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4-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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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及“十小”企业(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8-04-2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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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1828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及“十小”企业(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散乱污”及“十小”企业(项目)关停取缔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决定在我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散乱污”及“十小”企业(项目)的清理整顿和关停取缔工作。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限期销账、依法严惩的要求,全面整治取缔现有的“散乱污”及“十小”企业(项目),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和社会监督力量,突出对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饮用水源地、生态水系河道等重点区域,以及加工业集聚区、畜禽养殖、粘土砖厂、塑料造粒、挖沙选洗、露天破碎等重点行业进行污染排查和依法打击,消除环境隐患。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和“十小”企业(项目)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内容

(一)“散乱污”企业(项目)

“散”指不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或者当地规划的加工小区的规模以下企业(项目);“乱”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取得环保、国土、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小作坊、小畜禽养殖、露天喷漆、家具制造,以及使用燃煤锅炉的小浴室、小服装加工店铺;“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严重的企业,没有治理能力和整改价值的企业。

(二)“十小”企业

“十小”企业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企业。

三、整治步骤和措施

整治时间:2018420-710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420-5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原有排查企业清单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散乱污”、“十小”企业(项目)进行再排查,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力量,突出重点区域和行业,建立准确的清查台账,做到排查清理工作无遗漏、无差错,为清理整顿工作打好基础。排查汇总表于510日前报庐山市环保局,联系人:黄丽君(电话:15079219202,邮箱,471381119@qq.com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511-620日)

对发现的属于此次整治范围内的企业(项目),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拆迁、停产整改的措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属于“十小”的企业依法坚决关停取缔,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规划的、未进驻工业园区的、长期污染环境的规模以下企业,乡镇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加工小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和环境标准化企业。各乡镇按照整改时间节点完成规划范围外企业的拆除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取得环保手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生产,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求。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620-7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网格单位对查出问题企业的整改取缔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台账表格、拆除现场照片等材料报市环保局汇总,市政府督查室将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散乱污”、“十小”企业(项目)。要加强领导,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握工作重心合力攻坚推进,务求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排查辖区内底数,建立清查台账,落实取缔、关闭、整治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十小”企业(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依法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做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取缔关闭的工业企业和落后产能的核查取缔工作。

市水务局、市港航分局、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对沿湖非法码头的取缔整治工作“回头看”,督促取缔措施执行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各类工业企业、小型加工类店铺等证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列入“散乱污”、“十小”企业的营业证照一律注销或者吊销。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毁林占地等行为进行严查严惩,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或者恢复原状,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安监局:依法加强在查处“散乱污”、“十小”企业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的依法实施断电、限电等措施,并加强事后监管,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等行为,严查未经批准擅自通电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清查整改取缔过程中出现的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并按照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加大对“散乱污”、“十小”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超过整治时限或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断电、停水等必要措施,坚决取缔到位;对无视政策、法律和纪律约束的,要对人对事予以深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宣传,畅通反映渠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微信、微博和宣传标语,广泛宣传清除整治的重要意义,动员和鼓舞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社会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献策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按照整改标准和时限落实关闭取缔和整改提升工作任务,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发现一家、列入台账一家、跟踪督查一家、整治到位一家,对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整治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对工作任务结束后,仍发现“散乱污”及“十小”企业(项目)的,追究有关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018年424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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