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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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5-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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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19〕116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依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基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民主议定为结果。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照顾现实。照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必须交由成员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策,确保群众认可。

三、成员身份界定的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须按“七步走、四公示”的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一)成立机构。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5-7人,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方案。由工作组发布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告,每个村民小组都要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要明确工作组成员、成员界定工作方案、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为便于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我市拟定2019年12月31日24时为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时点。

(三)调查摸底。依据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资料,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对户籍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摸底,以户为单位开展登记,实行一户一表,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它类型人口,并收集户籍相关资料(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等)。依据农户户口簿及二轮土地承包证书等资料填写《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当场交由农户签字确认。调查摸底完成后,由工作组将调查的本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信息登记表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分类初审。根据调查摸底登记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由工作组召开会议研究成员身份并进行界定分类,对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对群众存在异议的成员,以及遇到的特殊情况,工作组要及时复查、取证、核实,并组织成员代表或全体成员进行协商,对不符合成员身份的要有依据,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初审完成后,由工作组以村小组为单位填写《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初审汇总表》(附件2),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五)民主决议。在初审公示结束后,工作组要及时收集异常情况、调处矛盾争议、修正信息错误,直至无异议后,由工作组填写《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附件3),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界定工作开展情况,举手表决成员资格,经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六)结果公示。由工作组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的《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七)归档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资格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公示图片、相关证明、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统一清理装订为档案。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和《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人数统计表》(附件4)报所在乡(镇、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后,编制成册(含电子版)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改与农经股备案。

四、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有:

(一)原始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

(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

(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五)协商加入取得。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应统筹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方式:依法认定、民主认定。

(一)依法认定。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和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农村居民,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社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指定落户,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考入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而农转非已毕业人员,且未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正式在编工作的;

7.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

8.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9.本集体成员离婚或丧偶后尚未婚嫁,其本人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

1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暂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11.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如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挂靠人员除外),仍在本村居住、生产、生活的;

12.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民主认定。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由其本人书面申请加入,并同意放弃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附件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进行认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出嫁或入赘,其户口未迁出且其本人及生育子女在本村(居委会)生活的;

2.本集体女性成员未婚先育,随母亲生活户口未迁入的新生子女;

3.本集体成员离婚或丧偶后尚未婚嫁,其本人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或其本人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入,在本村生产、生活的;

4.婚姻关系发生在公职人员(男)和非公职人员之间,户口均不在本村(居委会)且不在本地生活,但保留了家庭承包地的非公职人员;

5.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经村两委讨论引进的外地人才且签订了合同的人员;

6.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且履行相应义务,户口未迁入的;

7.其他情形人员。

六、成员资格的保留

凡原籍在本集体的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按有关规定转为初级士官的;

2.户籍在本村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3.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成员资格丧失。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移居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

3.已取得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权益的回迁、挂靠人员(经民主认定为成员的除外);

6.非本村社员,户口在本村,因各种原因买来或转来的空挂户;

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的情形。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化解村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集体收益分配矛盾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处)、村、组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阳光操作,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界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充分尊重民意。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改革精神与群众意愿充分结合起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形成改革合力,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明确工作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各乡(镇、处)负责统筹协调,村组具体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准确。

(四)把握时间节点。2020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完成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利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农户返乡时机,做好成员资格界定、佐证材料收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认定及民主决议等工作。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处)在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受理农民相关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群众作用,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初审汇总表

附件3: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

附件4: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人数统计表

附件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1:

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登记表

乡(镇、处)      村     组             户序号: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取得方式

备注

注:1.此表一户一表,统一用黑色中性笔手工填写,先登记户主,后其他成员;

  2.取得方式栏填写全称,如为“原始取得”就填“原始取得”,不能简写成“原始”;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出生取得、婚姻迁入、收养迁入、迁入务农、协商加入、其他情形等;

  3.户序号以村为单位统一编序,一个村民小组一个序列;

  4.表格空白处首行要加盖村统一制作的“以下空白”印章;

  5.工作组签字栏由组长、副组长、成员共同签字。


工作组签字:                        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初审汇总表

乡(镇、处)      村      组              年   月   日

户序号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认定方式

备注

注:1.填写登记汇总表时,以村为单位,以原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为序列,分户填写,先户主,后成员,一人一行,依次登记;

  2.本表户序号须与《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户序号一致;认定方式分为依法认定、民主认定或资格保留;

  3.每页须编制页码,并有表头、表尾和签字;

4.本表一律用电子录入,并以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为单位打印成册。


工作组组长签字:                     汇总人签字:

附件3

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

单位名称(盖章):     乡(镇、处)      村          2019 年    月    日

户序号

姓  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取得方式

认定方式

备注

合计

填表人(签字): 工作组组长(签字): 村主任(签字):

注: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出生取得、婚姻迁入、收养迁入、迁入务农、协商加入、其他情形等;认定方式分为依法认定、民主认定或资格保留。


附件4

庐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人数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乡(镇、处)       村     2019年    月    日  数量单位:户、人

序号

村小组名称

总户数

总人数

待界定人口

非户籍人口

户籍人口

总数

可定成员

成员

非成员

服役军人

在校学生

农转非

婚入未迁入

服刑人员

挂靠人口

婚出未迁出

国家企事业单位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填表人(签字): 工作组组长(签字): 村主任(签字):

附件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

江西省庐山市      乡镇        村(居):

我村(居)     组居民            ,性别      ,户口性质       ,身份证号码                      

该同志于                                   在我村(居)居住,但未纳入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特此证明

                   县(市)       乡(镇)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所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备注:

1、嫁(入赘)到本镇范围的需要村委会章。

2、嫁(入赘)到本县范围内的需要村委会、镇经管站盖章。

3、嫁(入赘)到县外内的需要村委会,镇经管站、县级农经部门盖章。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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