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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星子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星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星子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星子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7日
星子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安监、公安、房管、质监、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我县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气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宣传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率、时效性。
县气象部门负责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县气象部门要求播发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八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按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各类建筑物电源、信号避雷器的设计和安装;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贮存场所;
(四)电子生产设施和输配电子系统;
(五)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太阳能、风能接收装置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避免雷电(击)事故。
第九条:县发改委、建设规划、(质检)、安监、房管等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建立并监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机制,以确保防雷装置的统一报建和备案。
第十条:凡属于新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到县气象部门办理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手续,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雷电高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气象部门负责,分别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决定,合格的分别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验收合格文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或者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县气象部门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设计核准书(检测验收报告书)对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提出重新申请审核(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三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或者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的。
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对涉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核阶段应当委托县气象部门进行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县气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由有资质机构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第十五条: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建立重点防雷单位挂牌制度
(一)县气象部门应根据防雷技术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主动申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审核确定、公开告示的程序,确定年度防雷重点单位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防雷重点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严格遵守防雷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防雷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以及专职或兼职防雷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防雷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测、整改维护以及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努力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三)县气象部门要把重点单位作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技术支持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专家联系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防雷单位的防雷安全档案,定期对防雷安全管理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县气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防雷技术指导、防雷普法和科普宣传,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依法防雷、自觉防雷的安全意识,切实将其纳入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县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县气象部门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并视灾情严重程度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雷电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县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部门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四条:县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奖惩制度,对防雷减灾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奖励,对不按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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