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6-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67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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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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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2144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局)旅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5月14日市一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办字〔2018〕5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庐山市(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接待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用于保障调研、检查和接待等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省批准的11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综合执法用车是指除中央、省批准的11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之外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用于行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庐山市(庐山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市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庐山景区旅游交流中心负责庐山管理局驻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日常运行、业务办理、协调管理等工作。                        

庐山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接待用车、综合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庐山市(局)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实行编制管理,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为基准。公务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经政府同意,向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九江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四)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单位应在本级核定编制数内核定1-2辆编制。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或上级无偿调拨车辆的,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八条因新成立机构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新成立的机构级别、职能等相应要求予以核增本级公务用车编制数,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和财政部门规定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综合执法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党政主要领导实物保障用车可配备价格18万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小轿车。乡镇实物保障用车可配备价格15万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小轿车或符合基层出行特点的皮卡车。

(三)应急保障、调研接待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需要在年度配备计划外购置公务用车的,以及因公务用车丢失损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有关部门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定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标准执行,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编制空缺的;

(二) 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

(三) 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置经费,应当提供中央或省级单位配发文件和省、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且应符合本级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九条 乡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的车型。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 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经政府同意,向九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九江市政府审核同意,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务用车上牌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出具上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符合实物保障用车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一)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二) 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三) 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四) 因公接待;

(五) 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六)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庐山市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北至白鹿镇五里牌,南至七夕公园、东至工业园、西至秀峰景区。

庐山管理局驻景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山上单位为牯岭镇镇区范围(东线至会址,西线至花径);山下单位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新城、庐山北门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统筹调度、高效使用。平台公务用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干部使用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安装北斗车载终端,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条 全市(局)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市(局)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实行单车申请审批,注明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 度。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当封存停驶,公务用车停放地点区域原则上为本单位办公区域庐山管理局驻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停放地点区域原则上为庐山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大楼前停车场(山上)及庐山交通索道下站台停车场,因特殊情况须停放在其他区域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制度。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在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公务用车保险。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采购招标确定的维修企业定点维修、保养。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按照合同定点加油,健全公务用车油耗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实行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求时, 可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预留的经费,向社会租赁车辆,以满足公务活动需求。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 的,应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旧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 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在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采取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对车辆编制进行调整。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向同级市委、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并定期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九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 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 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 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六)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 用车的;

(七)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八)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 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九)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原则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车,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原则管理。

全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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