偿面积原则上依据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载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的及无权属证明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省项目建设单位测绘数据为准。

如对省项目建设单位测绘的土地及房屋面积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测,但必须先签订协议再复测,补偿款按复测后双方认定的面积数据结算。自2011年2月4日以后未经批准的两违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两违”建筑由所在乡镇认定,如对认定有异议的由县两违办界定。

七、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准。房屋产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明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证均未载明用途的或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及无证的以合法手续载明为准,难以辨认的由县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2、土地性质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无任何手续难以认定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手续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房屋及装饰装修部分和附属物的补偿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确定标准执行。如属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所在区位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拆迁生产管理用房、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用房及所有附属建筑,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二)还地自建(产权置换)

1、对房屋坐落在县城规划区以内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按县房屋所在区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2、对房屋坐落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被征收户,如选择还地自建的,其异地重建选址由村镇按村镇规划要求进行选址,凡在环山公路沿线200米范围以内的被征收户要统一进入安置点,房屋外观要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设计。各乡镇被征收户还地自建规划的选址和户型设计方案报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其它补偿

拆迁户过渡费每户2000元。房屋拆迁补偿费包含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机费等补助费。

“两违”建筑及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资金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并同时交地施工。

2、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支付补偿款的50%;签订协议后7天之内将房屋腾空的,一次性支付剩下的50%拆迁补偿款。未按期腾空的房屋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依法拆除,所发生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十、相关工作经费

1、各乡镇政府征迁工作经费每年补助3万元,行政村每年补助工作经费1.5万元。

2、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助费乡镇补助8万元。

附: “九江绕城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九江绕城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棉花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指有片石护坡的鱼塘)每亩补偿30000元。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的个耕地)、宅基地每亩补偿20000元。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用地,其补偿标准按《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据实补差。

(3)水库、山塘(包括恢复水库、山塘库容)每亩补偿10000元。

(4)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综合补偿每亩10500元。具体补偿单价按水田补偿标准0.25-0.4系数由各县根据林地的不同种类确定。

属退耕还林的林地,由建设单位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

(5)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000元。

(6)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补偿费每亩每年35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6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70元/平方米。

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属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整体搬迁安置的,以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给予县级人民政府补差,还建房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

猪、牛栏、厕所125元/平方米,村庄公用水井366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980元/口,砖围墙98元/延米,水泥晒坪65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坪38元/平方米,坟800元/穴,沼气池980元/座,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3000元/套。

四、装修补偿标准

已装修的房屋在框架结构房屋或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基础上再增加补助100元/平方米(指外墙、地面贴墙地砖,内墙刷乳胶漆、安装铝合金窗等装饰的房屋)。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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