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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政府办公室 庐山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景区进山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3〕16号
庐山市政府办公室 庐山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景区进山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景区进山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山市政府办公室 庐山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景区进山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庐山景区旅游环境,缓解旅游交通压力,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景区进山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庐山市(局)协调联络处负责牵头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种类
第三条通行证分为公务车辆、商务车辆、居民车辆、特种车辆及临时车辆通行证5大类:
1.公务车辆通行证:
①A证:省、市四套班子公务用车以及应急、机要等保障性公务车辆。
②B证:九江市县区公务车辆,江西省直、九江市直单位公务车辆。
③C证:庐山市(庐山管理局)及市(局)景区单位、庐山市直单位、省市驻山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上级划拨的省市驻山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2.商务车辆通行证:
①长期在庐山山上景区从事合法商务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商户的车辆(严格按照经营需要确定办理数量)。
②规上企业除法人代表之外合伙经营人的车辆,限办一台。
③为庐山山上单位、宾馆酒店提供送菜、送货、运送泔水或长期维修等服务的车辆(严格按照经营需要确定办理数量)。
3.居民车辆通行证:
①牯岭户籍(含修静庵、山南林场)居民私家车,每户(家庭)原则上限办1台。
②景区单位非牯岭户籍工作人员私家车,每户限办1台。
③父母为牯岭户籍的非牯岭户籍居民私家车,每户限办1台。
④在庐山拥有房屋并有合法证明的非牯岭户籍居民私家车,每户限办1台。
4.特种车辆通行证:
特种车辆包括专用生活垃圾清运车(不含建筑垃圾运输车)、公路养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交通、防汛、防火等维修车、抢修车、巡查车。
5.临时车辆通行证:
①庐山山上景区基建项目工程车辆。
②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进出景区的车辆。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四条 办理公务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A证:车辆所在单位申请报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准并加盖公章);
②B证:车辆所在单位申请报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准并加盖公章);
③C证:车辆所在单位申请报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准并加盖公章);庐山市委办公室、庐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意见(庐山市直机关单位车辆办证需提交)。
第五条 办理商务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商户的车辆。
1.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合同及复印件;
3.缴税证明、发包单位证明;
4.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②规上企业合伙经营人的车辆。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合同及复印件;
3.缴税证明、发包单位证明;
4.合伙经营关系证明(出资证明);
5.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③送货及长期维修等服务的车辆。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经营合同、服务对象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证明、服务对象证明;
3.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第六条 办理居民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牯岭户籍(含修静庵、山南林场)居民私家车。
1.审批表;
2.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②景区单位非牯岭户籍工作人员私家车。
1.审批表;
2.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工资表复印件;
4.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③父母为牯岭户籍的非牯岭户籍居民私家车。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关系证明等);
4.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④在庐山购买房屋的非牯岭户籍居民私家车。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房产证明(房产证、非私自交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证明、集资房或单位分配房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相片及驾驶员承诺书。
第七条 办理特种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表;
2.车辆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准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庐山山上景区基建项目工程车辆。
1.审批表及驾驶员承诺书;
2.基建单位申请报告;
3.基建承包合同及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进出景区的车辆。
1.审批表及驾驶员承诺书;
2.申请单位申请报告;
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通行证办理机构:
车辆通行证办理机构为庐山旅游交流中心。
第十条 通行证办理审核单位:
车辆通行证办理分别由综合执法处、牯岭镇、税务局、户籍地派出所、庐山交管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牯岭分局等单位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盖单确认。
第十一条 通行证办理审批权限:
1.公务车辆中的A证、B证由庐山市政府(庐山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
2.公务车辆中的C证、商务车辆、特种车辆及临时车辆由庐山市(局)协调联络处主要领导初审,庐山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
3.居民车辆由庐山市(局)协调联络处分管领导初审,庐山市(局)协调联络处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通行证及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7座以上非营运车辆登山。确需进山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A证)可直接进入景区(含大换乘期间)。其余通行证车辆司乘人员须按园门现行规定购买景区门票。
第十四条 为减轻旅游旺季交通压力,旺季期间实行容量管控、单双号限行、高峰时段限行措施,适当控制上山车辆数量。具体管理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台并实施。
第十五条 通行证实行期满审查制度。通行证到期后依照第三章规定对通行证进行审查换证。具体办法由办证单位制定并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庐山市(局)协调联络处等办证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层层把关,对不支持庐山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游客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处要加强通行证查验,杜绝无证进山及偷逃门票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对在通行证办理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把关不严、违规徇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责任;对利用通行证非法营运、偷逃门票的,对不遵守限行规定、违章停车的,由公安、交通、游客服务中心、综合执法、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收回通行证、取消相应办理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通行证办理过程中,因不符合办证条件,而私自制作假证进山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交通、游客服务中心、综合执法、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为规范通行证办理并严格后续管理,要依据本办法,对各类办证对象重新核准、限期重办,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发放新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庐山市(局)协调联络处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庐山市政府办公室(庐山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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