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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农业农村项目“先审后验”资金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庐山市农业农村项目“先审后验”资金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管理,通过构建“入库审核→过程审查→竣工审计→验收结算”“三审一验”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财政资金“投向精准、过程可控、绩效可溯、风险可控”,遏制违规行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试行)。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公开评选、择优立项”先建后补类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品牌建设、富硒功能农业、智慧农(牧、渔)场建设、渔业绿色循环试点、现代种业能力提升、省级农作物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县等。补助类项目可参照此规则执行。
第三章 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一节 入库资格审核
第三条 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竞争立项类项目的储备通知(指南)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第四条 各类实施主体结合自身条件,对照《指南》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实施地点、任务和目标、资金需求等,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开放端口在线申报。
第五条 针对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科学;对实施主体资质能力、项目建设用地等关键要素配置核查不深入、不细致等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拟入库项目开展入库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可行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符合《指南》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
可行性审核:采取现场核实的方式,评估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包括资金筹措能力、项目成熟度、场地合规性等基础条件是否具备。
第六条 通过入库资格审核的项目,按“三重一大”程序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体决策,形成拟入库项目排序清单。项目排序清单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等法定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纳入县级储备库管理,向设区市报送。
第二节 实施过程审查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央和省下达到县的项目资金情况,按择优遴选的方式,原则上从储备库中筛选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实施主体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相关材料按时通过监管平台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主体开展招投标,项目招投标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结果,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依照立项批复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的,实施主体应提交《项目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原因、调整内容及对绩效目标的影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合格后,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并公开,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变更金额超过原批复预算10%的,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评审,论证变更内容的合规性与可行性。
第十条 实施主体项目档案应齐全规范,涵盖申请、批复、实施、验收、评价全环节资料,其中资金拨付须附“三单”(合同、发票、验收单);隐蔽工程(地基处理、管道铺设等)需留存影像资料,由实施主体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每月5日前在省级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填报资金使用、进度数据,进展滞后超15天的自动预警,须及时纠正。结合每月数据填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定期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进度与计划匹配度”“资金拨付与实际投入一致性”,形成“线上监测+线下核查”闭环,强化动态监管效能。
第三节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编制竣工决算,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审计申请书》及全套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局从财政结算中介机构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流程:
资料审查:审计机构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审核,缺失资料一次性告知补充,逾期未补视为放弃;
现场核查:实施的建设内容与批复是否一致(重点核对项目合同、发票、型号及隐蔽工程等),形成《现场审计调查情况记录》并由实施主体签字确认。
问题整改:
轻微违规(资料瑕疵):实施单位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需整改问题(支出不规范但不影响核心绩效):实施单位3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审计机构复核通过后出具《整改复核意见书》。
第四节 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执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验,联合县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以审计报告(或整改复核意见书)为核心。
县级初验合格后,按规定提请上级验收;确需延期验收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验收合格文件、审计报告及资金管理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公示公开),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审计费用按《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验收结果与信用等级挂钩,虚报工程量、挪用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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