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1-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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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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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同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发布该法。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自201412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要求,按照省、市相关宣贯工作统一部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1126

 

 

 

 

 

 

 

 

 

 

 

 

 

 

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促进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更多地了解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规定,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正式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二)促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更好地掌握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规定,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正式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促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正式实施提供坚强领导。

二、重点内容和时间

学习宣传贯彻重点内容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确定,包括30条宣传规范用语和15项重点学习内容。

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自201411月初起,至20156月底止,其中12月为“宣贯主题活动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县长熊杜明任组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长姜中波为副组长,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由姜中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安委办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统一协调、调度安排、信息报道和资料归档。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负责,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四、主要方法

依照“讲、学、思、考、赛、用、传、评”八字方法,广泛、深入、全面地认真抓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1、“讲”。就是通过制作宣讲课件,组织宣讲队伍,采取宣贯会议、专题讲座、培训办班等多种形式,对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进行宣讲、辅导、讲课。

2、“学”。就是采取教学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会议、讲座、办班等形式,组织开展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活动。通过开展教学活动,辅以“思”、“考”、“赛”、“用”等工作做法,来引导、带动和促进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全社会对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贯彻。

3、“思”。就是采取座谈讨论、征文评比的方式,通过选取典型案例,对照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规定,深入比较和思考,进行深度剖析,深刻理解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主旨要义。

4、“考”。就是采取适当的形式,在参加专门学习和进行充分自学之后,适时组织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知识的考试,来测试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和学习的效果,以此促进学习和巩固学习成果。

5“赛”。就是通过组织举办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加大全民学习宣传贯彻的参与度,扩大宣贯活动的影响面。

6、“用”。就是学以致用,善于用法。通过学习,结合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梳理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法律的运用与实际工作和生活紧密结合,认真履行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职工的权利义务、政府的监管职责、行业的自律要求、社会的监督权利,做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的守法用法工作。

7、“传”。就是宣传和传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短信平台等各类媒体、载体,以群众简明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对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新闻信息进行及时报道宣传。

8、“评”。就是对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开展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学习宣传贯彻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比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五、职责分工

1、抓好政府性和社会性的宣传工作。

1)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该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

2)县安委办重点宣传。发挥县政府网站、电视台、星子手机报、县安委会网站舆论导向作用,发布专题宣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开展网络专题访谈。印发10000份宣传单并组织宣传车深入企业、车间、班组进行宣传。该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宣传部、信息办、电视台、安监局、工业园区、温管会协助,要求在11月底前部署到位。

3)根据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执行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的新闻,并在本部门办公场所附近悬挂至少一条宣传标语。该项工作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落实,要求在121日前完成。

其它单位和部门也要在本单位附近悬挂至少一条宣传标语。该项工作由各单位分别落实,要求在121日前完成。

4)组织一次全县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选派获胜队伍参加省、市相关竞赛等活动。该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方案与落实,要求知识竞赛在20154月前完成,选派人员参加全市竞赛在20155月完成。

5)扩大社会公益宣传面。县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集中进行宣传。南康镇、白鹿镇、温泉镇、华林镇和横塘镇至少制作三块以上固定宣传牌。其它乡(镇、场、处)至少制作二块固定宣传牌。全县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充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宣传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该项工作由上述各单位分别负责落实,要求在12月上旬前完成。

县城范围内的所有电子显示屏集中宣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该项工作由县城管局牵头,安监、银监、工商、税务和南康镇等单位协助,要求在121日前完成。

2、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1)组织召开全县宣贯会,邀请市有关专家授课,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安监员听讲。此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

2)组织举办执法人员专题讲座。参加对象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以及各乡镇场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监员。该项工作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县安监局、工业园区分局全体安监员和各乡(镇、场、处)、工业园区、温管会分管领导、安监员由县安委办负责落实,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

3)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该项工作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落实,要求在20151月中下旬前完成。

3、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召开各行业、领域的专题宣贯会议。参加对象为各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该项工作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要求12月中下旬前完成。其中,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工贸行业重点企业,县发改委负责重点项目企业,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施工和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等企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县旅游局负责景区景点以及其它涉旅企业,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重点单位,县工信委负责通信行业,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县海事处负责水上运输单位,县运管分局负责驾校、汽修、出租车、汽车站等单位,县采砂办负责采砂企业。

2)组织举办安全培训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该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于20152月底前制订2015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各相关部门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12015年上半年提请县人大对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进行执法检查。

2、加强对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监督检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县安委会将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宣贯工作进行检查。

3、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要求,党政领导进行年终述职时,应当将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内容。

4、将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安全生产执行力和保障力考核内容。

5、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宣贯工作方案于125日前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宣贯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留存归档和归纳总结,每月至少报送四条宣贯工作信息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优上报到上级机关,并印发专题简报。资料收集和宣传报道要贯穿宣贯活动的始终。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和要求,收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宣贯工作的相关资料、数据,形成宣贯工作情况总结,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查代钊,电话:7752881

胡建华,电话:7752888

邮箱:xzanjian@163.com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   

 

一、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二、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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