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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发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2〕10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发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发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发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增强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实力,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化解因征地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发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提升农村幸福生活指数,助力乡村振兴。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发展用地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确保措施合法、程序合规、处置合理。
公平公正。始终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稳妥推进在征地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分类处置。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分类处置。
三、用地安排
在2015年1月1日前,原星子县及南康镇、白鹿镇、温泉镇等政府作出了承诺并有文件依据的,且依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考虑村组土地全部征收,且村组承诺放弃享受失地农民保险等其他补偿,方可由属地乡镇政府安排发展用地。
(一)按照被征地对象10平方米/人标准安排发展用地,发展用地的容积率按所在地段的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凡市政府(原星子县政府)相关部门已出具正式发展用地红线图的,按照已选址的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不再另行安排。
(二)发展用地规划选址需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后,由镇村统筹,分区域集中连片安排(即老城区、峰德新区、工业园区)。
(三)2015年1月1日前,因征地失地农民凡是已安排发展用地的,不再安排被征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两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的对象不安排发展用地。
四、土地性质
发展用地均须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须依法取得用地手续。
五、享受范围
享受发展用地的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计算截止时间是市政府(含原星子县政府)当年确定征地安排发展用地之日;
(二)外嫁且户口已外迁人员不得享受;
(三)嫁入且已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员,原则上可享受;
(四)农转非人员中,公职人员一律不得享受,非公职人员且在村组仍保留土地的,原则上可享受;
(五)其他情况由镇、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定。
六、用地审批
由被征地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及实地勘查,报市政府审定。用地在上报办理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供地。
七、供地方式
发展用地上报审批后,市自然资源局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由村民小组自行选择)供地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集体。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村民小组承担划拨土地的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中介费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为当期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乘以0.8系数。
八、开发建设
发展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民主会商确定开发建设的,由属地乡镇负责指导,按项目报建程序进行报批报建。通过集体开发经营,将其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壮大村(组)集体经济。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主选择发展用地的开发模式: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联合建设、联合经营、共负盈亏;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展用地为股份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开发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发展用地开发建设时,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并依规缴交相关规费。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定的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鼓励发展用地建设宾馆酒店、写字楼、标准厂房(限工业园区)、智能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业态,不提倡建设住宅。
九、其他安置办法
若村民小组经民主会商同意不选择开发建设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申请,村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享受失地农民保险,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一)货币补偿
选择享受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2.6万元/人。
(二)享受失地农民保险
2010年4月20日以后市政府(原星子县政府)批准征地,享受发展用地的人员可申请转为享受失地农民保险,按照有关政策予以保障。
十、监督监管
发展用地的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及资金管理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账,定期公布,接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村委会及被征地的村民代表应成立理事会专门对发展用地的项目经营及资金实施管理,并接受乡(镇)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发布之前的各类会议纪要、抄告单或其他文本等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庐山市人民政府。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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