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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灾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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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9-2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482283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禁火令
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野外禁火的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环山公路以北为全年森林防火禁火期,其他林区自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湖洲草滩)为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市所有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间,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1、严禁吸烟、烧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2、严禁在林缘、山边地带烧荒、烧田埂、烧稻杆、烧火粪。
3、严禁扫墓上坟时焚香点烛、烧纸钱、放烟花爆竹。
4、严禁烧山驱兽驱虫、拉电网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5、严禁违规焚烧疫木、炼山整地、烧荒开垦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6、严禁燃放孔明灯,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应当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机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此期间拒不执行本禁火令出现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庐山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792-2666770。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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