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0-02-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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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府办发〔2010〕8号]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星子县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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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星子县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

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星子县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七日

星子县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耗用材料

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建安工程(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各种建安工程,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购买建筑材料应取得发票,凭合法有效发票支付款项和财务核算。

第四条 建安工程耗用材料涉税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和工程耗用材料发票审核查验管理制度,并由县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国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国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第七条 凡我县辖区内的建安工程,建设方必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登记:

(一)采取招标方式的,于中标之日起30日内;

(二)采取邀标的,于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

(三)自建工程,于开工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 备案登记应报送下列资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国税机关):

一、建安工程报建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安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二、三、四项资料如在备案期限内尚未产生,应向国税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于产生后15日内报送。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备案人的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开展情况。

报送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第九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有在建工程的,建设方应当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 备案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 发票审核查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建安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发票实行审核查验管理制度。建安工程由施工方包工包料的,以施工方为审核查验对象;建安工程由建设方自备材料,施工方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方为审核查验对象。

第十二条 建安工程耗用材料发票的审核查验范围:包括建安工程所消耗的钢材、水泥及其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门窗、水电器材、五金配件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购进发票。

第十三条 取得的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发票:

一、假发票;

二、单联填开的发票;

三、项目内容填写不齐全的发票;

四、涂改的发票;

五、虚开的发票;

六、票物不符的发票;

七、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发票;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十四条 建安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或建设方应在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审核查验手续(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国税机关):

一、建安工程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安工程耗用材料的会计账簿原件及相关帐页的复印件;

三、取得的建安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为方便工作,也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派员到建设方或施工方所在地进行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应按工程决算书中列明的建安工程耗用材料品名、数量、金额为依据对发票进行比对审核查验,对本项目工程取得的发票属真实有效的,可抵决算书中相应建材数量、金额,不足部分即为未取得发票的应税建材,应按规定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并补缴税款;但以下项目不得抵充本工程项目耗材发票:

一、非本工程项目购材的发票;

二、在本工程项目筹建到完工期间之外取得的发票;

三、超过本工程项目决算数量和金额部分的发票(超过部分不得抵其它项目耗材额,也不得结转其它工程)。

审核查验人员应制作审核查验记录,详细记载审核查验情况,一并归档备案。

第十六条 按上条规定应代开发票并补缴税款的,应补缴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应缴税款=∑[(工程决算应耗建材数量-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合计数量)×单价] /(1+3%)×3%

公式中“单价”按市场价确定;

二、工程已完工,但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决算书的:

应缴税款=(工程总造价×国税机关核定耗材比例-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金额)/(1+3%)×3%

公式中“国税机关核定耗材比例”是指建安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按同类工程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审核查验处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应税建材的发票上注明“**工程用料”,加盖“星子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查验章”,同时向审核查验对象出具《星子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建安工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县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工业园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单位每月定期向县国税局通报工程报建、工程招标、在建工程、工程验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时,必须预留工程总造价2%以上的工程款(不含其它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扣工程款,如质保金),以充分保障无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建筑材料应纳税款的追征;清算工程款时,建设单位必须在查验县国税机关出具的《星子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后,方可支付;凡不能提供该证明的暂缓支付,并督促施工方到国税机关办理审核查验手续。

第二十条 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农业开发办、老建办等工程验收单位在办理工程验收时,应查验建设方或施工方提供的《星子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该证明的,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及相关证件,并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税收审核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对建安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将建安工程耗用材料的发票执行情况一并审计,对未取得《星子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方到县国税局补办审核查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方或施工方购进建筑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提醒和辅导服务,对已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我县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项目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开发票并代征应纳税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发票报验审核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国税机关应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涉及税收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购进建筑材料未取得发票或取得无效发票,导致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应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收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否则,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安工程信息通报、备案登记、发票审核查验、工程款结算及工程验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税务   建材   增值税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星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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