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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2〕13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局)旅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的通知》(赣建消〔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为契机,促进庐山市政府不断完善城市各项功能设施,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增强庐山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的人民满意城市,充分认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对保护历史遗存、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保护历史建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留下庐山的城市记忆。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应保尽保。深入推进普查和确定工作,摸清摸准全市历史建筑家底,不断拓展保护范畴、保护类型、保护地域,加快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现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全覆盖。
(二)分类施策,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部分居民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要充分考虑历史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及保存状况的差异性,对历史建筑因地制宜、活化利用,充分彰显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和地域风貌。
(三)挖掘内涵,传承创新。保护历史建筑的空间布局,深入挖掘历史建筑文化内涵,注重体现历史建筑风貌原真性,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创新保护理念和保护技术,留住历史记忆,传承历史基因,延续历史建筑原有风貌和风格特征。
(四)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积极发挥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热心群众等力量,尊重市民对历史建筑保护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汇聚各方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强大合力,努力营造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分期分批完成庐山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公布、挂牌、建档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业主主体、专家指导、社会参与、多方监督的工作机制,培育一批类型多样、影响广泛的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典型案例。并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标准,建立共建共享和持续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形成全域覆盖、应保尽保、活化利用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体系,让历史建筑留住庐山城市个性和记忆。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普查确定,明确历史建筑范围。
1.开展历史建筑全面普查。按统一标准评估认定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价值特征、保护利用管理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全面摸清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底数,建立全面系统的历史建筑数据库,并与省住建厅数据库联网。〔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处);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
2.建立市级历史建筑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完成中心城区历史建筑名录的查漏补缺,加快推进庐山市历史建筑名录确定工作,2023年底前公布全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
3.组织历史建筑建档挂牌。在2022年3月前全面完成庐山市第一批历史建筑挂牌工作,同时建立包括现状风貌、产权情况、文史资料、修缮资料等内容组成的全面、系统、完整的历史建筑档案。〔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技术支撑,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1.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技术指导。由市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住建、文化等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宗教、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史志办、市民宗局、市司法局〕
2.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图则。按照一幢一策、因房而异的原则,编制包含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维护修缮要求等内容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关于风貌控制、保护重点、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作为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处)〕
3.开展保护利用技术研究推广。根据庐山市自然及建筑特点,对历史建筑外墙表皮修复、结构加固、建筑保温、墙体防潮、消防等技术问题开展研究,积极运用于保护利用实践,破解保护利用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
(三)打造示范样板,培育保护利用成果。
1.打造西宁街历史文化街区、牯岭街历史文化街区两条历史街区保护利用样板。依据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加强历史建筑的系统保护和利用。以融合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为主题,在2022年底前打造完成西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样板;以保护工业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为主题,加大对牯岭街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的修缮力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市(局)世界遗产管理处、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
2.培育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范例。结合我市全域旅游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历史建筑相对集中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保护利用,打造名人故居纪念馆、特色博物馆,以及研学旅游、休闲餐饮、养生养老、度假民宿等新型业态。〔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各乡(镇、处)〕
3.开展系列保护利用相关文化活动。在加快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同时,加强对庐山历史文化脉络的发掘整合,积极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支持发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与历史建筑有关的文化活动,讲好“庐山故事”。〔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处)〕
(四)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实效。
1.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市民参与”,加强市级部门协作,形成职能分工明晰、互联互动的管理机制,重点落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处)〕
2.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所需的财政资金投入,引导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等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鼓励公益组织、热心人士等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不断拓宽保护资金来源,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各乡(镇、处)〕
3.建立多层次保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严格按照《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内容执行。同时编制完善《庐山市西宁街、牯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强化法规制度、法定规划的执行落实。〔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庐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所需的财政资金,在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中优先安排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计划,有条件的纳入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范畴。研究探索相应的优惠措施,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三)强化人才保障。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培育历史建筑保护专业人才,帮助各类保护利用社团在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等层面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培养具有地方传统技艺的工匠、技师,传承地域文化和传统工艺。
(四)强化宣传保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题或专栏,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历史建筑有关信息,提高市民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参与度、认可度、满意度,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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