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星府办发〔2010〕17号]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星子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星子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星子县失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试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八日
星子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试行)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老有所养,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现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8]8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6]8号)精神,参照我市以及其他县区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方案中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但不含私自转让土地不足0.3亩)的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
2、凡年满18周岁的失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3、下列人员不列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⑴失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
⑵户籍关系不在本地或已迁出本地的;
⑶户口挂靠在被征地的村、组,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须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星子县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经村委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失地农民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乡(镇)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政府分别负担50%。对年龄偏大的首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根据各自年龄大小分别向前补缴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由失地农民个人自己负担50%,受益财政在土地收益中补贴50%。
(一)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按照“低进低保”的原则办理。
1、凡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仅限首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按照“即保即享受”的原则办理,自办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80元/人。如果这类人员愿意缴费的,可参照男74周岁、女69周岁的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自缴清费用后下一个月可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120元/人。
2、凡男61-74、女56-69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低进低保、一次性补缴后即可享受”的原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根据该人的年龄不同分段进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自下一个月起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120元/人。
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见下表:(单位:元/人)
|
年龄 (男/女) |
补缴金额 |
年龄 (男/女) |
补缴金额 | ||||
|
个人 |
受益财政 |
合计 |
个人 |
受益财政 |
合计 | ||
|
61/56 |
5000 |
5000 |
10000 |
68/63 |
3250 |
3250 |
6500 |
|
62/57 |
4750 |
4750 |
9500 |
69/64 |
3000 |
3000 |
6000 |
|
63/58 |
4500 |
4500 |
9000 |
70/65 |
2750 |
2750 |
5500 |
|
64/59 |
4250 |
4250 |
8500 |
71/66 |
2500 |
2500 |
5000 |
|
65/60 |
4000 |
4000 |
8000 |
72/67 |
2250 |
2250 |
4500 |
|
66/61 |
3750 |
3750 |
7500 |
73/68 |
2000 |
2000 |
4000 |
|
67/62 |
3500 |
3500 |
7000 |
74/69 |
1750 |
1750 |
3500 |
3、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低进低保”的原则办理参保手续,并根据本人年龄不同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按其缴费的档次相应分为三个档次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即一档每月120元/人、二档每月150元/人、三档每月180元/人。
具体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见下表:(单位:元/人)
|
标准 /档 次 |
缴纳金额 |
缴纳金额 |
缴纳金额 |
缴纳金额 | ||||||||
|
男:18-30女:18-30 |
男:31-40女:31-40 |
男:41-50女:41-50 |
男:51-60女:51-55 | |||||||||
|
个人 |
受益 财政 |
合计 |
个人 |
受益 财政 |
合计 |
个人 |
受益 财政 |
合计 |
个人 |
受益 财政 |
合计 | |
|
一档 |
3375 |
3375 |
6750 |
3825 |
3825 |
7650 |
4500 |
4500 |
9000 |
5400 |
5400 |
10800 |
|
二档 |
4125 |
4125 |
8250 |
4675 |
4675 |
9350 |
5500 |
5500 |
11000 |
6600 |
6600 |
13200 |
|
三档 |
5625 |
5625 |
11250 |
6375 |
6375 |
12750 |
7500 |
7500 |
15000 |
9000 |
9000 |
18000 |
4、凡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本人要求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一次性分别对男41-55周岁、女41-55周岁,男31-40周岁、女31-40周岁,男18-30周岁、女18-30周岁的失地农民补贴7500元、6375元、5625元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地农民最低生活补贴保障
因家庭困难、确无能力缴费的失地农民,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适当补贴”的原则办理,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个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领取月最低生活补贴50元/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1、从土地收益金中提取8%;
2、由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万元;
3、失地农民个人缴纳。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失地农民个人应缴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中一次性抵缴,抵缴不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如征地补偿费已发给失地农民的,则由参保失地农民个人一次性缴清。
4、县政府补贴。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不低于参保失地农民补贴资金政府补贴总额的20%划拨给县社保局,补贴资金5年内全部到位。
五、基金管理
1、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办理,纳入省级统筹。
2、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失地农民选择“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办法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由县社保局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3、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办法中,失地农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得提前支取。失地农民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参保的失地农民与县社会保险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享受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待遇的条件
(1)男满60、女满55以上的失地农民,办理好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费的,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
(2)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办理好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费的,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
2、享受最低生活补贴保障待遇的条件
参加最低生活补贴保障的失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享受最低生活补贴保障待遇。
3、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
(1)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其待遇调整按现行文件规定办理。
(2)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最低生活补贴的失地农民,其待遇调整遵循“低进低保”原则,并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待遇。
4、关于退休后死亡待遇
(1)失地农民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而退休前个人缴过费的,其死亡后可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凭乡(镇)、村证明领取丧葬抚恤费2000元;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如有尚未领取完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收益人,政府补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凡个人未缴费的失地农民,其退休死亡的,不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七、其它
1、本方案在2010年启动的政府依法征用土地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全面实施。
2、如中央、省、市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按其政策规定办理。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本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