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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星子县廉租房住户清退实施方案的通知
星府办发〔2015〕2号
星子县人民办公室
关于印发星子县廉租房住户清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星子县廉租房住户清退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6日
星子县廉租房住户清退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廉租房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廉租房动态管理,杜绝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入住廉租房,坚决制止廉租房住户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房等行为,充分发挥廉租房的保障作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星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廉租房管理现况,经县政府2014年12月 25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 2009至2012年入住廉租房住户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预以清退或提高租金标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清退工作,明确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清退工作有序开展,现成立廉租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仁贵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李曲波、房管局局长张理君任副组长,县法院副院长徐时伟、民政局长黄冠华、公安局副局长梁晓峰、交管大队大队长张金水、南康镇镇长刘丹、残联理事长陈欣林、工商局局长徐挺、社保局局长李传怀、国税局局长张景龙、地税局局长吕钧、供电公司总经理陈成林、县供水公司副总经理雷洪生、房管局副局长吕晓明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吕晓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退范围
(一)中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二)中签后将户口迁出或由非农转为农业户籍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
(四)拥有私家车的(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五)中签后至今闲置未装修的;
(六)自有商铺经营或租用商铺经营达到缴税标准;
(七)对在清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
三、提高租金标准范围
(一)领取社保或小城镇集体资金且家庭人均月工资高出低保线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但经济特别困难又无其它住房的;
(三)租用店面经商有营业执照且未达到缴税标准的;
四、清退方式
(一)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由住户向廉租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主动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由县房管所及时给予办理退出手续;
(二)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户不主动申报的,由廉租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书面《廉租住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30天内退出;
(三)对《廉租住房终止保障通知》下达后30天内仍拒不退还廉租房的,在“星子县电视台”予以曝光,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提高租金标准方式
(一)属提高租金标准的住户主动申报,将按《星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住户申报后,与县房管所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限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清退认处。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15年1月5日至1月20日
1、对清退人员和提高租金人员名单在电视台播一周;
2、各社区张榜公布清退人员名单和提高租金人员名单;
3、廉租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举报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实。
第二阶段,提高租金住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不及时缴纳租金的,按清退人员论处。
第三阶段,清退
1、2015年1月底前清退闲置的中签户;
2、2015年4月底清退具有以下情况的住户:
①转租转借的;
②将户口迁出或非农转农户的;
③住房超面积或自有商铺或租用商铺达缴税标准的;
④拥有私家车的。
七、相关责任
(一)公安局负责对户口迁出或由非农转农业户籍等情况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交管大队对拥有私家车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民政局对年收入超出保障条件的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房管局对已办证查出人均超出15㎡的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局对财政供养人员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社保局对领取社保金人员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残联对康复脱残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工商局对拥有私人商铺或租用商铺经营的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国、地税局对租用商铺经营达起征点或未达起征点的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镇、社区对有其他住所但又未办产权证的对象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与镇和社区具体组织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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