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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25日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直属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县政府部门、直属及驻县相关单位(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
(二)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四、清理时间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自2015年10月25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五、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10月25日至11月10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及实施方案要求,对本单位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县政府部门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县审改办。行政审批事项中未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二)审核论证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县审改办在征求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等单位意见后,组织力量对各单位报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研究论证,形成《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县政府法制办对县审改办报送的《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清单报批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
县审改办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报县政府审定。
(五)清单公布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经县政府审定后,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六、责任分工
(一)县审改办:牵头清理县政府部门和驻县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县发改委:负责企业投资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
(三)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的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
(四)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负责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审查。
(五)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合法性审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清理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请各部门、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审改办(联系人:蔡从秒;联系电话:2666221(18979207341);电子邮箱:497393253@qq.com)。
(二)认真清理自查。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本单位实施的审批事项,认真梳理、如实填报《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严禁瞒报、漏报、错报。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要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全称、文号、条款和具体内容。承担中介服务的实施机构要明确资质资格要求。各单位清理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县审改办。
(三)密切协作配合。按照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中介服务工作要求,县审改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政府法制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
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清理规范工作中敷衍应付、进度迟缓、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部门将以予以通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单位名单
2.《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样表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1
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清理单位名单(50家)
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卫计委、旅发委、公安局、司法局、森林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文体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物价局、科技局、城管局、房管局、商管办、商务局、防震减灾局、扶贫移民办、农开办、农机局、渔政局、粮食局、档案局、保密局、残联;运管分局、公路分局、港航分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烟草局、海事处、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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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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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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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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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名) |
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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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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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附进入我市市场的中介服务项目机构具体名单) |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
办理时限 |
清理意见 |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情况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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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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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六号令)第4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2家): 2.九江振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 |
市场调节价 |
节能评估报告书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法定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将不含评审时间和修改时间。 |
保留 |
无 |
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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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此表由审批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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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栏要求具体到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全称、文号、条款及具体内容(上报时附文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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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可填“市场调节价”,也可按实际收费填写价格区间,如“2-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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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栏按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的表述规范填写。如“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等,并附上已进入我县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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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理意见填写“保留”、“取消”或“整合”,如需说明情况请另附文字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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