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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方案和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星府办发〔2015〕29号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农房保险
工作方案和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商品林
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方案》和《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5日
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方案
为切实增强我县“三农”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赣府金办发〔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能力为目标,在全县各乡(镇、场、处)农村地区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新模式,开辟民生工程新渠道,有效增加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将农村保险由农业生产延伸到农民住房,逐步构建全县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三农”保障新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保险内容。
1、被保险人:全县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且在农村范围之内拥有住房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标的: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
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一户只保一座房屋,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只保户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日常长期居住的房屋;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赔偿。
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璜、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4、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农民房屋的倒塌。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及施救费用、清理费用等,房屋倒塌的界定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执行。
5、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每户10000元。费率:1‰。保费:每户10元。
6、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倒塌,保险公司按房屋倒塌程度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其中每间房间最高赔偿标准为2000元,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户所投保保额。
(二)保费补贴。
每户保费10元,其中省财政每户补贴4元,县级财政每户补贴3元,农户自缴保费每户3元。 其中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农房保险应实现全县统保,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人保财险星子支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房保险工作,增加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向承保公司提供有关保户及保险标的基础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农房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农房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农房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的做好承保理赔工作。要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房保险,为农户提供优质、方便的保险服务。要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惠民利民的原则,迅速、及时、足额做好理赔工作,坚决做到据实理赔,不惜赔、拖赔、滥赔。保险双方经查勘确认理赔金额后,立即报上级人保财险公司批复,并在批复后十日内支付赔偿。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保监局的“见费出单”要求,即农户自负保费(县财政承担)缴齐后才能出单。同时指导各地按规定填制投保清单。
2015年星子县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县林业发展,增强林农及林业企业防范抵御森林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根据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09〕16号)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林计字〔2014〕116号)精神,给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解决灾后重建造林资金,增强林农及林业企业抵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扶持林业生产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杆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按参保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原则上按每亩400元保额确定。
(五)保险费率:4‰,即每亩1.6元。
(六)赔偿处理
1.免赔额。
火灾责任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10%。
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责任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款: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5.火灾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烧伤木(部分损失):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尚保一半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
未烧木(无损失):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伤害。
6.对火灾以外的森林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损失理赔,由省林业厅与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另行制定定损和理赔规定。
三、操作方式
(一)保险方式。我县商品林实行统一林木综合保险,即保费为1.6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0.48元/亩、省级财政补贴0.4元/亩、县级财政补贴0.08元/亩、林农自行负担0.64元/亩(此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投保方式。采取乡(镇)统保的方式组织林农投保,做到应保尽保。县林业局应做好全县林农的统计工作,包括林农的姓名、电话、林地地址、面积。
(三)赔付方式。由林农签署委托书或承诺书将赔付资金支付给林业部门或造林公司或代造林林场,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督受损林的再造、抚育和森林防灾。
四、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40%,其中投保人应承担的4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补贴资金按《江西省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之规定执行。
五、工作措施
根据上级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协同推进”的方式,由县林业局和人保财险星子支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森林保险工作。所有商品林暂由县林业局委托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或某林场对全县所有林地统一投保、统一理赔、统一组织造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林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承保理赔服务。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森林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缴齐保费后再出据保险凭证(见费出单)。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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