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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17﹞95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庐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监测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西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九江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庐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条 价格异常波动级别
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2、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出现群众集中抢购,部分商品脱销,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2、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3、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4、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机构设置
为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成立庐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作为市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的机构。
市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物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委、市商管办、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宣传、监测预测、监督检查和后勤保障四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六条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2、负责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
4、报请市政府实施财政补贴、规费减免等。
5、根据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决定实施和终止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级别。
2、起草、拟定各类文件、材料,提出政策建议。
3、跟踪监测价格变动情况,做好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
作,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4、上传下达,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5、受理价格举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6、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第八条 市应急办公室的各职能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综合宣传组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拟定各类文件、材料;做好警情的上报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2、监测预警组设在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趋势的预测与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3、监督检查组设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督查和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种处罚措施以及价格监管和干预措施。
4、后勤保障组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物资保障供应和相关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核定落实各项经费开支;安排人员值班。
第九条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物价局:负责市应急办公室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宣传政府稳定市场的措施和效果,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的影响,稳定消费情绪和消费心理。
3、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负责药品、医药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市工信委: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的政策措施,牵头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商管办: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障供应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严厉打击价格波动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犯罪活动。
7、市粮食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负责组织实施九江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8、市农业局:负责落实各项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组织好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
9、市供销社:协助做好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及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质对象的统计和救助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规划城区内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12、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应急商品调运的“绿色通道”,在紧急状况下,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力的组织协调,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的需要。
14、市统计局:负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有关信息,提供有关数据,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统计与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15、市卫计委:负责疫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对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工作制度
1、应急值班制度。正常状态下的值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固定电话工作日8小时、移动电话24小时值班,信息报送网络工作日24小时正常运行。应急状态下,价格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成员单位应急固定电话实行12小时值班,移动电话、信息网络24小时保持畅通,节假日照常值班;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成员单位应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信息网络24小时保持畅通,节假日照常值班,价格举报保持全天畅通。
2、应急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正常状态下的监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实行日报、周报、旬报和月报等。应急状态下,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级别,并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并启动应急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两天一报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监测预警报告每天上午12时前报出,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应急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3、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请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4、快速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5、新闻宣传制度。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的价格信息、价格检查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宣传、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先期处置
1、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研究分析,确认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认定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和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1、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及时上报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原因及对策。
2、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3、迅速派出监督检查组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约谈和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4、及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加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通过增加市场供给努力稳定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 应对重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2、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实行财政补贴,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
3、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九江市政府请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4、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五章 终止和总结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场价格处于正常状态持续一周后,经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价格异常波动处置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第十五条 工作总结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研究、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处置行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装备建设和维护等。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保障
确定一批我市应急商品生产、流通企业,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和商品的储备。储备商品要质优量足,妥善保管。在紧急状态下,经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研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适时投放,平抑市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食盐、食糖、蔬菜、药品、液化气、成品油、纯净水、水产品及建筑材料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现象,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的非正常价格波动。
第十九条 责任与奖惩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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