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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府办发〔2011〕36号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星子县2011年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还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星府办发〔2011〕36号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星子县2011年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还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星子县2011年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还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四套班子会和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星子县2011年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
还房安置实施方案
(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县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工作,确保各项征收安置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安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还房安置、服务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
二、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还房安置对象为我县城市规划范围内项目推进过程中房屋被征收且协议约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户。
三、安置规定
1、县还房安置办根据项目拆迁公告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房源。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签协议搬迁腾空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后依次选房,房屋一经选定不能以任何方式更改。签订协议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选。安置房钥匙须在结清还房安置所有款项后领取。
2、每个项目必须按照县安置办确定的安置点进行安置。
3、安置房户型选择必须按还房面积就近套户型。原则上被征收房屋按“征一还一”还房后,有剩余面积的,剩余面积必须达到所选户型面积的50%以上才能再选一套安置房。
4、凡有两套及以上选房资格的,需在不同楼层一次性选定。
5、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安置户,优先给予廉租住房安置。
6、被征收人需购买店面、车库或杂物间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必须提出申请,按选房顺序号抽选。
7、被征收人安置房土地性质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一致,安置房“三证”(即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办理需用被征收房屋证件替换,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三证”的或安置房面积超出还房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需办理证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四、安置房源
1、上桥李安置区(一期):总套数为156套,其中89.95m2户型48套,129.5m2户型108套。
2、西拓安置区(一期):总套数为92套,其中120 m2户型44套,100 m2户型28套,80m2户型20套。
五、安置程序
1、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启动时,将本项目所需房源、户型以及安置点等需求情况报送县还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还房安置领导小组根据各个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安置点及所需房源。
3、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房房源及选房顺序号在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将选房的时间、所需资料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人并实行签收制度。
5、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本项目安置户集中选房。
6、选定房号后,由选房人在选房认购卡上签字,凭签字认购卡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安置户的资金结算手续由县安置办及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集中统一结算,并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注销。
7、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县还房安置办统一组织办理交房手续。
六、结算办法
1、安置房产权发证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2、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一致的,按“征一还一”还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的超面积部分按已签订协议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 m2(含10m2)以内安置户按成本价1150元/m2购买,10 m2 -20m2以内按市场优惠价1800元/m2购买,20㎡以上按市场价2800元/m2购买。
3、被征收人土地使用证上记载面积剔除房屋占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属出让性质的按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属划拨性质的按基准地价的56%给予货币补偿;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原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宅院土地按耕地征收价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户需购买安置区内店面、车库或杂物间的,须按照县物价部门制订的价格购买。
5、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的需计算结构差价。房屋结构补差标准为: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补差100元/m2,砖木结构与砖混结构补差120元/m2,土木结构与砖混结构补差200元/m2。
6、安置户选择不同楼层的需计算楼层差价。补差标准是:6+1结构的安置楼为:选择第一层的不需找差,第二层及第三层的均需交纳50元/m2差价款,第四层的交纳40元/m2差价款,第五层的可获40元/m2差价款,第六层的可获100元/m2差价款;4+2结构的安置楼(西拓安置区内)为:第三层交纳100元/m2差价款(其中南面不带平台的交纳50元/㎡差价款),第四层交纳40元/m2差价款,第五层可获40元/m2差价款,第六层可获100元/m2差价款。
7、安置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根据安置楼市场优惠价测算出房屋总价,按总价的2%缴交,在办理结算手续时一并缴清。
七、其它事项
1、严禁未办理选房和结算手续而擅自抢、占房屋的行为。对无理取闹,影响正常还房安置工作秩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老项目楼层差价按新方案执行,其他的按原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3、本方案由县还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屋 还房安置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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