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09-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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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县渔业船舶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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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府办字〔2014〕61号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我县渔业船舶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捕捞许可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4]39号)文件精神,我县将开展《渔业船舶证书》(按照农业部要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合并为一个证书,统称为《渔业船舶证书》)相关数据图片等信息采集和发证工作。为切实做好这次《渔业船舶证书》相关数据图片等信息的采集和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根据省农业厅已核定批准我县2012年4月上报的申请捕捞许可证名单和数量,下达了捕捞渔船及功率“双控”指标。这次《渔业船舶证书》相关数据图片等信息采集和发证工作是我县2012年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的后期完善,不是新的一次发证工作开展,全县、各乡(镇、处)务必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对我县2012年的核准名单和“双控”指标数开展完善工作,不得突破省农业厅对我县2012年核准的捕捞申请名单和“双控”指标数,切实做好《渔业船舶证书》发证工作,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渔业船舶证书》的相关数据图片等信息采集和发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确保鄱阳湖区的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成立《渔业船舶证书》发证领导小组。

组 长: 吴伟清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陈春林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国利 县农工部部长

吴家胜 县政法委副书记

丁光宇 县渔政局局长

成 员: 熊廷海 县公安局副局长

程 珉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伟峰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郭章凤 县渔政局副局长

廖爱军 县公安局水警大队长

江 辉 南康镇镇长助理

钱少芳 白鹿镇副镇长

饶菊林 蓼花镇副镇长

雷 华 蛟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熊传力 蓼南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丁 星 苏家垱乡正科级组织员

于 葵 沙湖山管理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鄱阳湖渔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县《渔业船舶证书》相关数据图片等信息采集和发证工作,郭章凤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职责

各乡(镇、处)负责为本辖区申请登记的渔业船舶签署核实意见。

县鄱阳湖渔政局(县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乡(镇、处)签署意见的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后,依法对申请登记的渔船进行登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规定,对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地点设在县渔政码头)进行技术检验和相关渔业船舶数据图片等信息采集,经船舶技术检验和信息采集合格的渔船,发放《渔业船舶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对象依法进行清理,取消《渔业船舶证书》发证资格。

县公安局负责对我县《渔业船舶证书》发证工作中造谣生事、扰乱秩序、煽动策划制造事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四、工作时间

我县《渔业船舶证书》相关数据图片采集和证书发放时间安排在2014年9月下旬开展,12月底前结束。

五、发证要求

(一)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和检验的人员必须是我县2012年经村小组、行政村、乡(镇、处)上报县领导小组再经省农业厅审核批准的在册人员。

(二)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和检验的人员必须户籍仍然在2012年申报时所在地。

(三)根据渔业船舶船员相关管理规定,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和检验的渔业船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和检验的人员必须配备船用消防灭火器、通信设备、信号灯、救生衣、救生圈等,本人穿戴救生衣、驾驶本人的机动渔业船舶按渔政部门指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县渔政码头)进行登记检验。

申请登记检验的渔业船舶必须达到安全适航状态,不符合渔业安全标准的船只,一律不得进行登记检验。

渔船主机铭牌必须完整清晰,达到数据图片采集要求。如船舶安全设施和渔船主机铭牌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得登记、检验。

逾期或拒不参加登记、检验的,按自动放弃发证资格处理。

(五)申请船舶登记和检验的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船只进行登记检验。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作假人发证资格。

(六)相关渔业船舶数据采集由县鄱阳湖渔政局在登记、检验现场完成;图片信息采集委托第三方在登记、检验现场完成。第三方图片信息采集费用由申请登记人员自理。

六、建立调整、退出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鄱阳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我县鄱阳湖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县决定自本次《渔业船舶证书》发放开始,建立鄱阳湖捕捞许可调整和退出机制。

(一)鉴于省农业厅已对我县鄱阳湖捕捞实行“双控”,本次我县《渔业船舶证书》发放必须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对我县捕捞渔船和渔船功率控制数执行。

(二)本次《渔业船舶证书》发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2]13号)文件和《关于认真做好我县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星府办字[2012]16号)文件精神,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一律退出鄱阳湖捕捞许可,不发放或吊销《渔业船舶证书》。退出后空余数额,由县政府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在换发证书年统一调整。

1、2012年经村小组、行政村、乡(镇、处)上报县领导小组再经省农业厅审核批准的在册但已经死亡了的人员;

2、发证后或年度检验时已经死亡的;

3、申请发证时或年度检验时本人户籍已迁出传统渔业村庄的;

4、在换发证年,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5、申请发证或年度检验时,没有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的渔船的;

6、申请发证或年度检验时,渔船已改作其他经营的。

7、 被依法取消捕捞资格的;

8、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4年9月23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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