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0〕51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庐山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6日
庐山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切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发证原则
(一)此次登记发证不收取农民群众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三)所有的院落和空基不予登记发证;
(四)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需要村、组、社区审查;
(五)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的不予发证;
(六)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才可发证;
(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八)其他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的,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权利人申请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权利人)和户口本(所有人员)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作业单位提供)需要权利人和相邻人签字;
(三)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房产证、县政府批准文件等),如没有,需村委会、居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址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经公示30天后,无异议。
四、登记发证期限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申请登记发证,则依法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登记发证收件地点:各村(居)委会。
六、相关单位职责
(一)村民小组(理事会)审查内容:
1.权利人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2.房屋建设时间和房屋所有权情况。
(二)村(居委会)审查内容:
1.是否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情况;
2.是否有权属纠纷。
3.审核权籍调查表后,加盖公章。
(三)权利人(村民)签字:
对调查(测量)数据予以认可,同意申请发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内容:
对村、组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权属调查、争议调处、补办审批手续等工作。审核权籍调查表后,加盖公章。
(五)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
(六)基层自然资源所:参与辖区内材料的审核,特别是地类的核定。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的认定
以公安系统办理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为认定标准。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一户多宅”问题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登记发证;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发证。多子女户分户,父母身边必须留一子女,独子(女)只能分配一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宅基地。不符合继承和分户条件的多处宅基地,只登记符合规定的一处宅基地,且优先登记老宅基地房屋,其余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二)城镇居民下乡建房问题
《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登记发证。
(三)原登记发证面积与本次测量面积误差问题
原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本次确权登记因测量方法不同,引起实地调查面积与原登记发证面积不一致的,按本次实地调查测量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占地超出省(市)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作为生活附属用房的余屋和正屋连在一起为同一宗地的,按上述规定予以登记。
(四)未批先建宅基地问题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宅基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经乡、村两级组织同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30天)无异议,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五)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原土地权源证件载明的使用权人不一致,或是非户主身份申请登记的问题
原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凭遗嘱、财产分割协议等,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房屋赠予、置换和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依照相关政策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实际使用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原则上以户主为权利人申请,家庭另有约定的附家庭成员签字的协议书和村委会的证明。对原土地权源证件载明登记的使用权人与现有户口簿、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凭派出所户籍、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建房问题
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予以登记发证。
(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问题
按照2016年《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只登记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建筑面积(地下室超过2.2米按一层计算)。1.建筑占地登记面积: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20㎡以内,老宅基地(含改、扩建)占地面积150㎡以内,超占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2.建筑面积登记:建筑三层及以下房屋,登记面积350㎡以内,超建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3.建筑超过三层的房屋,只登记三层及以下的面积,按上述第1、2条规定登记,第三层以上的建筑部分均算超高建筑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九、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一)移民建镇或地质灾害搬迁,原住房应拆除但没有拆除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二)非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三)村民新建、扩建住房,因占地不符合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相关管理要求,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四)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五)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予登记发证。
(六)因依法查封和已抵押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
(七)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监测点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庐山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关系到老百姓的福祉和合法权益,涉及到千家万户,且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倒排时间表、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快速有序推进。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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